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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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

第1 页共5 页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拟制单位:审核:批准发布:人事行政部版本:发布日期:密级:发布部门:发送至:人事行政部全体员工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休假福利

第三章津贴福利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社会保险

第六章企业保险

第七章附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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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利保险待遇是公司在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的报酬,通过构造合理的员福利体系,增加员工对企业的依恋情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第二条本条例所述项目适用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

章休假福利

第三条员工在婚假、丧假、公假、年度休假等假期期间享受全薪待遇。

第四条员工因工负伤经有关机构认定后,规定的医疗期享受全薪待遇。

第五条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享受基本工资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由社保机构发放产假工资

第六条员工患疾病或非工负伤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待遇:

1、医疗期在一个月内的员工,病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50%待遇;

2、超过一个月至规定医疗期的员工,病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3、超过医疗期的员工,病假期间扣发全额工资。

第三

章津贴福利

第七条津贴包括出差补助、私人用品涉公使用津贴、年度休假津贴、用餐津贴、健康体检等由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福利待遇。津贴福利采用现金发放或以发票报销方式,以现金发放项目如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由公司代为扣缴。

第八条津贴的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部,津贴规定由人事行政部拟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通知财务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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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员工出差补助:员工因公前往异地工作依据有关差旅费用管理规定可享受相应的出差补助。

第条私人用品涉公使用津贴: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员工私人拥有的汽车、手机等时,公司给予该员工的津贴。发放对象及额度由人事行政部另文发布。

第一条年度休假津贴:公司鼓励员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度休假或年度休假无法全部使用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可给予特别津贴,于次年六月份按每天100 元计发。

第二条用餐津贴:员工出勤即可享受午餐补助,员工依据实际出勤天数,按标准凭发票报销误餐补贴。已享受出差补助的员工不能享受此项。

第三条健康津贴: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每年统一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不定期为员工提供部分流行性疾病疫苗注射。对因公务不能按时参加者,可自行到医院进行体检或注射,所发生的费用凭医院收据按限额报销。

第四条其他: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促进团队建设,每年不定期组织旅游,开展文体活动等项目。

第四

章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司按照政府规定为正式员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使用、转移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为:员工入职工作满三个月且见习晋升为正式员工的当月开始缴纳,员工于15 号前离职的当月停止缴纳,员工于15 号后离职的次月停止缴纳。每月汇总计算,按规定时间办理缴纳手续,同时由公司代扣个人缴费金额。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每年定期上报住房管理资金中心。

第五

章社会保险金

第九条社会统筹保险

1、公司按照政府规定为正式员工办理各项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保险金的缴纳、管理、使用、转移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2、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时间为: 员工入职工作满三个月且见习晋升为正式员工的开始缴纳,员工于当月16 号入职的次月开始缴纳,员工于当月15 号前离职的当月停止缴纳,员工于15 号后离职的次月停止缴纳。每月汇总计算,按规定时间办理缴纳手续,同时由公司代扣个人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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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外地招聘的正式员工经部门经理及人事行政部批准,可在当地缴纳社会统筹保险,并以季度为周期凭社保发票报销。

报销金额不能高于北京社保现行标准(缴费基数×北京缴费比例),报销范围为企业应承担部分,且不受理预付保险费的报销。

4、公司委托人才派遣机构为借聘员工办理各项社会统筹保险,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保险金的缴纳、管理、使用、转移由人才派遣机构办理,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条人事行政部负责及时办理与员工的聘用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卡或保险档案。

第六章企业保险

第二一条公司为入职员工办理的其他保险有:团体人身意外及意外医疗等商业保险。

第七章附则

第二二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三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四条依据本办法,人事行政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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