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法学概论》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法学概论》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此章重点考简答和论述,每次考试分数有高有低,变化大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一、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P45-46)历年真题:1、剥削阶级的统治被推翻之后,其腐朽的意识形态并不会立即消失,还会长时期地毒害人们的灵魂,这说明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 ) (0707)A.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B.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C.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D.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三、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而来,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P45-48)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两大特点: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二是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一)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二)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三)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互为补充,但由于二者在调整的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不能相互代替。
违反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的关系: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一般也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但是,并非所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行为。
一、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P49-55)历年真题:1、试分析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的关系。
(0604论述题)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课程说明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法学概论是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选修课程之一。
法学概论是一门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概括性高的法律学科。
它集宪法、法理、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跨国法律等于一身,其内容注意结合市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通俗易懂,其目的是为了增强非法学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利于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学习法学概论,要在掌握各有关法律规则的制度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三、教学方法1.掌握各主要部门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和基本概念,从整体上了解各部门法的特点及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以规则为中心,准确地把握原理,研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在理解和运用上多下功夫。
3.紧密联系实际,通过调查研究、阅读资料和实习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多地接触相关的实例,增加实感。
4.开展案例教学,结合我国审判中的实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以提高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部分媒体使用和教学过程的建议一、学时本课程5学分,学时90,一学期开设。
二、多媒体的教材1. 文字教材本课程文字教材即主教材,这是教学的基本依据,其内容是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基本内容。
本课程主教材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吴祖谋、李双元主编的《法学概论》(第十一版)。
本教材体系完整,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文字简炼,举例和引证适当,适合行政管理专业的成人在职学习的需求。
2.视频资源本课程为学员提供了双向视频资源,共20讲,但由于教材采购原因,本学期新换教材,因此学员在看视频资源时可以有选择性地参考学习,切不可盲目地吸收。
三、教学环节1. 自学自学是远程教育课程的主要学习手段。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法学概论第2章
第一节 法的概述
(3)法律提供了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远古时代,每当人们发
生矛盾和纠纷时,往往采用复仇和战争的方式来解决。随着社会的 不断进步,法律逐步成为权威而文明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纠纷解 决机制以法律的名义代表国家对争端作出裁判,纠纷各方必须遵守 。现代社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法律提供了与其相适应的 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分为 3类:其一是行政主导的解决机制;其二 是司法诉讼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三是 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西方称之为 ADR (Alternat iveDisputeResolution),指法院之外的往 往带有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谈判、和解、仲裁、调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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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述
(4)法的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的实施对人们的认识和
行为产生的影响。这种作用一般是针对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法律作 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包含和体现了国家认可和鼓励的价值标准 和行为模式,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公众产生影响。这种教育 通过两个方面实现:一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在教育违法者本 人的同时,对其他人可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二是通过对合法 行为的保护、赞许或鼓励,可以起到表率和示范的作用,促使人们 效仿,进而达成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法的强制作用。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因 而自然地具有强制作用。这种作用在于以国家的名义制裁违法行为 ,也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 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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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律渊源与法律部门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四节 法律关系 第五节 法的实施
法学概论整理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氏族:是由共同的先祖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集团。
P10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P15:奴隶制法律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它由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奴隶制法律具有如下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P17: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具体地表现在下列特点之中: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P19: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资产阶级法律具有下列特点:1.宣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法律的本质P21:1.法律的阶级性2.法律的社会性3.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社的统一法律的特征P26: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法律的定义P29: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概念及其特点P29: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特点:第一,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渊源: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律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稍后时期形成的氏族。
氏族是由共同的先祖时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集团。
随后,在氏族的基础上,又形成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构成一整套社会组织体系。
氏族首先是从事集体生产和共同消费的经济单位,同时也是氏族成员维系正常的相互关系和内部秩序的自我管理单位▲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这些习惯是自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它们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秩序,使一切井井有条法律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法律的政治职能就是直接实现统治阶级专政的职能。
法律的社会职能就是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律的这两种职能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其统一性不仅表现在两者都是为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而且还在于法律的社会职能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政治职能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是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法律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2020年自考法学概论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0年自考法学概论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学概论第01_111组】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总结版【01组】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00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制的出现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002.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稍后时期形成的氏族。
氏族最重要的权利机关是全体成员参加的氏族会议事会。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003.法律产生的五大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004.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从一个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
法律的具体类型有四种: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产阶级的法律、社会主义的法律。
其中,资产阶级的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是:[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005.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律的五大特征:[1]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006.法律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其中,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007.法律原则的分类: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008. 法律的三大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009. 依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其中,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法学概论》考前冲刺笔记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 )奴隶制的出现。
????2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 、法律的分类:?(1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 )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 )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学概论_夏锦文编著_第二章依法治国(电子书,TXT)
第二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治国第一节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一、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历史上新型民主国家。
早在15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这说明,从马克思主义诞生时起,共产党人就把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民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重要的奋斗目标。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也指出,实现民主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意义,认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
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历代由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时,提出了走加强民主的这条新路。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邓小平一贯倡导并始终坚持的重要思想。
邓小平在科学地阐明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这段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邓小平还强调,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要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
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
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我们过去吃够了动乱的苦头。
”“我们坚持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以后他又反复强调,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个方针,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它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学概论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联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区别: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要形成为法律,还需要经过将先锋队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②委任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③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十九、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十六、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一个国家的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十七、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1.适用条件: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即在什么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对什么人才能够适用该规范)的那一部分。
《法学概论》第二章考点手册
《法学概论》第二章宪法考点 7 宪法概述(★★★一级考点,选择、简答)1.【宪法】: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3)宪法是公法。
(4)宪法是对民主与人权的保障。
3.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原则表现为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分工与制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及法治原则。
4.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949《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
考点 8 宪法基本制度概述(★三级考点,选择)【宪法基本制度】是指宪法所确立和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制度的总和。
国家性质即国体。
考点 9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一级考点,选择、简答、论述)1.国家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从政治、经济及文化制度三个方面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性质。
(一)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2)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
(4)分配制度。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规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部分。
(2)教育制度。
(3)科技制度。
(4)医疗、卫生和体育制度。
(5)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制度。
(6)思想道德建设制度。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国家权力属于人民;②民主选举;③国家机构的产生;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选举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②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③无记名投票原则;④差额选举原则。
法学概论-全章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导论一、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律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
三、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
有两三千年的历史。
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四、为什么说,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1.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无产阶级法学,而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最先进最有前途的阶级,它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因而只有它才能敢于揭示客观真理;2.马克思主义法学建立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这就为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3.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觉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为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服务。
五、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对象可以是不同历史类型——社会主义类型和资产阶级类型;不同法系——英国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或她们的某一部门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六、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
经济学——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研究。
因此,法学与社会学之间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和内容上的交叉。
她们研究的角度和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不同的,而她们的结论往往是互为补充的。
政治学——国家和法律毕竟上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自己的饿特点和发展规律。
法学和政治学是从各自的研究对象出发去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的。
伦理学——以道德为其研究对象,而法律从来就同道德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互相作用。
互相影响、互相补充,成为阶级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两类最重要的社会规范。
七、学习法学的方法和意义:1.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2.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
有法 可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 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王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为什么?
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王某、 高某、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 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 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 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 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分别对王某、高某、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 等的罚款决定。但王某、高某、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 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 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法律是如何 制定出来的?
立法流程(P62-63)
提出法 律议案 公布 法律
审议法 律议案
通过 法律
据统计,从1979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 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200多件,国务院
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
二 违法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故意的 过 错 主观上的过错 过失的 过 错 直 间 接 接 故 故 意 意
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对法律适用的违法行为 给予了界定,明确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要有个准确全面的理解。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性,即违反了 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是,不够刑事处罚性,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是,应受处罚性。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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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此章重点考简答和论述,每次考试分数有高有低,变化大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一、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P45-46)历年真题:1、剥削阶级的统治被推翻之后,其腐朽的意识形态并不会立即消失,还会长时期地毒害人们的灵魂,这说明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 ) (0707)A.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B.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C.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D.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三、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而来,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P45-48)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两大特点: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二是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一)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二)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三)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互为补充,但由于二者在调整的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不能相互代替。
违反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的关系: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一般也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但是,并非所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行为。
一、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P49-55)历年真题:1、试分析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的关系。
(0604论述题)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我国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的制定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其效力与法律相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见教材P59。
2、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级政府及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5、授权立法授权对象:国务院和部分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P55-61)历年真题:1.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 (1007)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中央军事委员会2.国家某一方面的基本制度由基本法律规定,其制定机关是()(0907)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在我国,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0904)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4.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中,法律是由______制定的。
(0604)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C.国务院所属的部委D.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5. 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0507)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国务院各部委D.地方人民政府6.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事项的是( ) (0504多选)A.国家主权事项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D.犯罪和刑罚E.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7、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专利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 ) (1007)A.职权立法B.授权立法C.执行性立法D.创制性立法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部门或人员:共7类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部门或人员,共6类。
2、对法律案的审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再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报告。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再交付表决。
3、法律案的表决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案的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国家主席对于法定由他公布的法律,没有否决权。
法律一经公布就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的版本为准。
(P61-63)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历年真题:1.在我国,下列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是()(0904)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2.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是()。
(0804)A.每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我国的( ) (1004)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大常委会4、简述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0904)5、简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
(1004)6、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 )A.全国人大予以公布B.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C.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D.国务院予以公布(0707)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及其系统化(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经过最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制定;具有最高的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5、军事法规和规章: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与行政法规同一个级别;中央军委所属部级机关制定的军事规章,其效力相当于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由省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规章由省政府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1、法律汇编:属技术性工作,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约束性;2、法律编纂: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修改和废止等工作,实际上用一部完整的部门法文件,来代替以前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只能由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历年真题:1、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编成书,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这种法律规范系统化的整理工作称为()(0607)A.法律整理B.法律体系C.法律编纂D.法律汇编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或某几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部门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历年真题:1.下列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的是()。
(0804)A.宪法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自治法规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一、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概念两者方式: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在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某些行政机关是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下述原则:(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由于一般法:比如合同法和民法通则3、同位法中新法由于旧法4、不溯及既往5、“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经法律授权的变通规定,是合法的6、法律冲突的解决:见教材P72历年真题: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出现法律冲突时,依法()(0704)A.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区别情形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裁决C.由国务院裁决D.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共同裁决2、合同法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说明()A.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B.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C.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D.不溯及既往(0707)三、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一)守法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二)守法的范围:宪法、法律和其他各层次和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四、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是指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一)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除由特殊规定者外,其效力及于我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领土和上空,包括驻外使馆和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