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8-4第八章第四节_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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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时,要确定某⼈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的、任务、机能相关,故⾃有其主观判断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的规制的。
⼀定的⾏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这种判断以⼀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
如故意杀⼈罪,医⽣故意注射毒药⽽令病⼈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罪,⼜如医⽣以杀⼈的故意,对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后者,则以⾏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为⼈的不作为和病⼈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具有⼀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论作⽤⼤⼩,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纳⼊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
甚⾄还要考虑存在⼀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刑法因果关系⾸先是⼀种联系。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的存在的,⽽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种⼈的⾏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为只有⼈的⾏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然⼒或者动物⼒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的⾏为是有主观罪过的⾏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就不能对他的⾏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然不能认为⾏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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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都具有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3、都具有相对性。
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
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4、都具有规律性。
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都具有复杂性。
哲学上所讲的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现象,在刑法上同样存在。
三、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8_0506第八章第五节第六节_时间地点方法、数额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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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 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 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 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 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 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 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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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 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 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 情给予行政处分。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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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总论知识点甄选
![刑法总论知识点甄选](https://img.taocdn.com/s3/m/b61d1de5bb68a98270fefad4.png)
刑法总论知识点(优选.)刑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
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
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
(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
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
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
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2015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8-0203-第八章第二节第三节_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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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种犯罪无未遂状态
3、影响量刑(如结果加重犯):严重后果、特别严
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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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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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果的含义
1.最广义结果
犯罪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害:抽象概念
2、广义结果:危险和实害
(1)危险:现实的危险状态 (2)实害:现实的侵害事实
3.狭义结果:实害结果 4、两种说法中“结果”的不同含义
√(1)结果是所有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 最广义的结果、广义的结果(实害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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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实行行为侵犯或直接指向的人、物 是法益的主体或物质表现
(二)对象的作用
1、一般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有的犯罪没有对象) 2、有时可以用以区分此罪彼罪 3、直接或间接体现刑法保护的法益 4、量刑不同:对象的种类、数额、情节(未成年人)
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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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其认定对于刑法责任的判断和刑罚的施加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和理解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类型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的发生,因其前置条件的存在而产生的关联性。
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
它是判断罪过与刑罚之间关系的基本依据。
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刑法责任的判定依据。
从因果关系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类型。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如,张某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种情况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则是指间接因素对于行为产生的影响,如张某驾车前喝了酒,导致驾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由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定性与轻重,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备受关注。
我国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自然因果关系”、“适用原则”、“法定推定”三种。
1.自然因果关系自然因果关系是指一件事物之所以能够发生,是由于它的前提条件存在,按照通常的经验规律就会产生的一个结果。
刑法中的自然因果关系,就是指在平常不发生干扰情况下,一个事件产生后果的“必然连续性”。
如张某故意持刀行凶,造成他人死亡,那么张某对于他人死亡的行为,就是具有直接的自然因果关系。
2.适用原则适用原则是指在客观世界中成立的普遍规律,如“利益刺激规律”、“损失顺位规律”等,它们都是常识性的、不被置疑的规律。
在适用原则的判定中,通常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是否适用于被判定的案件,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和案件审理的要求。
如,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利益刺激规律”,推断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但不能单纯地根据经验指称罪责。
3.法定推定法定推定是指法律上的规定,通过某种条件的成立,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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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方鹏老师讲义)解释方法: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看字面;目的解释依法益。
体系解释(依)前后文,同类概念同类释,相同字词(可)不同意。
当然解释比轻重,入罪解释禁类推。
解释技巧:平义、缩小与扩大,对比基准是常义(字词的一般日常生活含义)并列关系是类推,包容关系是扩大。
解释结论只一种,解释理由可多样;目的、文义都符合(目的、文义并列,有冲突尽量符合文义),解释结论才正确。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内容)有六项: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类推(严格的罪刑法定)解释最重要、④禁止不确定刑、⑤刑法明确性原则、⑥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法律解释存疑,不必有利于被告。
3)无论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均须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4)定罪必须以刑法,能解释进来可定罪,不能解释进来不为罪。
扩大解释(以及“种”解释进“属”)可定罪,类推解释不为罪。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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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下列情形不能进行 客观归责: a.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结果的发生并不 是由该危险所致,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时, 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b.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时,不能进行客观 归责。(只有当行为人对结果具有操纵可能性时, 才能进行客观归责) c.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包含的结果 时,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3.相当因果关系说 (1)观点: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 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则行为 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2)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①客观说;②主观说;③折中说。 【该说是日本学界的通说】
4.客观归责理论 (1)观点: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 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 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者在构成要件的保 护内实现)时,才可以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杨辉忠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顺序性; 3.绝对性; 4.相对性; 5.复杂性。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各种学说 1.条件说。 (1)观点:将一切产生危害结果的条件,都看做结 果发生的等值原因。 (2)观点解析: ①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 的关系。 ②条件说所认为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
③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下列情形不 能进行客观归责: a.行为人参与他人的故意的自损行为时,不能将他 人的自损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b.在被害人意识到他人行为对自己法益的危害性。 却同意他人实施给自己造成危险的行为时,不能 将由此产生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c.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的责任领域时,该结 果不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的保护 目的之内的结果,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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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定的⼈违反民事义务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通说认为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的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为与结果之间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
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原因(⾏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考察某⼀原因(⾏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为)和结果的地位⼜是绝对的。
(3)时间顺序性:原因(⾏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
(4)复杂性:⼀因(⾏为)⼀果、⼀因(⾏为)多果、多因⼀果、多因多果(5)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的原因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为⼈的⾏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为本⾝并不包含着产⽣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其他因素并由介⼊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相关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的咨询。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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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摘要]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主要采用“条件说”。
“条件说”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是对结果自始至终发生作用的条件之一,就是该结果的原因。
刑法中因果关系包括重叠的因果关系、合义务的择一举动、二重的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等情形。
至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是其中的必要条件,还需要结合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来全面、具体分析。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犯罪构成要件一、案例概述某天晚上,被害人王某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二人的住处,将房门撬开后进入屋内并且饮酒、休息。
当晚20时左右,张某、李某回到住处,发现王某将房间弄乱且满身酒气,二人非常气愤,于是打了王某几个耳光,并在其腿部、臀部踹了几脚,再驱赶王某离开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将王某拖出房间放在屋外的马路边,在拖拽过程中致王某背部受伤。
次日凌晨 2 时许,公安机关发现躺在公路边仍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于是将其带回派出所,经过初查后立即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
四天后,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法医尸检认定:王某是在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的基础上,大量饮酒、外伤后长时间暴露于室外低温环境以及淋雨等多钟因素致急性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案例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死亡系多因一果,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张某、李某的行为?二、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分析(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
其特征有:1.是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2.是刑法要求的特定联系,这种联系最基本的内容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3.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dbdb3f0884868762cbaed526.png)
4.重叠的因果关系
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 食物中投下了致死量50%的毒药,丙吃下 含毒药的食物而死亡。
甲殴打儿童V造成内伤,一天以后V的父亲 乙又对V进行殴打,V随后在当天死去。甲 乙均因为V的死亡受到指控。检方出示的证 据:一名外科医生证实他不能确认究竟是 一方还是双方造成了V的死亡。
① 甲打伤乙,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车轧死 ② 甲欲杀乙,但只造成乙重伤,乙在住院期间发生
火灾被烧死 ③ 甲欲杀乙,造成乙重伤,乙由于伤口感染产生并
发症死亡
条件说的缺陷与修正(因果关系中断论):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了第三 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而 导致结果发生的,之前的因果关系有可能被中断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3.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 保护目的的范围
夜晚,两辆没有照明的自行车前后行进, 前面的自行车因为光线不好与对面来的汽 车相撞,致使骑车人死亡 。 但是如果后面的骑车人(被告)灯亮的 话,前车就不会因为视线不好与来车相撞。 能否将事故结果归结于后车车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I.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II.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案例: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 李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 付某超载运送。某天,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 货车装载超载的矿石,占道行驶,与相对行 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 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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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梳理[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判断,即疑难的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大陆、英美法系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呈百家争鸣之势,就具体问题分析得出的结论也存在差异。
本文通过梳理相关学说,希望理清问题主要脉络以获得较为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主观归责;客观归因1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评析1.1条件说条件说亦称必要条件说,根据条件说,“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要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种观点从自然的物理观念上理解因果关系,将一切对结果产生起了不可缺少作用的因素都看成结果产生的原因,具有一定的直接性特点,有利于人们具体寻找确定因果链,能迅速地将未对结果起到必要作用的因素从原因体系中排除出去。
但是,由于该学说在过于宽泛的范围内推求因果关系,无限制地扩大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单纯的条件说不合理地扩大了刑事处罚范围,失去了理论标准的意义。
1.2原因说原因说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作了修正,主张把条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条件,一部分是原因,对二者加以区分,即把应作为原因的部分独立出来加以评价。
原因说为了限制条件说的不足而将诸多条件中的一个作为原因,其他仅作为单纯条件,这样的后果确实能缩小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是原因说也有自身的缺陷:①原因说未能阐明为什么仅将其中一个条件作为原因,而其他的就不是原因?②原因说仅将一个条件认定为原因,而为什么不能是两个或更多?③原因说提出的认定标准也是模糊不清的,并且在实践中很难清晰运用、指导判定。
1.3相当因果关系说德国的生理学家兼刑法学家柯利仕在《论可能性责任之原因》、《论可能性与尽然性之概念及其刑法上之意义》等著作中,运用德国当时民法上判断客观可归责性的因果关系的观点,来弥补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的缺陷。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在众多的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标准在于普通人的常识,假如在通常情况下,根据一般人的常识,某个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适当的,那么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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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1.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啊,就像一条链子。
你想啊,如果A做了一件事,然后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直接就引起了B结果,那A的行为和B结果就有因果关系。
比如说,我推了你一把,你直接摔倒受伤了,那我推你的这个行为就是你受伤的原因,这就是条件说里最直接的联系,就这么简单明了!2. 刑法里的因果关系条件说可有趣了。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是一条河的源头和下游。
源头的水动了,下游就会跟着有变化。
就像张三给李四下毒,李四喝了毒酒就死了。
张三下毒这个动作就像河的源头,李四的死就像下游的结果,这两者之间有这么直接的因果关系,你说是不是很好理解?3. 嘿,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就像是放风筝的线。
人在这边拉线,风筝就在那边飞起来。
要是没有拉线这个动作,风筝就不会飞。
比如说,王五在马路上突然伸腿绊倒了骑车的赵六,赵六摔倒受伤。
王五伸腿这个行为就如同拉线,赵六的受伤就如同风筝飞起这个结果,两者因果关系清清楚楚啊。
4.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呢,就像接力赛跑里的第一棒和最后一棒。
第一棒跑起来,后面的棒才能接着跑,最后才能到终点。
比如小明点燃了一个小火堆,一阵风把火吹到了仓库,仓库着火了。
小明点火就像第一棒,仓库着火就像最后一棒到达终点,这就是有因果关系的啊,简单得很嘛。
5. 你知道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吗?它就像弹珠游戏。
你弹一下弹珠,弹珠滚动碰到别的东西就会有反应。
像陈七用石头砸破了玻璃,石头砸玻璃这个动作就如同弹珠被弹出,玻璃破了就是弹珠碰到东西后的结果,这就是直接的因果联系啊,这多容易明白呀!6.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有点像打电话。
这边拨号出去,那边电话就响了。
要是没有拨号这个动作,电话就不会响。
假设周八切断了电网的电线,结果电器因为断电被损坏。
周八切断电线就像拨号,电器损坏就像电话响,这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就一目了然了吗?7. 哟,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啊,就像是扣纽扣。
第一颗纽扣扣错了,后面的纽扣就跟着错了。
比如说,吴九把马路上的井盖偷走了,结果路人掉进井里受伤。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8-04第八章第四节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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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疫学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无法证明)
7
3、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
“相当性”是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 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社会一 般人的生活经验)
(1)客观说:以行为时的一切客观事实作为基础; (2)主观说:以行为人认识到或可能认识到的事实 为基础; (3)折中说:以社会一般人能认识到的或行为人特 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一般人生活经验+行为人特 别认识)
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确定具有因果关系的要素 (1)关联性(2)理论原理 (3)时间顺序(4)未被证实为虚假 2、因果关系的特征 (1)客观性;(2)相对性; (3)先后顺序性;(4)复杂性
(二)法律(规范)因果关系
法律认为的应当对结果归责的行为 民法因果关系;环境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先事实判断后规范判断 (1)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 (2)再判断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性)
(2、原因说 :部分条件是原因)
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说、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 说、动力条件说;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弊端:难以操作、判断具有随意性
6
条件说基本公式
条件说的补充规则
1、假定的因果关系(替代风险)
2、择一的竞合(任一行为均可致结果)
3、重叠的因果关系(单一行为不能导致结果)
4、因果关系中断论(数个因素均有因果)
▪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 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 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 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 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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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先事实判断后规范判断 (1)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 (2)再判断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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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
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归责的客观条件(客观归责论) 罪责自负,排除株连
(4)丙身上有两个弹孔,可证明致死的一枪是甲命中的,乙击中但未造 成致死伤。证明大概因果流程的基本事实可查清,证明具体细节的事实 也能查明。则直接认定甲的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甲为故意杀人罪既 遂;乙的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乙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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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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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相当性 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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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张某酒后撞车致乘车人甩出案
(一)因果关系对于刑事司法的作用:将结 果归责于行为
1、确定责任承担人 2、确定责任承担范围
(二)古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我国“保辜制度” 2、英国的“一年零一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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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犯因果(多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A1
R
A2 【事例】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
(1)丙身上只有一个弹孔,可证明甲、乙二人一人击中、一人未击中。 亦即,可证明射击,但不能证明谁击中。证明大概因果流程的基本事实 未查清,适用刑事诉讼的“疑罪有利于被告人”规则,认为甲、乙二人 行为与结果都无因果关系(无法查明),从而认为甲、乙二人均为故意 杀人罪未遂。
(2)丙身上有两个弹孔,一处是致命伤、一处是非致命伤。可证明甲、 乙二人均击中,但不能证明谁致死、谁所起作用较大。在中国刑法中, 因证明大概因果流程的基本事实可查清,只是甲、乙二人的作用力大小 不能分清,故应认为二人都有因果关系,均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3)丙身上有两个弹孔,均为致命伤。亦即,可证明甲、乙二人均击中, 且单独均可致死,但不能证明击中的先后、具体谁致死。证明大概因果 流程的基本事实可查清,只是证明具体不重要细节的事实不能查明,则 认为甲、乙二人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从而认为甲、乙二人均为故 意杀人罪既遂。
3、结果加重犯与因果关系:是否适用加 重刑
4、共犯与因果关系:共犯人是否对结果 负责
:无A即无B,则A是B的条件
核心:排除思维法 弊端:扩大处罚范围
(2、原因说 :部分条件是原因)
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说、优势条件说、最有 力条件说、动力条件说;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三)事实因果、法律因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一、事实(自然、哲学)因果关系:条件
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确定具有因果关系的要素 (1)关联性(2)理论原理 (3)时间顺序(4)未被证实为虚假 2、因果关系的特征 (1)客观性;(2)相对性; (3)先后顺序性;(4)复杂性
其二、法律(规范)因果关系:可客观归责
1、形式: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第三
人的行为、自然力
2、相当性判断(“三步法”)
①首先最初出现的实行行为(A1)导致最后结果(R)发生的 可能性高低(是否通常包括此种危险)
②然后判断介入因素(A2)与最初行为(A1)有无关联,关 联大小(是否大概率导致、依附出现、异常性)
③总体上判断最初行为(A1)、介入因素(A2)对结果发生 的影响力(作用力)大小
弊端:难以操作、判断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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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
“相当性”是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通 常的、作用最大的、最为重要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 的 √学说(1)客观说:站在裁判者的立场上,客观的事 后审查(推测),一般人具有预见可能性; 学说(2)主观说: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认识到或可能 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 学说(3)折中说:以社会一般人能认识到的或行为人 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一般人生活经验+行为人特 别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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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经验法则: ①实施介入行为(A2)的行为人具有重大过错(故意、重
大过失),则会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 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②行为人致被害人严重受伤(A1)后,将被害人置于本来 的就存在的危险境地,后被害人因危险境地的危险原因( A2)而死亡,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 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③介入因素(A2)是行为之后突发的自然力原因,如行为 人没有利用该自然力,则突发自然力中断因果;结果(R) 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1)危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 (2)法定的关联(规范因果,法律认为应当承担责 任) (3)客观上的归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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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作用
1、结果犯1(实害结果为犯罪成立要素) 与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犯罪
2、结果犯2(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标 准):是否既遂 实行行为导致结果,才是既遂
(2)至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 被害人存在疾病或者具有特殊体质,只是行为人 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的问题,而不影响客观因 果关系的判断。
(3)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 客观与主观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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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认定(介入因果)
A1(因) B(状态)+A2(因) R
相当性的含义:最通常的、作用最大的、最为重要 的条件
(1)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造成结果的可能性很大 (2)造成结果并不出乎一般人的意外(并不异常)
绑匪绑架致人质被警察误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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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定式模型
(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因 果关系 A+特殊体质→R
(1)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 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