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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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适应我行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的证明其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数量及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的业务。
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客户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业务。
第三条已挂失或用于质押、被国家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业务。
第四条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
(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业务检查;负责提出业务需求,组织业务系统开发、测试和业务培训;负责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综合管理。
(二)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与系统优化。
(三)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存款证明格式分四种格式:《单位存款证明(时段)》(附件1)、《单位存款证明(时点)》(附件2)、《个
人存款证明(时段)》(附件3)、《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附件4)。
资信证明书格式分有贷户和无贷户两种(附件5、6)。
第八条《单位存款证明(时段)》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从开证日至未来某段时期的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单位存款证明(时点)》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本行均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书分两种,一种为在银行有信贷业务,一种为在银行无信贷业务,根据申请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出具。
第九条每份单位存款证明所记载的证明笔数不超过3笔;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所记载的证明笔数不超过5笔。
第十条需要开具存款证明的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条件:在证明期限内存款账户上必须有足额的资金才能提出申请开具存
款证明。
需开具资信证明的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条件: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遵守结算制度进行资金结算,无不良结算记录(如是有贷户,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款记录)。
第十一条需开办单位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客户可向其账户的开户网点申请,如需证明不同开户网点的多个账户情况,需分别到账户的开户网点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个人存款证明可在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单位存款证明和资信证明由客户开户网点负责开具;存款证明和资信证明业务办理均须双人交叉复核,助理授权。
第十三条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不能流通,仅对存款个人或单位的账户信息或结算纪律情况予以证实,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由总行会计运营部统一设计。
第十四条存款证明按照业务种类、不同币别分别出具。
第十五条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不具有银行担保作用,不能作为质押凭证。
第十六条客户开办、重复开立、延期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须在柜台交纳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份收取手续费20元。
若有新的收费标准,以新的为准。
第十七条时点存款证明可以是申请日之前某一日账户余额,也可以是申请日当时账户余额;时段存款证明所列期间的起始日期可以是申请日之前的日期,但最早不得超过存款证明中多笔存款中最近一笔的开户日期。
终止日期与资产止付日期一致;对于自动约转的存款,终止日期可根据客户需要确定。
时段证明期限最短1天,最长不超过5年。
此期间申请人不得支取存款证明项下的资产。
第十八条个人时段存款证明可以提前终止、重复开立和延长期限。
客户需要对个人时段存款证明提前终止(撤销)的,必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