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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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规范
(征求意见稿)
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二○○五年八月
目录
1 一般规定 (1)
2 矿山救护大队质量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 (2)
2.1 指挥员及组织机构(10分) (2)
2.2 救护培训(10分) (3)
2.3 技术装备与设施(10分) (3)
2.4 综合管理(10分) (4)
2.5 所属救护中队的综合素质(60分) (5)
3 矿山救护中队质量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 (5)
3.1 救护人员(5分) (5)
3.2 救护培训(5分) (6)
3.3 救护装备、维护保养与设施(15分) (6)
3.4 业务技术工作(15分) (11)
3.5 救援准备(5分) (13)
3.6 伤员急救包扎(10分) (15)
3.7 一般技术操作(15分) (17)
3.8 综合体质(10分) (23)
3.9 军事化风纪、礼节、队容(10分) (24)
3.10 综合管理(10分) (28)
1 一般规定
1.1 为加强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全面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30号)和《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矿山救护大、中队质量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矿山救护大、中队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
1.3 矿山救护大队质量标准化包括指挥员及组织机构、技术培训、技术装备与设施、综合管理、所属救护中队的综合素质五个项目,满分为100分。
采用各项目扣分的方法计分,各项目标准分扣完为止。五个项目中,前四项满分为40分,后一项采用矿山救护中队质量标准化计分方法(见1.4),并乘以系数,满分为60分。
总分的计算方法:总分=前四项分数之和+所属各救护中队综合素质项目平均分数×60%。
1.4 矿山救护中队质量标准化包括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救护培训、救护装备、维护保养与设施、业务技术工作、救援准备、伤员急救包扎、一般技术操作、综合体质、军事化风纪、礼节、队容、综合管理等项目,满分为100分。
对矿山救护中队进行考核时,以小队为基础单位,各单项原则上按下列分工进行操作:
业务知识、仪器操作、综合体质由一个小队完成。
救护装备(中队最低技术装备部分除外)与维护保养、伤员急救
包扎、军事化队容由一个小队完成。
下井准备、一般技术操作由一个小队完成。
其余各项按项目具体要求进行。
中队分数=小队实得分数之和+其余各项分数。
1.5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分为四个等级:
1. 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
2. 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
3. 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
4. 省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
1.6 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适时组织抽查。
1.7 凡被评为特级、一级、二级的矿山救护队,由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命名;省级矿山救护队由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命名,并分别颁发证书和表彰奖励。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给予表彰奖励。
1.8 凡是在抢险救援、矿井技术服务、演习训练等工作中,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救护队,取消当年的达标资格。1.9 本标准及评定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1.10 本标准及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2 矿山救护大队质量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
2.1 指挥员及组织机构(10分)
(1)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人。
(2)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并经国家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3)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
(4)组织机构健全: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科、后勤科、培训科等。
评分办法:全部合格得10分。领导班子人员缺1人扣1分;发现1人未取得国家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培训合格证扣1分;发现1人年龄超过规定扣1分。无相应的机构,扣2分。
2.2 救护培训(10分)
(1)制定救护大队指战员年度培训计划。
(2)救护中队指挥员按时参加救护培训。
(3)按规定对新队员进行入队前的基础培训。
(4)组织救护队员进行年度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评分办法:查资料和记录,全部合格得10分。无培训计划扣4分;未组织救护指挥员参加培训(培训率低于70%),扣2分;未组织新队员入队前的基础培训扣2分;未组织救护队员进行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扣2分。
2.3 技术装备与设施(10分)
(1)救护大队按规定配备救护仪器、装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信息通信设备。见表2-1。
(2)救护大队应具有符合标准的培训、技能、体能、战备值班等设施和场所。
评分办法:全部合格得10分。大队技术装备缺1件扣1分;设施缺一项扣2分。
表2-1 矿山救护大队技术装备标准
2.4 综合管理(10分)
(1)大队领导及业务科室责任制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