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
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公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围绕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公证程序概述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法定步骤和顺序进行的活动。
公证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咨询当事人向公证机构咨询公证事项,了解公证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等相关知识。
2. 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查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公证公证机构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公证文书。
5. 公证文书的使用与保管当事人使用公证文书,并妥善保管公证文书。
三、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1. 咨询阶段《公证法》第24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告知其公证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等相关知识。
”2. 申请阶段《公证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二)申请公证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审查阶段《公证法》第26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内容包括:(一)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二)证明材料的合法性;(三)证明材料的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
”4. 公证阶段《公证法》第27条规定:“公证机构审查无误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证事项;(二)公证机构名称;(三)公证员姓名;(四)证明材料;(五)公证日期。
”5. 公证文书的使用与保管阶段《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使用。
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期限,由公证机构规定。
”《公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丢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证机构报告,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补办。
公证书制作若干规定
公证书制作若干规定1. 引言公正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证明特定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
公证书制作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公证书制作的若干规定,包括公证书的定义、目的、制作流程、要求等。
2. 公证书的定义公证书是由公证机关在证人面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制作的文件,用于证明特定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证书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律诉讼中使用。
3. 公证书的目的公证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公证书的制作和使用可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提供法律保障、预防欺诈行为等。
公证机关在制作公证书时必须遵循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公证书的制作流程公证书的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制作公证书时,应向当地公证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说明申请的事实或行为,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4.2 审查申请公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申请事实或行为的合法性等。
如果符合条件,将进行下一步处理;如不符合条件,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解释理由。
4.3 登记记录在开始制作公证书之前,公证机关应对申请进行登记记录。
登记记录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事项、制作日期等信息,以确保公证书的可追溯性和有效性。
4.4 执行制作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公证书的制作。
制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明方式和适用的法律规定,确保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4.5 印章盖章制作完成后,公证机关应对公证书进行印章盖章。
公证机关的印章是公证书的法律标志,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
印章盖章的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6 发放公证书经过印章盖章后,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取等方式取得公证书,并在接收时核对公证书的内容和准确性。
公证书的副本也可以在需要的情况下提供给相关方。
房产公证书制作规范(2篇)
第1篇一、概述房产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房产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后,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房产公证书的制作规范是确保房产公证书合法、规范、准确的重要依据。
本规范旨在规范房产公证书的制作,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作程序1. 接受申请公证机构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房产公证书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2. 审查核实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房产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土地证等;(3)房产交易合同、协议等;(4)其他与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应核实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合法;(2)房产权属是否清晰、明确;(3)房产交易合同、协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其他与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 制作公证书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无误后,根据以下要求制作房产公证书:(1)格式规范:公证书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制作,包括封面、正文、落款等部分;(2)内容完整:公证书应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房产基本信息、公证事项、证明内容、公证机构意见等;(3)表述准确:公证书中的文字、数字、日期等应准确无误;(4)签名盖章:公证员应在公证书上签名,加盖公证机构公章。
4. 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在制作完公证书后,应及时出具给当事人。
三、制作要求1. 公证书的格式(1)封面:封面应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字样,以及公证机构名称、公证事项等;(2)正文:正文应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房产基本信息、公证事项、证明内容、公证机构意见等;(3)落款:落款应包括公证员签名、公证机构公章、公证日期等。
2. 公证书的内容(1)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2)房产基本信息:包括房产证号、土地证号、房产坐落、建筑面积、用途等;(3)公证事项:包括公证的目的、范围、依据等;(4)证明内容:根据公证事项,详细描述房产权属、交易过程、相关证明材料等;(5)公证机构意见: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发表意见。
公证文书书写的基本要求与标准
Part
02
基本要求
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的含义
公证文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客观事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证真实性的措施
在书写公证文书时,必须严格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涉及的重要事实,应 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的含义
公证文书的书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案例二
一份遗嘱公证文书中,使用了不 恰当的法律术语,导致继承人之 间产生争议。最终,法院依据相 关法律规定,对遗嘱进行了解释 和裁定。
案例三
某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时,未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 ,导致公证书被认定为无效。当 事人因此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预防措施与建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公证文书书写的基 本要求与标准
• 公证文书概述 • 基本要求 • 书写标准 • 常见错误与案例分析 • 公证文书审查与质量控制 • 公证文书电子化发展趋势及挑战
目录
Part
01
公证文书概述
定义与作用
定义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作用
公证文书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 用,同时对于维护社会诚信、促进经济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种类与内容
种类
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公证文 书可分为合同类、继承类、委托类、 声明类、保全证据类等。
内容
公证文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公 证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公证的目的 和要求、公证机构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公证结论或意见等。
房产公证书制作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产公证书的制作,保障房产公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证机构制作的房产公证书。
第三条房产公证书的制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产公证书制作管理制度,确保房产公证书的制作质量。
第二章房产公证书的基本内容第五条房产公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公证事项名称;(二)当事人基本信息;(三)房产基本情况;(四)公证过程;(五)公证结论;(六)公证日期;(七)公证机构名称及公章;(八)附则。
第六条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二)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注明委托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委托期限等。
第七条房产基本情况包括:(一)房产名称;(二)房产地址;(三)房产权属证书编号;(四)房产证载面积;(五)房产用途;(六)房产取得方式;(七)房产交易价格;(八)房产权利限制情况;(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公证过程包括:(一)公证机构接受公证申请;(二)公证机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三)公证机构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四)公证机构制作公证文书;(五)公证机构审核、签发公证文书。
第九条公证结论包括:(一)确认房产权属;(二)确认房产交易合法有效;(三)确认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公证日期为公证机构签发公证文书的日期。
第三章房产公证书的制作程序第十一条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申请制作房产公证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一)房产公证书的制作依据和目的;(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要求;(三)公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四)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制作房产公证书,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件;(二)房产权属证书;(三)房产交易合同;(四)其他相关材料。
公证文书制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文书制作,保障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证机构制作的各类公证文书,包括公证申请书、公证证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保管书、公证债权文书、公证证书、公证遗嘱等。
第三条公证文书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证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真实性原则:公证文书应当反映事实的真实情况;(三)一致性原则:公证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当事人的意愿一致;(四)规范性原则:公证文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格式和用语。
第四条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公证文书的合法、真实、一致和规范。
第二章公证文书格式第五条公证文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格式,包括以下内容:(一)标题:应当标明文书的种类,如“公证申请书”、“公证证明书”等;(二)当事人信息: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三)公证事项:应当详细描述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四)公证依据:应当注明制作公证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五)公证机构名称:应当标明公证机构的名称;(六)公证员签名:应当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七)日期:应当注明制作文书的日期。
第六条公证文书的具体格式由公证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公证文书内容第七条公证文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和事实情况。
第八条公证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三)公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事实;(四)公证机构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证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事实真实:公证文书所记载的事实应当真实可靠,不得虚构、隐瞒或歪曲事实;(二)表述准确:公证文书的语言应当准确、简洁,避免歧义和误解;(三)法律依据明确:公证文书应当明确指出制作公证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事实;(四)符合程序要求:公证文书应当符合公证程序的各项要求。
公证书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证明力、权威性和法定性,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证明手段。
在我国,公证书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对公证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公证活动的法律。
该法旨在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三、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设立与职责1. 公证机构的设立根据《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公证执业许可证。
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财产、人员和设备;(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和行政人员;(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证执业区域。
2. 公证员的设立根据《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为法律、经济、管理等;(6)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 公证员的职责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办理公证事务;(2)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依法进行公证业务宣传、培训、研究;(4)依法参加公证行业自律组织;(5)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四、公证事项与公证程序1. 公证事项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事项包括:(1)民事法律行为;(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2. 公证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适用公证格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适用新定式公证书格式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近日,外交部对送交认证的公证书,要求必须严格符合新定式公证书格式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不予办理认证。
现就适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均应当依照司法部颁布的公证书格式出具,不得擅自增删公证书的证词。
特别是需要办理外交认证的公证书,不得增加证明“原件上的印鉴(签名)属实”的内容。
二、发往境外使用的证照类公证书,应当适用格式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三、发往境外使用的各类非证照类文件的公证书(如成绩单公证、个人收入证明公证等),可以适用格式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国外使馆或有关机构不接受仅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作出证明,未对原件上的印鉴是否属实作出证明的公证书,故办理各类非证照类文件的间接公证,可暂适用格式第三十三式出具公证书。
四、适用格式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用被证明的证照或文件的通用名称表述,即:“机动车驾驶证”、“结婚证”、“毕业证”、“营业执照”、“护照”、“存款证明”等,不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XX大学成绩单”、“XX银行存款证明”等。
五、鉴于目前没有办理证明文件原件上的印鉴(签名)属实所对应的公证书格式(如对成绩单原件作出公证),因此,涉及申请人申办证明文件原件属实的公证书,如果该公证书需要办理外交认证,则公证机构或者适用第二大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中所对应的格式做直接公证,或者适用第三十三式对文件的复印件做间接公证,公证机构目前暂无法为其出具证明文件原件上的印鉴(签名)属实的公证书。
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在公证书“申请人”一栏中载明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
同时,应当另起一行,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七、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
(一)公证书正文标题用小二号仿宋体,公证书正文证词及落款用三号仿宋体。遇偏僻字可用宋体。
(二)公证书译文一般用Times NewRoman字体。
(三)因外出办证等原因需要手填公证书的,须书写端正,不得涂改。
三、排版
(一)标题应居中,证书字号应居右,落款适当向右缩进
(二)手工打字的公证书注意合理页边距和间距,一般设为左页边距3厘米,右页边距2厘米,行间距1.5倍。
(六)公证文书原则上均采用电脑打印,特殊情况需用手工填写的,必须经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
(七)公证文书打印完毕后,不得以挖补涂改、添加并加盖校对章等形式对公证书证词进行更改,若发现问题应重新打印。
(八)打印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水印纸,打印前应认真、仔细地校对公证书稿。
五、盖章
(一)盖章应字迹清晰、位置端正,不能重叠。
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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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公证书文本的样式,确保公证书文本的质量,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纸张
(一)公证书正文及译文页的用纸应使用A4大小的纸张,被证明文件应使用A4或A3大小的纸张(A3纸张在装订时应折叠成A4大小)。
(二)公证专用纸专供我处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使用(即公证字号为)的公证书的正文及译文页方可使用专用纸。其他文书一律不得使用专用纸。
2、钢印是否已经加盖。
3、应粘贴照片的公证书,照片是否已经正确粘贴。
4、装订公证书的份数是否为公证呈批表或具结报告中标明的份数。留档的公证文书是否齐全。
七、因装订差错发现一次扣5元,累计3次扣100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八、因装订人员的装订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并引起索赔的,按错证索赔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办理公证委托书字体大小
---办理公证委托书字体大小及内容说明在办理公证委托书的过程中,字体的大小和格式规范对于确保公证书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办理公证委托书字体大小和内容的详细说明:### 字体大小1. 标题字体:标题应使用较粗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字号通常为小二号或二号,以便于读者一眼识别公证书的主要内容。
2. 正文字体:正文部分应使用标准字体,如宋体、仿宋等,字号通常为三号或四号,确保阅读的舒适性和清晰度。
3. 签名和日期字体:签名和日期部分可以使用稍小的字体,如小四号或五号,但应保持清晰可辨。
4. 附录字体:附录中的内容字体可以与正文部分相同,保持整体的一致性。
### 内容说明1. 委托人信息:首先,应在公证书中明确列出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这些信息应使用规范的字体和字号。
2. 受托人信息:紧接着,应详细列出受托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3. 委托事项:在公证书中,应明确说明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办理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交易、法律诉讼、合同签订等。
这些事项应使用清晰的字体和字号,以便于理解。
4. 委托权限:详细列出受托人在委托事项中所拥有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权、签署权、代理权等。
权限的描述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5. 委托期限:明确说明委托的有效期限,包括起止日期。
期限的设定应合理,避免因期限过长或过短而引发法律纠纷。
6. 委托人声明:委托人应在公证书中声明,同意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采取的一切行为均代表其本人意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 受托人声明:受托人应在公证书中声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8. 附件:如有附件,如委托书、合同等,应在公证书中予以注明,并附上相应的附件。
### 注意事项- 办理公证委托书时,应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在填写公证书时,应注意字迹的工整和清晰,避免涂改和模糊。
公证书签发稿制作要求标准
公证书签发稿制作要求标准公证书签发稿制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文档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专业性。
以下是公证书签发稿制作的一般要求标准:1.文档格式:•文档应采用规范的文件格式,通常是正式的书面文件格式,如Word文档或PDF。
•页边距、字体、行距等要符合法定规范,以确保文档的整洁和易读性。
2.文件标题:•公证书签发稿的文件标题应该明确,简明扼要,反映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3.文件编号:•在文件中加入唯一的文件编号,以方便查阅和管理。
文件编号通常包括日期、发文单位等信息。
4.文件头部:•包括文件的发文单位、日期、文件编号等基本信息,确保这些信息准确无误。
5.正文:•公证书签发稿的正文应当具有明确的陈述,确保语言简练明了。
•正文内容应当详细描述需要签发公证书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签发的公证事项等。
6.法定要素:•公证书签发稿应当包括法定的要素,例如法定事实陈述、当事人的声明等。
确保文件符合法定要求。
7.法定语言:•以法定的语言和用词书写,避免使用模糊或不明确的表达方式。
8.签署:•文件应当由合法授权的人员签署,签署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应当明确。
9.盖章:•文件需加盖公章或相关章印,以确保文件的法定效力。
章印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10.附件:•如有必要,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表格等附件,以支持公证书的签发。
11.法律依据:•在文件中明确公证书签发的法律依据,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12.审定:•文件应当经过相关人员的审定,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符合法规。
13.备份:•制作文件的同时,建议制作相应的备份,以备查阅和归档之需。
公证书签发稿制作要遵循法规和规范,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公证机构的规章制度有所不同,因此在制作时应当仔细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
篇一: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及说明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提高公证文书质量,促进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可作为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和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公证文书的定义及范围] 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在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收集、制作、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公证卷宗材料的总称。
具体包括:(一)公证书原本、正本、译文;(二)申请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告知书、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委托核实函、发送回执、收费凭证;(三)有关办证证明材料;(四)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终止公证决定书。
第二章公证文书的审查标准第四条[公证文书审查的范围] 公证文书的审查,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对证明材料的审查。
第五条[对公证事项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人数、身份、主体资格及相应权利;(二)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已达到办理公证所需的真实与充分程度;(四)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文书的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及印鉴真实、齐全;(五)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事实与客观情况相符;(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能够确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待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对证明材料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法律上的真实性;(二)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合法性;(三)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32号
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32号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32号《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
”2、【新格式实施时间】司法部201X年3月11日下发的《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规定,自201X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
二、特别提示3、【业务受理范围】公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公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受理申请,通常不宜受理涉及国内宪法(选举法)领域的“选举投票委托书”、“选票签名属实”1等公证申请或涉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声明书、证人证言等公证申请。
4、【办证地点变更】在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1 第29式“选票公证书格式”仅适用于外国公民参加本国大选进行投票的行为,不适用于国内(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选举投票行为。
4 公证书格式和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中,如果申请人签字、盖章、按指印的地点不是在本公证处,则应写明签署(或确认)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例如“在XXX市XX路XX号XX市房产交易中心”、“在位于XX市 XX区XX街XXX号的XXX家中”而且,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文书上所记录的地点也应当作相应变更。
5、【指印录像拍照】涉及遗嘱、赠与、房地产委托书等重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公证机构除了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被证明文件上签名以外,原则上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被证明文件上按指印,同时,更提倡对办证的场景进行录像或拍照留存。
26、【当面签署】申请人持已签署完毕的委托书、保证书等法律文书申办公证的,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重新签署申办公证的法律文书,并将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时间写入公证词,通常不宜按照《公证书格式(201X年版)》第1至6式的注释以及第34式的注释所载明的“确认签字是本人所为”的方式办理公证。
公证委托模板字体要求多大(2篇)
一、引言公证委托书是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事项的一种法律文书。
在我国,公证委托书是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务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公证委托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以下是对公证委托书模板字体要求的具体说明。
二、字体选择1. 字体类型:公证委托书模板应使用正式、规范的字体。
常见的字体类型包括宋体、黑体、楷体等。
其中,宋体和黑体较为常用,因其笔画清晰、易于辨认。
2. 字体大小:字体大小应适中,既不能过小影响阅读,也不能过大显得不正式。
通常情况下,正文部分建议使用小四号字体,标题部分建议使用三号字体。
三、字体要求1. 正文部分:(1)行间距:正文部分行间距建议为1.5倍行距,以便于阅读。
(2)段落间距:段落间距建议为2行,使内容更加清晰。
(3)字体对齐:正文部分应采用两端对齐,使排版整齐。
2. 标题部分:(1)字体:标题部分建议使用三号字体,以突出重点。
(2)字体对齐:标题部分应采用居中对齐,使标题醒目。
3. 签署部分:(1)字体:签署部分建议使用小四号字体,以体现正式。
(2)字体对齐:签署部分应采用右对齐,使签署清晰。
四、排版要求1. 页边距:页边距建议为上下左右各2.5厘米,以便于书写和装订。
2. 页眉页脚:页眉页脚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如单位名称、日期等。
3. 页码:页码建议添加在页眉或页脚处,以便于查阅。
以下为公证委托书模板的示例:[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具体委托事项,如:办理房产证、遗嘱公证等]受托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一、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代表其办理以下事项:1. 办理房产证;2. 遗嘱公证;3. 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二、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托人办理上述事项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合肥市公证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合肥市公证若干规定正文:---------------------------------------------------------------------------------------------------------------------------------------------------- 合肥市公证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6年4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与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证业务、进行公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合肥市司法局是本市公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办理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自出证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第二章公证业务范围第六条公证机构证明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合同(契约)、协议;(二)继承权;(三)委托、赠与、遗嘱;(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分割、买卖、租赁、抵押、拍卖;(五)财产分割、转让(协议);(六)收养子女、认领亲子;(七)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身份、出生、学历、经历、生存、死亡;(八)法人资格、章程和资信、经营情况;(九)财产状况、商业票据及有关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十)文书作成日期、签名、印鉴;(十一)文书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十三)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一)提存;(二)保管遗产、遗嘱或者其他文件和封存样品;(三)代写遗嘱、合同和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四)诉讼前证据保全;(五)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问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公证文书制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文书制作是公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为了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法律对公证文书制作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将对公证文书制作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公证文书制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
2. 法律适用原则:公证文书制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3. 文书规范原则:公证文书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确保文书质量。
4. 保密原则: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严格保密。
三、公证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对公证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格式、内容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公证程序规则》:该规则对公证文书制作的程序、格式、内容和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公证机构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公证文书制作的具体规定1. 格式规定(1)公证文书应当使用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包括文书名称、编号、日期、当事人信息、证明事项、证据材料、公证员签名等。
(2)公证文书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2. 内容规定(1)公证文书应当明确证明事项,具体说明公证事项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明结果。
(2)公证文书应当如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虚假陈述。
(3)公证文书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归纳,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3. 程序规定(1)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文书前,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事项、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
(2)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文书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
(3)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文书后,应当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公证书制作规范(SFT0038-2021)
公证书制作规范(SFT0038-2021)公证书制作规范SF/T 0038-2021(20210621)《公证书制作规范》编号SF/T 0038-2021由司法部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并实施。
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用纸主要技术指标5 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6 印制装订7 公证书各要素排布8 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9 用字要求10 式样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记草。
本文件代替SF/T 0038-2019《公证书制作规范》,与SF/T 0038-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女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公证书用纸、公证专用纸”的内容(见4.1、4.2,2019版的4.1、4.2);一更改了“封面和封底、公证书封面、版面”的内容(见5.2、5.3、5.4,2019版的5.2、5.3、5.4);一更改了“制版、印刷、装订”的内容(见6.1、6.2、6.3,2019版的6.1、6.2、6.3);一更改了“公证书编号、主体”的内容(见7.2.2、7.3,2019版的7.2.2、7.3);一更改了7.4的标题和内容(见7.4,2019版的7.4);—更改了“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内容(见第8章,2019版的第8章);一更改了“用字要求”的内容(见第9章,2019版的第9章);一更改了“式样”的内容(见第10章,2019版的第10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公证协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9年首次发布为SF/T 0038一2019;—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证书用纸主要技术指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印制装订、公证书各要素排布、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用字要求以及式样。
公证书封皮字体
公证书封皮字体篇一:[标(来自: 博威范文网:公证书封皮字体)签:biaoti]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更新:2014/1/11 阅读: 栏目: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提要:公证处印章的盖章位置在落款的年、月、日中间,即要“齐年盖月”。
一般自封面至封底垂直透体加盖钢印于公证书左下方。
精品: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为公证书文本的样式,确保公证书文本的质量,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纸张(一)公证书正文及译文页的用纸应使用A4大小的纸张,被证明文件应使用A4或A3大小的纸张(A3纸张在装订时应折叠成A4大小)。
(二)公证专用纸专供我处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使用(即公证字号为“ ”)的公证书的正文及译文页方可使用专用纸。
其他文书一律不得使用专用纸。
二、字体(一)公证书正文标题用小二号仿宋体,公证书正文证词及落款用三号仿宋体。
遇偏僻字可用宋体。
(二)公证书译文一般用Times NewRoman字体。
(三)因外出办证等原因需要手填公证书的,须书写端正,不得涂改。
三、排版(一)标题应居中,证书字号应居右,落款适当向右缩进(二)手工打字的公证书注意合理页边距和间距,一般设为左页边距3厘米,右页边距2厘米,行间距1.5倍。
四、打印(一)公证承办人员或打印人员打印公证文书前,必须认真核对公证文书是否符台司法部规定的公证文体格式。
(二)对未经审批或非主办公证员承办的公证文书,打印人员有权拒绝打印。
(三)打印的份数应为公证呈批表或具结中标明的份数并加上存档所需的份数。
(四)打印的公证文书应清晰端正。
(五)打印人员或承办人员发现公证书稿有差错,应及时通知承办人员更正。
(六)公证文书原则上均采用电脑打印,特殊情况需用手工填写的,必须经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
(七)公证文书打印完毕后,不得以挖补涂改、添加并加盖校对章等形式对公证书证词进行更改,若发现问题应重新打印。
关于新修订的定式公证书格式推行若干问题
关于新修订的定式公证书格式推行若干问题第一篇:关于新修订的定式公证书格式推行若干问题关于新修订的定式公证书格式推行若干问题一、实施时间2011年10月1日二、主要区别1、从类别看,分类更加科学,由十四类减少为三类;2、从数量看,由59式减少为35式;3、从基本结构看,:一是所有证书均统称为“公证书”,取消公证书和证明书,同时不再直接标明具体的种类。
二是所有定式公证书格式分为首部(字号、申请人、公证事项)、正文、尾部。
三是变量之处用“注”进行说明,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填写;4、对原格式汇编没有收入,在司法部发文中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汇编。
三、增加的公证书类别保证公司章程认领亲子监护户籍注销法人经历扶养事实已婚(再婚)股权不动产物权纳税状况公证书四、未列入的类别提存公证书领取提存物通知书企业未破产公证书未享受养老金公证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五、变更名称的公证书未受刑事处分改为无犯罪记录六、几类常见的公证书变化情况1、委托(声明)公证书:增加了表示知悉委托(声明)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增加了委托行为符合55条规定2、赠与(受赠);增加了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增加了申请人提供的赠与书时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和签名的表述3、遗嘱:增加了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以及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了当事人提供已签署的一株树时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和签名的表述4、出生:统一了原有三种出生格式(被收养、遗弃的如何处理);增加了父母的公民身份号码;5、学历学位:统一了中学和大学,删除了部队、武警;学位授予主体有学位委员会改为大学或科研机构6、职务(职称):任某某单位某某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原为由某某单位聘为)7、无犯罪记录和有犯罪记录不区分具体情况统一各5种格式;8、未婚:统一了原有七种格式,将各种情形纳入附注;增加了没有婚姻登记记录的表述;9、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将三个格式统一,没有单独的离婚。
10、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删除了去台湾等前缀六、几个具体问题1、原格式未保留或吸收是否继续使用;2、代理人的问题3、出证方式的变化合同协议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书相符,原件属实;签名、印鉴(亲自);副本与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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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及说明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提高公证文书质量,促进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可作为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和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公证文书的定义及范围] 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在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收集、制作、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公证卷宗材料的总称。
具体包括:(一)公证书原本、正本、译文;(二)申请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告知书、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委托核实函、发送回执、收费凭证;(三)有关办证证明材料;(四)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终止公证决定书。
第二章公证文书的审查标准第四条[公证文书审查的范围] 公证文书的审查,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对证明材料的审查。
第五条[对公证事项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人数、身份、主体资格及相应权利;(二)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已达到办理公证所需的真实与充分程度;(四)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文书的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及印鉴真实、齐全;(五)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事实与客观情况相符;(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能够确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待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对证明材料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法律上的真实性;(二)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合法性;(三)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第七条[核实程序的启动标准] 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一)按照有关办证规则必须核实的;(二)当事人提交的若干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的;(三)第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其有异议的。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直接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可以直接采信:(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以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证明材料的基本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经公证员判断无疑义后可以采信:(一)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二)户籍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三)有法定资质的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四)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证明材料的辅助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须辅助其他证明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方可采信:(一)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村集体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三)不属于第九条所列的法人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公证书的制作标准第十一条[公证书格式的原则要求]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体例、规格、证词格式(包括定式和要素式)制作。
规定采取要素式制作的公证书,应当按照要素式格式制作。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证书的内容] 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公证书使用文字的要求]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十四条[公证书使用纸张的要求] 公证书的封面、内页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纸张质量应符合装订、使用要求。
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应按照规定使用公证专用纸。
第十五条[公证书使用字体的要求] 公证书封面的"公证书"为宋体小初,加黑,居中,字间距3cm。
封面公证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为宋体二号字,加黑,居中。
距上下页边6.5 cm。
公证书证词标题使用宋体二号字,居中,字间距2 cm。
公证书编号、正文、落款为仿宋gb-2312三号字。
正文每行排26字。
第十六条[公证书正文修改的要求] 公证书正文不得挖补涂改,国内使用的公证书中个别文字确需修改的,可加盖公证机构篇二:公证书格式及范本范本公证书格式公证书由首部、正(一)首部。
写明标题、编号,即"×××公证书","(××××) ×公证字第×号"。
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二)正文。
又称(三)尾部。
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一)××合同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字第××号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
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
死者生前无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
(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三)出生公证书(××字)第××号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
×××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字第××号×××于××××年××月××日被收养。
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五)专业职务公证书(××)字第××号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