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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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此章重点考简答和论述,每次考试分数有高有低,变化大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一、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P45-46)
历年真题:
1、剥削阶级的统治被推翻之后,其腐朽的意识形态并不会立即消失,还会长时期地毒害人们的灵魂,这说明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 ) (0707)
A.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B.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C.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D.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三、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而来,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P45-48)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两大特点: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二是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
(一)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二)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三)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互为补充,但由于二者在调整的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不能相互代替。
违反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的关系: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一般也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但是,并非所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行为。
一、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P49-55)
历年真题:
1、试分析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的关系。(0604论述题)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
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
我国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的制定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其效力与法律相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见教材P59。
2、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级政府及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5、授权立法
授权对象:国务院和部分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P55-61)
历年真题:
1.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 (1007)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中央军事委员会
2.国家某一方面的基本制度由基本法律规定,其制定机关是()(0907)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在我国,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0904)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中,法律是由______制定的。(0604)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所属的部委
D.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
5. 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0507)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地方人民政府
6.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事项的是( ) (0504多选)
A.国家主权事项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
D.犯罪和刑罚
E.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7、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专利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 ) (1007)
A.职权立法B.授权立法C.执行性立法D.创制性立法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部门或人员:共7类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部门或人员,共6类。
2、对法律案的审议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再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报告。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再交付表决。
3、法律案的表决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案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