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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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时间:2004-07-26 作者:国家认监委点击流量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的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分问题。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支持。

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法律与法规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三部分,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二是认证的实施、三是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未获得认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

2、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局长令)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详细规定了如下内容:

―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为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认证、且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体系,即: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规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定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和人员负责认证的受理、检测、检查和证书的颁发以及获证产品的监督;地方质检机

构负责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等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指定的机构负责中国认证标志的发放和接受认监委的委托对认证标志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规定了列入目录内产品具体认证规则程序要求、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要求

―规定了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在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中的权利与义务

―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

3、规范性文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本文件详细规定了如下内容: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为政府拥有的,与指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一起作为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标识。

―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

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规定了标准与非标准认证标志的要求。

―规定了认证标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领程序

(2)《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本文件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共19类132种产品。

(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生效日期以及新老制度的过渡期和过渡期内的安排做出了具体规定。

(4)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这些规则总计47份,详细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监督以及标志具体使用规定、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等的基本依据文件。

(5)《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指定管理办法》,本文件规定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任务的检查机构的指定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6)《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本文件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发布,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管理要求,是“四个统一”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质检国家质检总局正逐步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有关的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具体产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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