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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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的实现途径
一、综述
本文……
二、正文
1.以德治国的概念
从字面意义上讲,“以德治国”就是用道德来治理国家。这里首先涉及如何理解“治”这一概念。“以德治国”,之“治”至少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管理,《论语·宪问》讲:“仲叔圈治宾客,祝蛇治宗庙,王孙贾治军旅。”这是用“治”的管理要义;二是指惩处,《史记·李斯列传》讲“赵高治斯,榜掠千余。”这是用“治’,的惩处要义。以德治国,也就是用道德来领导、管理国家,其中不可能不包含奖惩的内容。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体现了对传统治国方略特别是传统德治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对传统治国方略尤其是传统德治观的时代超越。
1-1传统治国方略及传统德治观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政治哲学非常发达,许多思想家、政治家乃至帝王将相都非常关心和关注各种政治问题,关心和关注国家的治理,提出了丰富多彩、内容各异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大而言之,中国古代政治学说略可区分为无为
政治和有为政治两大类。
何谓无为政治?无为政治或无为而治是道家老庄提倡的治国方略。其宗旨在认人和物皆有其然,皆有其所不然,其然其不然又皆属自然而然。天道如此,人道从天道推演而来,故而人事的原则亦在于因任自然而勿妄自作为。具体到社会政治的层面,即是要顺乎人之性命之情,任人之个性、才能、秉赋自然发挥和发展,勿对人之生存生活滥加干涉。所谓性命之情,即是指人类追求自由生活的共同愿望和人的个性发展的不同趋向。因而顺乎人之性命之情,说的是对人类谋求自由生活和个性发展的行为不加任何外在人为的阻挠和压制。按老子的话说,即是“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所谓“自化”、“自正”、“自富”、“自朴”,说的正是任天下之人自由发展其个性、才能、秉赋而不相妨碍和干扰的意思。庄子也说:“天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钩,直者不以绳,圆者不以规,方者不以矩,附离不以胶漆,约束不以绳索,故天下诱然皆生,而不以其所以生,同焉皆得,而不知其所以得。”方者自方,圆者自圆,曲者自曲,直者自直,不待钩绳规矩而方而圆而曲而直,此乃物之“常然”,若是待钩绳规矩而方而圆而曲而直,则必“削其性”、“侵其德”、“失其常也”。照老庄的意思,人之本性、“常然”不容丝毫人为的损益,为政者顺其本性,任其“常然”而发
展之,方不失人之性命之情,收不治而治之功,否则,汲汲于正之治之理之,汲汲于人为,则只能走向反面,使政治反成为人类的自由和个性的发展的桎梏和系缚。
老庄的无为政治或无为而治在历史上曾产生一定的影响,后来人们说的“君人南面而坐”、“君上无为,臣下有为”等等,大体上可归为无为政治的范畴,而汉代的“文景之治”,讲求与民休养生息,亦系无为而治的体现。
何谓有为政治?有为政治是道家而外的其他思想家、政治家提出的治国方略。其宗旨在凭借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凭借人的智慧和能力,去积极作为,改造社会,治理国家。儒家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墨家讲求“非命”、“非攻”、“节用”、“兼爱”,法家讲求“任法而治”,纵横家讲求“合纵连横”,兵家讲求“以战养战”、“战于谋胜”,等等,都是有为政治的不同表现。相对于无为政治或无为而治而言,有为政治对中国历史的影响要大得多,一部中国古代史基本上就是一部有为政治的历史。有为政治突出和强调的是人事人为,是人治;无为政治突出和强调的是“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是天治。因而有为政治和无为政治的对立即是人治和天治、人为和自然的对立。
有为政治中又可细分为四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即以法治国、以智治国、以力治国和仁政德治。四种治国方略在中国
历史上尽管也曾有过一定的政治实践,但毕竟影响较小,惟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提倡的仁政德治治国方略影响最为深巨。这一方面是因为儒学比较切合历史上的中国的实际,切合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认同而加以实行,使儒学堂而皇之地获得了“国家意识”的合法政治身份,从而便利于其进入实践的层面。自汉代始,儒家仁政德治治国方略开始真正进入实践领域,影响其后近两千年的中国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中国毋宁就是一个道德王国,古代中国社会毋宁就是一个道德社会(道德王国、道德社会并非没有非道德现象,否则仁政德治也就无的放矢了)。当然,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局限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从最广大人民大众的利益出发,不打折扣地去践履儒家仁政德治的政治理想。同时,历代统治者在倡导仁政德治的同时,对其他诸种治国方略亦非绝对地排斥,而是有所借鉴的。
传统儒家的德治观通过其要义的阐发,表露出自己独到的特点,这就是系统性、人本性、和谐性和理想性等【1】1-2唯物主义以德治国观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道德作为一种价值观、信念、规范和精神品质,属于思想上层建筑;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关、工具、设施,属于政治上层建筑。二者均为社会经济基础所规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用道德来治理国家,也就是
要用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道德来领导和管理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然而,这是可能的吗?
马克思曾经讲过:“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2】这即是说,国家就是以规章制度来体现的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是用来表达和保障统治阶级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国家作为公共的政治机构,能否表达和保障统治阶级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乃是国家管理的实质和核心问题。由于国家通常只能由少数人来代表和主持工作,因此可能出现少数人说了算的局面,严重的时候甚至干会形成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对立—导致国家未能表达和保障统治阶级全休成员的共同利益。于是,国家治理的“道德风险”问题便引人关注起来。
一般来说,以国家为中介的规章制度(政治体制和法律法规)应该能够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人类社会进人文明时代以来,人们一直在探索采用民主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问题。经历了与专制制度的长期较量之后,民主政治制度已经被多数国家的统治阶级所认可和采纳。但是,结果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在采用民主政治制度的许多国家中,在国家治理方面依然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问题。诸如贪赃枉法、弄权读职、藐视选民、腐化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