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方案模式及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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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方案模式及税务筹划

基本前提假设(拟):

收购企业:甲方资产评估总值:G

股权结构:A:50% B:35% C:15%

被收购企业:乙方资产评估价值:X

注册资本1 000万元负债700万元

拥有一块土地,购入价格为1200万元,该块土地现行市场价2 000万元。

账面的累计亏损额为500万元

假设契税税率为3%、企业所得税2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营业税5%。

一、现金出资全额购买乙方资产

甲方现金收购乙方,公司合并后,甲方吸收合并乙方全部资产,合并后公司的资产增加、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在公司并购中,支付方式的选择对并购双方的股东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影响并购后公司的财务整合效果。而各种支付方式的财务影响各不相同。在实际操作中,并购方的现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和出售资产等方式,按付款方式又可分为即时支付和递延支付两种。

现金收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现金收购操作简单,能迅速完成并购交易。其次,现金的支付是最清楚的支付方式,目标公司可以将其虚拟资本在短时间内转化为确定的现金,股东不必承受因各种因素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等风险。最后,现金收购不会影响并购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因为普通股股数不变,并购后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不会由于稀释原因有所下降。

现金收购的缺陷在于对并购方而言,现金并购是一项重大的即时现金负担;对目标公司而言,无法推迟确认资本利得,当期交易的所得税负亦大增。因此,对于巨额收购案,现金支付的比例一般较低。

具体税负问题如下:(1)现金兼并最特殊的是双重课税问题。目标企业收到了现金,实现了股权转让收入,需要在企业层面就此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目标企业进行清算,股东分得了留存收益,还需在个人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存续企业不能利用兼并前的税收亏损,唯一的税收利好是取得的资产可按重估价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而重估价值一般比原账面价值要大,可提取的折旧金额更多,纳税自然会减少。(2)现金收购资产或股票时目标企业同样要确认转让收入,所不同的是现金收购资产相当于资产买卖,目标企业除了就转让所得纳税,还须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等流转税,资产进入主并企业之后也可按重估后的价值进行折旧,而收购股票则不能。

例如,上述假设:甲公司直接以2000万元的资金购入乙公司的土地。乙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如下(1)应缴营业税=2000万元×5%=100万元;(2)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万元×(7%+3%)=10万元;(3)应缴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1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40%=276万元;(4)应缴企业所得税=(2 000-1200-100-10-276)×25%=103.50万元;(5)应缴税款合计=100+10+276+103.50=489.50万元。乙公司转让后,股东的权益价值为810.50万元

[1000-500+(2 000-1200- 489.50)].甲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如下(1)应缴契税2000万元×3%=60万元;(2)甲公司实际支出2060万元。因此总的来说现金支付在并购资产过程中被收购方有很大的税收,但其收购方可按收购成本价计提折旧。

二、完全换股并购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公司将本公司股票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以按一定比例换取目标公司股票,目标公司从此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说这是一种不需动用大量现金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法。其优点主要表现在:

(1)不受并购方获现能力制约。对并购公司而言,换股并购不需要即时支付大量现金,不会挤占公司营运资金,购并后能够保持良好的现金支付能力。因此,股权支付可使并购交易的规模相对较大。近年来,并购交易的目标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若使用现金并购方式来完成并购交易,对并购公司的即时获现能力和并购后的现金回收情况都要求很高。而采用股票并购支付方式,并购公司无须另行筹资来支付并购交易,轻而易举地克服了这一瓶颈约束。

(2)具有规避估价风险的效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并购交易中,并购公司很难准确地对目标公司进行估价,如果用现金支付,并购后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内部有一些问题,那么,由此造成的全部风险都将由并购公司股东承担。但若采用股票支付,这些风险则同样转嫁给原目标公司股东,使其与并购方股东共同承担。

(3)原股东参与新公司收益分配。采用股权支付方式完成并购交易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不但不会失去其股东权益(只是公司主体名称发生了变化),还可分享并购后联合公司可能产生的价值增值的好处。

(4)延期纳税的好处。对目标公司股东而言,股权支付方式可推迟收益时间,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完全换股方式属于免税并购支付方式。这种方式中,控制权的转移是通过主并企业用股票进行换股的方式来完成的,目标企业的股东没有收取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就不用缴纳税款,这一并购的资本利得要延期到他将来出售股权时才进行课税,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延期纳税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如果通过换股实现了合并后只有一个存续企业,将来还可以利用税收亏损,否则税亏仍在目标企业留待抵扣。因此,换股方式的税盈主要体现在并购过程中双方没有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的税负。与现金支付方式比较,股权支付无须过多地考虑税收规则及对价格安排上的制约。

三、股票+现金支付方式

单就税收角度,非股份支付额是否超过规定中的20%是这种支付方式划分应税、免税并购的临界线,企业可以比较两种情况并择其轻者。比如目标企业资产升值较大且以前年度并无亏损的情况下,如果采用20%的比例,由于资产价值高目标企业转让所得就相对较小,主并企业得到了一笔较大的折旧数额来抵税,在不能结转亏损条款上也没有吃亏,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就具有较大的税盈效应。如上述案件甲公司发行股票200万股,每股价格5.5元,面值1元加20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乙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如下:(1)无需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2)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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