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婚姻家庭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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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婚姻家庭类(一)
2011-01-11法律快车|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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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年子女无权向父母讨要大学学费
(二)夫妻离婚,宠物犬该如何“分割”?
(三)女儿非亲生,丈夫向妻索赔成功
(四)恋爱期间买房分手之后归谁,法院判决按公平原则分割
(五)未婚生子拒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父子关系成立(六)赡养老人应有顺序,子女在前孙辈在后
(七)生母、继母谁有监护权
(八)共同债务未偿还,离婚之后连带赔
(九)离异后共同借钱不还,法院依日常经验法则判定连带偿还
(十)前妻获子赠房产,前夫诉分不支持
(一)成年子女无权向父母讨要大学学费
2000年,王燕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王燕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月支付抚育费200元和教育费的50%,至王燕18周岁止。去年,王燕因高考落榜后没与父亲协商就进了业余大学就读,父亲为此拒绝支付学费,王燕因此将父亲告上法庭。审理中,王燕认为现仅依靠母亲的收入已不能维持其学习费用,故要求父亲支付其就读业余大学费用的50%,共计3200元。父亲则认为,既然女儿当年未考上正规大学可于次年继续报考,那何必接着去业余大学就读。王燕的选择完全是其母亲的个人主张,并未与其协商,因此不同意支付学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有给付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育费的义务,但原告现已成年,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原告接受大学高等教育,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或办理有关商业性助学贷款等方式来维持生活
及缴纳学费,并非仅依靠父母资助才能完成学业。据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王燕已经成年,应该自食其力为由,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2008.6.19)
(二)夫妻离婚,宠物犬该如何“分割”?
2002年9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不久,夫妻二人在禹州市药材市场共同经营一中药材商行,几年下来颇有几分积蓄。因为婚后无子,加之空闲时间较多,2005年春,夫妻俩从亲友处领养了一只京巴宠物犬,取名贝贝。由于贝贝娇小可爱,善解人意,深得张、王二人喜爱。尤其是2006年冬天,
夫妻俩卧室的煤球火炉发生煤气泄漏,贝贝急促的叫声将轻微中毒的二人惊醒,才避免了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发生,二人为此更把贝贝视为“救命恩人”和掌上明珠。2007年,因为药行经营中的分歧,张、王二人发生矛盾进而分居生活,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年4月13日,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其与王女士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张、王二人就离婚和共同财产分割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但就是对宠物犬贝贝的饲养权问题双方各不相让。张先生称长期以来都是自己照料贝贝的生活,已同贝贝产生了深厚感情,且贝贝曾经救过自己的命,因此感情上难以舍弃。另外,张先生称经调解现在居住的房子已经归其所有,贝贝一直在此居住,而王女士离婚后居无定所,因此贝贝应该由其饲养。王女士则辩称,贝贝不仅救过自己的命,且她本人有病终生不能生育,因此一直把贝贝当作自己的“儿女”看待。贝贝虽然一直主要由张先生照顾,但王女士自己也尽了不少心。分居期间,她正是由于经常回家带贝贝出去玩耍,才使自己受伤的心灵得到安慰。因此,王女士坚决要求由本人饲养贝贝。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利用张、王二人对宠物犬贝贝怀有深厚感情这一共同点,从既照顾到贝贝的生活习惯,又兼顾双方感情需求出发,耐心细致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调结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达成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的同时,约定家中的宠物犬贝贝由一方直接饲养,另
一方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每周内可以有两天带贝贝外出玩耍的“探视权”。
就本案而言,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宠物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已没有异议,但宠物这一特定的物的分配,尤其是本案涉及的宠物犬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饲养人等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道理很简单,宠物类财产除了价格属性外,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就表明了其包含的感情成分和主人所付出的心血。毫不夸张地说,宠物往往是部分群体的感情寄托。因此,称宠物类财产是“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大多数人也已经予以认可。
本案所涉宠物犬贝贝曾经救过当事人性命,当事人对其都有特殊感情,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仅仅按照宠物价格予以分配,显然难以满足非饲养人的精神需求。因此,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在既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基础,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方法确认宠物犬的饲养人,同时让非饲养人享有“探视权”,从而使矛盾得以妥善解决。
(三)女儿非亲生,丈夫向妻索赔成功
阿静、阿伟1996年登记结婚。2003年7月阿静生育一女宝儿。阿伟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并于2005年通过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阿伟不是宝儿的亲生父亲”。阿伟遂一纸诉状将阿静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阿静赔偿阿伟精神损失费5000元;对于阿伟要求阿静给付子女出生后到离婚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因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抚养费如何主张,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阿伟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均无异议。对于宝儿非阿伟的亲生女,因有亲子鉴定,也可确认。对于阿伟要求阿静偿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子女的费用应由父母承担。本案中阿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宝儿非阿伟亲生的事实,致使阿伟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宝儿进行了抚养,但阿伟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现阿静因阿伟对宝儿的抚养而减少了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阿伟则因对宝儿的抚养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负担,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阿静的行为应构成不当得利,阿伟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就其对抚养宝儿支出的有关费用向阿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对于阿伟能否要求阿静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请求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他大陆法国家规定对因通奸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鉴于我国婚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