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行政征收事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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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第三条第一款:凡在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损毁各类人防工程(主要指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及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等)及地面附属设施而无法补建或补建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查同意后,向人防部门缴纳拆除、损毁人防工程赔偿费。
人民防空行政征收事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
人防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收费标准由人防部门与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在以下标准幅度内协商议定:毛洞每平方米1500元;六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500元;五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000元;4B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500元。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
5.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
10个工作日
2Hale Waihona Puke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费每月每平方米1-3元
《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第二条,
3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每平方米45元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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