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人伤赔偿一直是事故双方当事人头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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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人伤赔偿一直是事故双方当事人头疼的问题。
从受害人的角度讲,无论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总之是经历了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创伤,如果最后得不到一些额外的补偿,心里会很不平衡,不甘心。
而从致害方来讲,事故的发生不是故意的,国家又有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甚至额外再赔偿一部分也能接受,但受害人老是狮子大张口,实在难以接受。
这是现实中确实是常见的由于不同的心理预期而导致的矛盾。
从另一层原因来讲,一是双方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不知情,在处理赔偿问题时主要是参照听说过的类似案件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二是目前主要采取的调解方式,调解人并没有向双方详细讲明法律的规定,而主要是让双方进行协商,即便是进入法院诉讼的案件,法官的主导思想也是以双方协商调解为主,甚至因为考虑具体情况太多,导致判决结果一个法官一个样,更加重了人们对于这类赔偿的疑惑。
从本篇开始,我将从保险理赔的角度但不局限于保险理赔,逐步介绍交通事故中人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们。
适用法律
交通事故的人伤赔偿,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赔偿与保险理赔赔偿的区别
在一般人的概念中,交通事故赔偿和保险理赔赔偿应该一致,甚至在实践中经常碰到这样的例子,即调解是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应该和调解协议一致。
这实在是莫大的误解,抱着这样的心理去处理事故的话,最终只能是前松后紧,白白吃了不少亏而不自知。
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和交通事故赔偿以及保险理赔赔偿到底有哪些不同呢?
交通事故调解是目前当事人采取的最为广泛的事故处理形式。
无论是交警部门调解,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是当事人自行协调,它所遵循的原则是双方协商,即可以不受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完全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即“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我们的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往往将“愿”理解为“应该”,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民众习惯于相信政府,以为只要有交警或公家出面,那就是国家规定如此,所以出现了信息不对称。
如果细心的朋友看调解书的话,可以看到上面有这样的意思表达:如一方反悔或不执行调解协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就是说调解仅是一个双方意愿的达成,并无法律效力,任何撕毁协议的行为都只能诉诸法律手段去解决,因此其并非终极结果。
调解还有一种方式是法院调解,这类调解与前面提到的调解不同,它是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即在相关法律的大框架内,遵从双方的意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这类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交通事故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出具调解终结书后,才能诉讼。
按现行道交法的规定,当时人可以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完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进行的赔偿行为,现实中常常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出现,也有一部分也可以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中实现。
这类赔偿,如果是交警调解成功而出现的,在实践中往往是致害人强势,或者是受害人宽容的情况下才能出现的,在整个事故处理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
即便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上达到了这一标准,但因为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往往有失实之处,而致害方又不懂得去反证,因此其结果与真实情况还往往有一定的差距。
我们在这一系列文章中也主要是围绕这一标准进行阐述,力争能使大家真正明白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
有了这个作基础,在赔偿时即便因种种原因没有遵照这一标准,也能做到心中有数了,多掏钱也是出于人道的让步。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是指当事人事故处理完毕后,将相关手续提供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和保险条款进行赔偿的结果。
与前两项相比,一是保险理赔会完全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保险公司面对的是大量的被保险人,不可能考虑每个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此他的标准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保险理赔中并不会过多考虑调解达成的协议,也就是说协议只能证明你赔了对方多少,而不能说明你应当赔多少,所以保险理赔往往是在协议的赔偿范围内,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逐项重新计算。
三是保险赔偿的标准与事故处理中的标准不完全一样,它是在事故处理标准的范畴内,再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即便是车主完全按照国家法律赔偿的结果,在保险理赔中也并不一定能完全得到补偿,因为那是你按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却并一定是按保险条例或条款规定应当补偿的保险责任,比如说医疗费的赔偿中,保险条例和保险条款就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来核定赔偿金额,而不是实际花销。
四是保险赔偿有重新找寻事实证据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提供的资料有疑点,保险公司可以在理赔时重新调查其真实情况,如误工费、伤残程度、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证明、实际居住地等,如果调查结果与资料相悖,保险理赔可按实际情况赔偿,也即如果你被受害人的虚假证明欺骗了,保险公司并不会为此买单。
实际上,从上述三方面的区别来看,最重要的还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明白了这一点,在事故人伤的整个处理过程中,我们才能够知道应该赔多少,应该怎么赔。
也只有明白这些,我们才能够知道自己多掏了什么钱,在理赔中是否能够补偿回这些钱。
这也正是写这一系列文章的主要目的。
交通事故人伤的责任赔偿原则
现行的道交法对交通事故人伤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确保了事故中受害人特别是伤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是对于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未参加交强险或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三是对于事故中不同责任所承担的不同赔偿,专门由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赔偿原则。
解读道交法七十六条,我们应该明确这么几层意思:
一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即,不管有无责任,责任大小,均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目前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两种,一是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二是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有责任和无责任的限额内,又各有财产损失、医疗费、死亡伤残三种限额。
按照保险行业协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无责任的财产赔偿限额由有责任的一方代赔,也就说财产损失的无责任方将不再实际赔偿,而无责任方造成对方的人伤则依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无责任赔偿限
额内进行承担损失。
二是对于先期由交强险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交强险赔付后,未赔够的部分,将不再按照前面交强险不区别责任大小赔付的办法,而是按照责任大小来承担损失赔偿。
又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比例分担责任,这与道交法出台前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
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完全体现了倾向于非机动车方,也即保护道路上弱势人员的原则。
这一条在现实的实践处理中,一般还延用按照责任大小比例赔付的做法。
三是机动车方没有过错,也即无责任的,也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机动车方完全没责任,但出于人道,法律也规定你必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
三是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比如说自杀行为等,那么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也就是说与前面的无责任承担10%相区别,如果第三者非机动车方故意碰撞机动车方,机动车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非道路交通事故由谁来处理
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困扰各位车主朋友的问题。
由于道交法规定,无人伤交通事故,双方对责任没有争议,可自行协调解决。
但对于有人伤的事故,或者是双方对责任有争议的事故,则必须报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私了。
如果正好发生在道路以外,则往往遇到没有哪个部门愿意接受报案、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的问题。
道交法中的“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交警部门责无旁贷,那么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到底应由谁管呢?
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按照民事纠纷或以前的习惯性做法,我们肯定找公安部门也就是当地派出所是没错的。
但往往有的派出所因为不懂得交通法规,不愿意承揽这样的报案。
其实,道交法在这方面也有规定,也就是考虑了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专业性,专门在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所以,如果是人伤的事故,因为处理起来往往会比较复杂,考虑调解人的专业水平,因此最好当事人向交警部门报案,按法律规定交警部门是必须接受的。
但如果你不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也无义务去帮你处理,那就只能依靠公安部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