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前辅导--新颖性和创造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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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

创造性

单一性

1

•新颖性

•优先权

•宽限期

•R13.1的处理

2

新颖性

发明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之一1.新颖性定义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

指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前两种情况为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过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后一种情况说明不存在该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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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有技术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条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现有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即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述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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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应当是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即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的技术知识的内容。

-公众指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例如街上的行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听课的学生、报告会的听众

但不包括:

与申请人、发明人有信任关系的人(合作者、同事等)

对申请人、发明人依法有保密义务的人(专利代理人等)

依习惯有保密义务的人(雇员对雇主、编辑对投稿人等)-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不属于现有技术

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

默契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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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密导致公开则构成现有技术

2.现有技术(续)

现有技术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

公开方式出版物除出版物外的公知公用时间界限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

地域界限全世界范围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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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还可以是例如以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形式存在的文件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

-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 日为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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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例:一种具有经过改进的内部绕组结构的新型变压器在公开场合安装使用不构成现有技术,但该新型变压器的公开销售构成现有技术。

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使用公开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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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指口头公开

例如:

能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

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

广播、电视和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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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触申请

构成抵触申请的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四个条件

(1)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

(2)由他人提出

(3)在申请日前提出申请、且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

(4)披露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注意:满足前三个条件的只能作为判断新颖性的

对比文件,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

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

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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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对于说明书的附图,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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