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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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度调研报告

2019年

为全面推进服务生态大局工作,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民事审判改革,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并延伸生态环境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审判工作,根据市委政法委部署要求和县委政法委决定,我庭就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度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成果报告如下:

一、成效显著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依法受理和审理一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案件,化解生态环境资源民事纠纷,积极配合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2019全年,我庭共受理生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主要表现为:“四进步”

一是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进步提高。2019年,民事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现

了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二是生态环境审判力度进步加大。我庭着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民事纠纷,依法审理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案件,以严格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三是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进步规范。制定实施做好生态环境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民事纠纷的化解和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生态环境审判司法理念进步转变。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和提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二、做法多元

(一)抓牢审判职能,着力抓好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修复机制。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修复费用,并将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程度作为民事赔偿、惩罚重要参考因素。

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巨大作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报备制度,及时受理、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以来,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件和件,分别审结件和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抓紧专门化建设,抓实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构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要求,X年X月我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为适应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的要求,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加强业务培训。

(三)聚多方合力,构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联合体

为协同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庭加强与同级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协调配合,推动建立证据提取、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相关制度。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推动建立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案件审理中,注重总结研判影响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突出问题,针对环境资源保护审判薄弱环节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堵塞审判漏洞,促进环境审判工作规范化。积极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为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提供多元化选择。

(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司法裁判预防和教化功能

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宣传工作,发挥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警示作用,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运用法院官网、微信、微博等

新媒体,宣传报道我庭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托审判工作,通过庭审直播、邀请旁听庭审、编印宣传册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扩宽宣传渠道。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保护日”开展生态环境资源重大民事案件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

二、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中央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并鼓励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我庭坚持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全力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推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积极进展,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丰富经验,但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不少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难度大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存在事实认定难、损失鉴定难、举证责任分配难、联动机制衔接难、公益诉讼起诉难、修复性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同时,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对环境损害量化的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合理性难以达成共识。司法审判中碰到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仍在探索中,还不够明确,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审判专业化亟待深化提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程度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专门化,更需要具有生态环境科学领域专业素养。我庭专业审

判力量不足,现有员额法官X名,擅长生态环境资源审判X名,且法官积累司法实践经验较少,涉及生态环境损害重要案件审理难度大。

(三)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需深入推进

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尚未形成长效化联动衔接机制。调研中了解到,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存在部门联动不够及时、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案件移送不够协调等问题。原因在于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于证据标准、事实认定、鉴定评估、案件定性等容易认识不一。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方面,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磋商提供的鉴定意见,只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为诉讼提供的鉴定意见,必须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三、深入开展推进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我庭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聚焦强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重点加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审判工作,全力配合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要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民事纠纷,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力制裁侵害生态环境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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