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鉴定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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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与检测质量控制措施

1、现场检查检测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2、应根据与委托人(单位)共同确认的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做到应查尽查,不缺项漏项。

3、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4、应及时、准确记录检查检测的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涂改、杜撰,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资料和数据。

5、当发现检测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补充检测。

6、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修补后的结构或构件,应满足原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要求。

鉴定报告的质量控制措施

1、应依据相应的鉴定标准编写鉴定报告,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从设计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等图纸资料中采集的内容;

.无法检测但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内容(如根据建设期标准图、标准做法或经验予以确认,宜在报告中说明);

.房屋建筑概况——按照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及设计图纸分别编写;

○4.鉴定的范围和内容——现场实际检查检测的项目;

○5.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鉴定工作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注明仪器编号);

○6.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应如实反映房屋建筑的检查检测结果;

○7.验算分析——应如实客观的反映验算分析结果,并说明所采用计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等;

○8.鉴定评级——按所依据标准、规范、规程和验算分析结果,分步逐级对照各项指标进行鉴定评级;

○9.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按鉴定评级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统一制发的文本,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

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现场鉴定人员、编写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字方为有效。

3、鉴定报告应有发放记录。

归档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1、每项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下列资料按项目装订成册,一并归档。

.编制完整、签发手续齐全的鉴定报告原件;

○2.鉴定委托单(有委托人(单位)对鉴定报告签收记录);

○3.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4.初始调查表和记录;

○5.委托人(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复印件;

○6.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声像资料等原始记录;

复核验算资料。

2、归档资料的整理、程序、方法、手续等均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3、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单位)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上传广州市国土资源及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系统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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