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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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产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已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据此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的计算方法不是任选的,而是递进性的,只有按照前种方法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时,才能适用后种方法进行计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数额犯,在犯罪构成中犯罪金额既是构成犯罪的性质要素,又是构成犯罪的数量要素,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对此,应引起刑事辩护律师的百分之百的重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犯罪金额是构成此罪的关键因素。

一、“销售金额”与“非法经营数额”的关系。销售金额与非法经营数额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理应适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的计算。理由是:1、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没有出现“非法经营数额”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情节严重”的表述方式。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情节严重”是侵权行为的定量规定,而量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知产解释》出台前,相关司法文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非法经营数额”,《知产解释》继续沿用这一表述,并将“非法经营数额”具体化。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在规定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标准时采用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巨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等。这些量刑标准相对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出台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实际操作问题,因此,《知产解释》第十二条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七个罪名,而不仅仅是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之一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3、从文义上看,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侵权产品的总数额,范围包括非法制造的侵权产品、运输的侵权产品、储存的侵权产品以及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额等。因此,非法经营数额的外延和内涵都应囊括销售金额。

二、“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确定。《知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产品价值的计算方法不是任选而是递进性的,只有按照前种方法无法确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时,才能用后种方法进行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这一规定包括: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客观上存在难以查清的情况;2、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存在一定幅度的浮动;3、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以用来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据此,“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确定,

可以采用简单平均的方法计算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即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销售价格的,取其平均值,以此作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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