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完整

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91]冶安环字第643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汩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行业符合《容规》管辖围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3条下列设备或构件应参照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并参照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1.正常操作为常压,而短时喷出物料时,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阳的容器.如炼钢、炼铁用的喷补罐、喷续罐、脱硫、脱磷的喷粉设备,以及各类气压输送物料的压罐、压槽等;

2.冶炼工艺过程中的承压设备,如压力超过0.1M阳的高炉炉顶、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等口

第4条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主要用于冷却并附带回收一些热能的汽化冷却装置,如平炉炉门框、平妒顶拱角梁、电炉盖、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球团竖炉汽化冷却梁等,均承压且产牛蒸汽,I可参照锅炉的技术雯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

第5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和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行级以i:(命行级)劳动部f l必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方可承拉批准围相应的压力容器业务王作。

第6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和修理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f l银发的《锅炉!i{力

容协焊I:合格证》,并在其有效期进行与其合格项目相应的焊接工作。

第7条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和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和《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并在其有效期承担与其15相应的工作门

第二章材料

第8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修理所选用的材料,其质址规格以放检验!但符合《容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施工)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第9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使用新材料,必须经冶金部审杏,并报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10条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焊后热处理要求以及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使用条件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况下,应保证使用状态下的接头抗拉强度、夏比冲击值不低于母材相应标准规定的下限值;

2.焊接低合金耐热钢和不锈钢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缝金属的错、镇、铝含量不低于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3.第二类和第三类钢制焊接压力容器,应采用低氢型焊接材料;

4.铁素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一般选用主要合金元素含量介于两者之间或接近二者问合金含的焊接材料;

5.铁素体钢与奥氏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应选用适合异种钢焊接的焊条;

6.复合钢板焊接,在过渡层应考虑使用异种钢焊接工艺方法。

第11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碳钢焊条》、GB5118《低合金钢焊条》钢焊条》等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焊接用钢丝》及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等的规定。

第12条压力容器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订货、检验、保管、发放租使用的制度单独制定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13条验收或复验合格的人库材料,应加盖“合格材料"的印记人库;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注明标记.并予以隔离。

第14条压力容器材料必须与其他材料分开保管,应按牌号、规格、材质分类存放,标记要鲜明。

第15条标记移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l.材料下料前必须进行标记移植,并标明检验人员编号,移植标记必须经材料责任人员确认后方可下料;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加工时,应保留材料标记;如果钢材标记不可避免被切掉.必须将标记移植到工件上;移植后的标记应清晰、明显、持久,颜色应与原标记相同,字迹要工整,模糊或涂改的均无效:

3.焊接材料标记的移植,可用挂牌方式进行。

第三章设计

第16条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容规》及有关标准、规。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小于0.45旷的压力容器,可参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进行设计。

第17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1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温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材料所允许的最高或最低适用温度。

第19条压力容器设计,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安装地点的情况,考虑有关防震、防雷、防火、防风、防静电、防护围墙以及压力容器检验所需的供排水、电源、基础沉降等问题。

第20条压力容器应在顶部设置排气孔,底部设置排放孔。

第21条大型压力容器附设的天桥、步道、栏杆、扶梯等,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22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和产品铭牌的安装应提出要求,并在图纸上表达。

第23条压力容器设计图上必须有设计、校对和审核人的签字。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总图(蓝图)上必须直接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印单上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24条通用性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经主管部门召开设计审查会通过。

第25条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应包括:介质名称及重度;容器工作压力、五作温度和有效容积;接管用途、管径、方位和联接方式:容器安装地的地质、气候条件等。

第26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和受压元件图以及强度计算书。

第27条设计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对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还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书。用户要求提供的其他设计文件,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容:

1.容器参数:名称、类别、容积、外形尺寸、设计温度、工作温度、设计压力、工作压力、介质、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供货状态、容器净重、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

2.管口表;

3.技术条件:如焊接材料选择、钢板探伤及热处理的要求;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无损检测的方法、标准、比例和合格等级;容器安装要求(包括起重、吊装)等;

4.特殊技术要求:如遇压力容器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部检验、由于技术原因不宜进行液压

试验、因生产连,应在总图中注明安全

第29条设计图纸一般不准复用,如复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30条国外引进装置的压力容器图纸,必须由国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制造与现场组焊

第31条制造单位(含现场组焊,下同)必须严格执行《容规》及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制造的规、标准,严格按图纸及技术条件制造。不符合本规程第23条规定的设计图样,制造单位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32条制造单位需要修改原设计或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作详细记录。

第33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产品和现场组焊要求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检验设备,以及其它辅助器具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34条下料成型、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和耐压试验等工艺指导书,必须由各质量保证系统责任人员编制,由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核确认,然后付诸实施。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必须由原编制者提出书面资料,重新确认,并存档。

第35条制造压力容器用的材料,在下料前应认真核对用料的正确性,核对牌号、炉号、批号和理化性能,做到准确无误。

第36条压力容器施焊前,应按国家有关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提出完整的评定报告,并制订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制造单位的焊工焊接,不允许用外单位的焊工代焊。

第37条施焊前应将坡口表面的油、锈、脏物等清除干净,坡口两侧各10~20mm围的氧化皮应打磨干净。不锈耐酸钢坡口两侧各100mm围应涂上白歪粉,以防止焊渣飞溅沾附在钢板

上。焊接前,焊接材料和焊剂应按说明书规定烘干,焊丝必须除油和去锈。

第38条在压力容器上局部施焊,其焊接工艺、焊接材料应与压力容器主焊缝相同。

第39条焊缝返修,应由质量保证体系的焊接责任人员制定返修措施,经质量保证工程师确认后才能实施。

第40条焊接环境出现下列情况,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否则禁止施焊:

1.手工焊时,风速注10m/s;

2.气体保护时,风速》2m/s;

3.相对湿度>90%;

4.下雨;

5.下雪。

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1∞mm围预热到15℃以上。

第41条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42条制造单位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同时接受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3条制造单位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严肃工艺纪律,加强质量控制点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第44条制造工序必须进行中间检验,对质量控制卡上各工序的实际质量情况进行检验和签证,不合格者不得向下一道工序流转。

第45条产品出厂(或交工)前的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容:

1.产品的铭牌、标记和出广(或交工)文件是否齐全、正确;

2.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焊工标记是否符合要求;

3.焊接工艺评定、热处理和无损检测是否按规定进行,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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