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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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造价员考试《造价基础知识》知识点(第一章第一节)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一)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者
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2、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我省规定限额是20万。
3、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前领取。
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布发施工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的期限:三个月
可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施工许可证的废止:①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未开工,且建设单位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②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未开工。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概念建筑工程的发包概念: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的承包的概念: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②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③在发承包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④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由合同双方依法约定,发包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3、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直接发包:不宜招标的工程,可采取协议方式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工程造价小于200万的,施工可不用招标。
监理费用小于30万的,监理工程也可以不用招标。
(2)发包的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又叫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交钥匙工程),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实行招标,总承包商根据业主所提出的建设项目要求实行全面报价投标。
4、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2)联合承包(3)工程分包
分包与转包的区别:转包是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手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实际上的承包方,自己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是总承包人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总承包人仍要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分包部分)。
分包的限制条件:①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
合同中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③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承包的禁止行为:①~③
(三)建筑工程监理
1、监理的定义:
2、监理的意义:
3、建筑工程监理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二者在监督依据、监督性质以及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关系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
4、单位资质:实施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其监理的建筑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5、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基本执业准则:客观、公正
6、监理收费标准满足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湘价服[2007]76号文件中要求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包括: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监督管理;③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为保证建筑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自我管理。
2、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竣工验收的四个条件:①~④
二、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日起施行
(一)合同的适用范围
1、法律对应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
(三)合同法的构成:总则、分则、附录
三、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1、立法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3、必须强制采取招标投标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和投标
1、招标条件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①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②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
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不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3、招标文件
4.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义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③有可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投标
(1)投标单位应具备条件:①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②符合招标文件中指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3)投标联合体
(4)投标中的禁止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2、评标
①评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和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四、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指由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五、土地管理法
1、土地的所有权
2、土地的使用权
确认使用权的各级部门
3、土地分类
4、土地使用规划
土地的使用原则
5、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6、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要为此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抵押。
土地划拨:是国家在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前提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无须为此支付土地出让金,但该土地只限于土地使用者自己使用。
2012造价员考试《造价基础知识》知识点(第一章第二节)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建立与改革
2、政府设置的多层鸻管理机构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
3、省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制订本省有关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和统一管理。
组织编制和管理本省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价格信息。
(3)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核准及从业管理,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进行监管,指导和监督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制定统一的行业执业准则、执业规范。
负责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注册、继续教育及从业管理。
(5)负责全省计价依据的解释工作。
协调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7)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范的行为。
例如每年组织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并查处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计价依据的违规行为。
(8)指导各地市造价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市造价管理部门处理的结果需要在省站备案)
4、协会的主要职能:在业务上接受中价协的指导,协助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中价协进行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1、造价工程师的定义
2、资格考试
3、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不予注册情形
4、权利与义务
(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管理机构:省造价协会
2、报考条件及免试条件:
3、从业管理
(1)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2)权利与义务
(3)变更
(4)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5)不合格或注销的情形
(6)职业道德准则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3、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基本原则: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
4、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甲级、乙级
5、资质管理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乙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
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6、业务承接范围
7、执业行为准则
8、分支机构业务承接的要求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违规行为及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2)经营违规责任
(3)其他违规责任
2011造价员考试《造价基础知识》知识点(第二章第二节)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组成与分类
建设工程项目:指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移交等过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1、单项工程:指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2、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按单项工程的构成,可分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4、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分项工程是工程项目施工生产活动的基础,也是计量工程用工用料和机械台班消耗的基本单元。
(二)工程项目的特点:
1、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
2、整体性强;
3、具有固定性。
(三)分类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2、按我国现行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策划
最开始的项目轮廓设想,结合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
评估
在勘察、试验、调查研究及对项目进行估算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决策审批提供可靠依据
决策
根据咨询评估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登记备案
设计
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写出勘察设计报告,进行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施工
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的招投标工作、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
竣工验收
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交付使用。
项目后评价
检验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达到决策时确定的
3、各阶段的工作内容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及其知识体系
1、项目管理的概念
2、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概念:实质上就是工程造价的管理
2、项目管理三大目标:造价、质量、进度
三大目标的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
要求质量提高时,会导致造价增加,工期延长
要求工期缩短时,会导致造价增加,质量降低
要求造价降低时,会导致质量下降,工期延长
质量提高,造价降低,工期缩短(理想状态下,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项目进度计划)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集成化、国际化、信息化(按P33讲)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和任务
1、类型
(1)业主方项目管理:是全过程的项目管理,贯穿于从决策到实施阶段的各个环节
(2)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设计和施工阶段。
(3)设计方项目管理: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设计和施工阶段。
(4)施工方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5)供货方项目管理
2、任务
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造价目标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节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一)目标控制原理
1、控制的概念
是一种动态控制过程2、控制的类型: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
(1)主动控制主动控制是一种事前控制。
调查分析:避开不利因素,利用有利因素识别风险:提前预计风险,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制订计划:即预防风险,防范风险
(2)被动控制被动控制是一种反馈控制。
(3)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的关系
(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1、目标控制的内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
2、措施
3、目标控制的主要方法:7种方法,应用得最多的是前三种
①网络计划法:应用网络计划技术时,可按下列程序对工程进度目标实施控制
a、根据工程项目具体要求编制网络计划图,并按有关目标要求进行网络计划的优化;
b、定期进行网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
c、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工作进度偏差对总工期及后续工作的影响程度;
d、根据影响程度,采取进度调整措施,调整原进度计划;
e、执行调整后的网络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与分析。
如此循环直至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实现为止。
②S曲线法:投资计划值曲线,反映时间与造价的关系。
③香蕉曲线法:与S曲线主要区别在于香蕉曲线是以工程网络计划为基础绘制的。
按工程网络计划中每项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和最迟开始时间分别绘制整个工程项目的计划累计完成工程量或造价,两条S曲线组合成为香蕉曲线。
如果实际S曲线在香蕉曲线范围之内,说明实际造价或进度处于控制范围之内,否则说明工程造价或进度出现偏差,需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④排列图法
⑤因果分析图法
⑥直方图法
⑦控制图法
二、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成本管理
实质上就是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节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概念就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分类
3、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程序的概念
(2)风险管理程序
①风险识别:是指风险管理人员在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之后,运用各种方法对尚未发生的潜在风险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归类和全面识别。
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风险的性质,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识别的方法风险识别的主要成果:风险清单
②风险分析与评估:指在定性识别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评价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多种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总体影响等。
风险分析与评估的任务风险分析与评估的方法:往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完成
③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是确定项目风险事件最佳对策组合的过程。
④风险对策的实施:将作出的决策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计划和措施中去。
⑤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已识别的风险,识别新的风险,保证风险对策计划的执行,并评估风险对策与措施的有效性。
目的:评估各种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确定风险减少的程度,监视风险的变化情况,进而考虑是否需要调整风险管理计划以及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1、风险回避应采取风险回避策略的两种情况
2、风险自留主要运用于控制那些风险损失较小、业主能够承担的风险。
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也就是既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改变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风险自留的分类风险自留绝不能单独运用。
在风险自留后都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的聚集和扩散。
3、风险控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风险处置技术。
风险控制是实施任何项目都应采用的风险处置方法。
4、风险转移
风险承担者通过一定的途径将风险转嫁给其他承担者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当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控制的一方承担。
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根据风险转移的对象,建设工程风险转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非保险风险转移:
用这种方式处置风险,风险本身并没有减少,只是风险承担者发生了变化。
建设工程非保险风险转移优点主要有:
(1)可以转移某些不可保的潜在损失,如材料费上涨、费率变化、工程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增加;
(2)被转移者通常能较好地进行损失控制,如设计方有利于控制设计风险,施工方有利于控制施工技术风险。
(2)保险转移:
对于工程项目风险,应将保险转移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自留结合运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即为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受法律约束和请求法律保护的契约文书。
合同订立的前提:依法订立
(一)形式与内容
1、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指合同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三种方式:
①合同书;
②信件;
③数据电文
书面形式的特点:
①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
②权利义务记载清楚;
③便于履行;
④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
⑤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书分为标准合同书:由一方拟定,另一方签字表示同意或不同意非标准合同书: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共同拟定信件:是指当事人就要约和承诺的内容进行协商、相互往来的信函,是把内容记载于纸上的一种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是与现代通讯技术相联系的书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口头形式:当事人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
数额较小或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
①直接;②简便;③快速;④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3)其他形式默示形式: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推定形式:指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明确表达其行为意思,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间接地表达自己意思,推定合同的成立。
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
2、合同的内容
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即合同条款
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1)要约成立的条件(有效条件):
①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即受要约人)发出。
③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到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的生效时间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①要约撤回: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撤回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的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
a、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b、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c、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方式:通知的方式
(2)承诺的特点: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6)逾期承诺:为新要约
(7)要约内容的变更:
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包括哪些非实质性变更的
(三)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四)格式条款
1、概念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①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
②条款具有持久性,格式条款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③条款具体细致格式条款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以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格式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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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①合同成立不一定合同生效;
②合同未成立时合同无效;
③合同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依法受合同的拘束,这是合同的对内效力。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这是合同的对外效力。
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违反合同,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3、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生效时间
5、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条件
3、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的四种情形
(三)无效合同:整个合同无效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1、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3、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4、免责条款:概念免责条款有以下特征:
①具有约定性;
②必须以明示方式提出;
③具有免责性,可是部分免责,也可是全部免责。
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的。
5、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6、①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
②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1、概念
2、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3、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①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②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③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4、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可撤销合同中,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②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③当事人仅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对合同进行撤销。
5、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①可撤销合同是意思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②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
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