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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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私权”,这是世贸组织(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认的基本原则。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其中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但就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而言,各国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一章,如意大利、越南等;有的国家编纂了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如法国;而大部分国家则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单独立法。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对知识产权单独立法,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区别于其它民事权利就在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区别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在占有、使用、处分上都有不同。对有形财产的占有表现为对具体的物的控制,而无形财产由于其不具有物质形态,因而对其占有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和感受。
我们应注意的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总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但是对该物质载体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对该权利的占有。对有形财产的使用通常会导致物的消耗,而对无形财产的使用则不会,同时,在一定条件下,无形财产也可以同时为多人共同使用而互不冲突,比如专利的一般许可使用就可同时授权多人使用专利技术。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的特殊性质,国家才对无形财产权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
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的疑问,欢迎登陆汇桔网咨询。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专家24小时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