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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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行宽仁之治,于建隆四年(963年)制定了“折杖之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折杖法”的适用,体现了宋朝立法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精神。此后,隋唐确定的封建制五刑已名存实改。

2.刺配

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包括决杖、刺面、流配三个内容,最初为对杂犯死罪的宽贷之刑。后来随着对贼盗罪处罚的加重,凡犯贼盗罪而被流放的犯人,也用杖脊、刺面。

3.凌迟

4.编管

编管,即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5.安置

是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官吏犯罪。二、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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