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的九大变化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
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
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顺序的调整顺序的调整像很多立法机关的同志提到的,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八大亮点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总则》学习时间:12月11日学习形式:集体学习学习地点:学术报告厅主讲人:杨岳山主任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部影响每个公民与每个法律人得重要民事基本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我们终于有了一部真正得自己得民法典总则了!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哪些亮点与变化?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亮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得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得,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就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得,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于胎儿应否享受继承权等,我国《继承法》第2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得意见》45条已经予以确定。
但就是代表基础性法律得《民法通则》当时并未规定。
该条法律以基本法得形式明确了胎儿得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得态度。
★亮点二:8周岁儿童即可打酱油《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得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条规定对原《民法通则》规定得10周岁作为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得更改与下调。
为什么下调呢?很简单,您就是不就是发现现在得儿童心智成熟年龄都比以前儿童要提前,甚至很多小孩在5、6岁得时候说出得话成熟程度让成人大吃一惊。
所以,赋予一个儿童在8周岁时即可独自打酱油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与其智力发展相适应得,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得基本规律.★亮点三:中华传统得抚养赡养美德得以强调《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与保护得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与保护得义务.”父母对子女得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得赡养就是我国自古以来亲情关系得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得伤害、虐待、遗弃案件以及子女对父母缺乏赡养甚至遗弃得现象出现,极大得影响了社会得稳定,因此以基础性法律得形式强调父母子女间亲情抚养赡养关系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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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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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
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得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得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有关期间得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得就是法律得溯及力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得司法解释。
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得就是1999年施行得《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得溯及力原则。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而根据《合同法》得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得解释(一)》就此确立得原则就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两年。
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得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得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得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得该条文就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得规定,但需要注意得就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得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得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民法总则(草案)》自然人制度规定的进展与改进

《民法总则(草案)》自然人制度规定的进展与改进作者:杨立新来源:《法治研究》 2016年第5期杨立新**摘要:《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规定的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有三个较大的进展,即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限改变为不满6周岁,规定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这三个问题的进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我国民法总则制度的重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
本文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讨论,对其进展进行理论说明,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民法总则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监护进展改进*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号: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中有关德文资料由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召成副教授提供,特致谢意。
** 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① 《继承法》第28 条关于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也涉及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题,但是该条文没有提到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随后,《民法总则(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笔者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自然人”的很多改革都有重要的价值,但也存在改进的余地。
本文就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最高年龄限制以及成年监护问题,提出以下说明和意见。
一、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规定的重要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第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是我国民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状况的首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有何新看点

时造成受助人损害 , 依法不承担 民事 责任 。可以鼓励更多人
做好事 。
【 专家解读 】 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
人, 是民法总则的—大亮点 , 与 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 ‘ 特 别法人” 是 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 政府机 关 、 村委会 、 居委 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 , 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 , 对
U 至 一
违背公序 良俗合同无效
【 法律条文 】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 整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 色 社会主义
发展要求 , 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 根 据 宪法 , 制定本 法
民一
恻遗 腹子父亲的遗产时 , 应该为遗 愎一 J 蹦_ f r 份额 而 人去
有哪些新 看点?
重大立法任务
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 自 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1 I ) 月1 日 起 施行 。从 民法通则到 民法 总则 , 一 字之 变 , 背后 却是 立法理念 、 精神 的 变化和制度 的创 新发展 。让我 们 来看看 民法总 则
【 专家解读 】 ‘ ‘ 遗 指定” 和“ I 办 议确定” 监护人是民法总
则的一大创新 。父母征 身患疾病 时 , 可 以通过遗 嘱指 定监 护
但是 胎 儿娩 出
人的形式 , 安排好未成 年子女的监护 后事 , 以利于孩子 的健康
成 长。当前 , 离婚现 象 遍 , 父母在离婚时 , 可 以通过 协议确 贵任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 法律条文 】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2020年新民法典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为11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内容。
2020年新民法典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1.新增三项抗疫规定,包括监护人“失联”时,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为了避免过于冲动的离婚,新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规定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
新民法典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新民法典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意见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较之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草案在民法基本原则、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引人瞩目的制度完善及创新。
本人认真研读了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现提出以下几点修改意见,以期对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贡献绵力。
一、关于民事法律漏洞填补依据方面相关条文的修改意见草案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建议修改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国家政策或法理,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理由如下:草案赋予了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权限,并且规定了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方法。
所谓法律漏洞是指依照立法者的立法计划,法律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或虽设有规定但该规定内容错误,从而对具体个案无法提供裁判依据的法律缺陷形式。
由于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和民事领域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总则均明确赋予了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权限并规定了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方法。
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方法主要可分为法律补充和法律续造二种。
法律补充是指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形下,以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如习惯、国家政策等直接作为个案的裁判依据来补充法律,填补法律漏洞。
具体方法主要有习惯补充、国家政策补充等。
法律续造是指在法律存在漏洞且无其他社会规范可资适用的的情形下,法官以类似或相关法律规定、判例、法律原则、法学理论、比较法等为材料创造个案的裁判依据来续造法律,填补法律漏洞。
具体方法主要有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或扩张、以法律原则续造等。
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依字面含义或解释有规定的法律问题,均适用本法。
本法无规定者,法官应依习惯法裁断;无习惯法,依法官一如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此处所谓“依习惯法”或“依习惯”指向的就是法律补充这种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依法官一如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或“依法理”指向的就是法律续造这种法律漏洞填补方法。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1.关于监护,取消了诉前指定及否定“按顺序”指定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取消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的诉前指定程序。
同时,《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而本款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注意这里将起诉改变成了申请。
本法第28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法第28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
而《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了“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其的否定。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一、基本原则之生态环境保护 原则
《 民 法 总 则 》 中 将《 民 法 通 则 》 中关于民事基本原则的条文拆分,形 成了一个基本原则一条的局面。其中 新增第 9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民法通则》中第 124 条有关 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 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指“违反国家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近年来雾霾现象纵横, 看似热度不比以前,正在淡出人们关
参考文献 : [1] 梁慧星 . 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 [J]. 北方法学 ,2017,(01).
(作者:张俊雄,西南民族大学)
根据我国传统观念,婴儿在未出 生即未分娩之前,应该认定为从属母 体本身的一部分,而《民法通则》中 的相关要求也正是这样,故胎儿在未 分娩之前,不能享有同常人一样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和遗产继承权,这对胎 儿权利保护非常不利。此次《民法总则》 将人文关怀融入其中,是尊重生命和 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对比其他 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对胎儿 的权利保障问题,相继立法体现,比 如在美国有些州不允许堕胎,就是对 胎儿生命权利的极度保护。
从此处变化,我认为《民法总则》 立法所具备的时代性,高度契合我国 现今国情,再次突出了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也弘扬了我国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立法理念。
二、自然人之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向民法典编纂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目前中国人大网已公布民法总则文本。
粗略看了下,对比民法通则,归纳了以下要点,供各位参考。
一、体例变化1、民法总则分十一章,总共206条。
总体来看比较简明,遵循了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尽管如此,民法总则还是比民法通则多出了50个条文,内容丰富了不少。
2、第一章为“基本规定”,民法通则为“基本原则”。
3、第二章为“自然人”,民法通则为“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对应“法人”更为合适,而且“自然人”概念更加契合民法为私法的本质,因此删掉“公民”二字。
该章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4、第三章,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这个分类是新引进的,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划分法人的标准,另外将一些不适合用这种标准划分的法人归入特别法人。
民法通则里面则是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还有联营,这个是以法人的组织结构、目的和功能来进行划分的。
民法总则采用新的分类方法,适应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这种分类更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
5、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这是新增加的。
这反映了对非法人组织的重视。
6、第五章,民事权利,把民事权利这一章提前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
7、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两章分别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中,增加了一节,专门规定“意思表示”。
8、期间计算,单列一章进行规定。
9、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章被删除,因为2010年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有比较完善的相关规定。
综上,民法总则的体例总体上与民法通则一致,承继了民法通则的总体架构,但内容上大为丰富,且有一些制度革新,下面详细介绍。
二、学习要点1、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法人”以“民事主体”的概念概括之,民事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2019年02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吴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12摘要:人类的发展与交往,是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
复杂的因素是多元的,可能基于个体智力与体力的发展,也可能基于人类活动的分工与合作,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时期及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前期,以自然人、合伙或者有限人格的团体(universitas)作为交往、交易的主体已经能够应付日常生活、商业交往、财产流转的大部分场景。
对一种有别于自然人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拟制“人”的需求,则必然来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交易主体日趋复杂,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内生驱动。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44-02作者简介:吴玮(1981-),男,汉族,江苏苏州人,任职于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一、法人的概念与分类目的法人是一种权利义务主体,区别于自然人并经法律所认可。
我们回溯现代民法的源头—罗马法,可以发现“罗马法上并无法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等,但都不享有人格。
共和国末叶,法学进步,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立,是为社团的起源”。
①对法人进行分类,应有如下主要目的:(1)对市场交易主体确权,保障交易主体自由交易的身份和人格不受侵犯,促进交易安全;(2)区分自然人与其他各种复杂经济组合,划出两者间的财产界限,鼓励交易;(3)便于国家、行会对不同种类、不同目的的社团进行管理和区分,同时也可提高民众交易或交往的明确性;(4)根据不同类型的法人,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法律促进和规制法人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正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的:“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 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 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 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 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 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 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 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 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 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 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 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 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 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 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 的真实意愿。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 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 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 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 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 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 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 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 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 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 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 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 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 一个进步。
《民法总则》修订梳理与亮点解读

《民法总则》修订梳理与亮点解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对《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的重点修订部分作简要梳理与解读,仅供各位大虾参考。
一、《民法总则》修订梳理(一)第一章基本规定1、《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新加入了非法人组织,延续了原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范围;2、《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将“原则”调整为“规定”,新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第二章自然人1、《民法总则》新增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相关条款;并赋予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2、《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对比《民法通则》从十周岁界定为八周岁;3、《民法总则》对可以申请自然人权利能力恢复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4、《民法总则》新增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等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等义务;5、《民法总则》新增担任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新增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担任监护人员的权利;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员中,将子女拉至和父母同一顺位;新增监护可以遗嘱指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协商确定监护人;6、《民法总则》完善了对监护人确定的争议处置;对无人担任监护人的人员的救济;新增书面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终止情形作出明确规定;7、《民法总则》新增对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相关规定,包括其义务、赔偿责任、更换方式等;8、《民法总则》新增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9、《民法总则》新增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子女收养的规定;10、《民法总则》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的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草案目录部分的变化

新增章节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原通则“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开为两章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代理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的终止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源自草案)变更点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
标题删除了“公民”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章中删除了“个人合伙部分”
第三章法人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联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性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性法人
取消了“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的分类。直接按照“营利性”对法人分类。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比较(目录部分)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8月4日。现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目录部分变动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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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的九大变化
2016-10-31 19:48 | 百律
本文结合我国当前《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就《民法总则》草案中的主要亮点、新变化梳理如下,以飨读者:
1、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解读】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奉意思自治理念为圭臬的民法典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
如何对既有民事立法内容进行科学化、体系化、技术化整合,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4、监护对象范围:增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
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列入其中。
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
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5、强调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6、监护人:删除单位,增加有关组织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此次修改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单位,增加了有关组织。
当时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很多单位既承担经济职能又承担社会职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这些类型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
而且,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同时,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例如慈善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力来从事监护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将法律许可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中。
7、民事主体:新增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草案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
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
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8、物权:增加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
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9、破坏环境:可要求“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根据全国****会的立法规划,计划于2020年完成整部《民法典》,就此,百律学院与全体法律人一起,热情期待这中国法治史历史性的一天的到来,并希望通过与大家的一起努力,为我们子孙奉献一份厚重、人文、进取、伟大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