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陆、领海、领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 包括:
①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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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C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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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渡
1、定义:国际司法协助 2、事例:余振东案、赖昌星 3、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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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远华案,偷逃税400亿,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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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温州市 副市长,涉案2.523亿,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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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
(二)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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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从旧兼从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 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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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世界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其各有局限性。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采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即: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也采此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领域内的含义1、领域:2、领域内犯罪:(二)"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新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3、刑法施行后颁布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重罪普遍管辖,属人轻罪选择管辖。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特殊主体普遍管辖。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体现主权,兼顾一罪不二罚原则。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一章刑法绪论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讲解
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 还是外 国人,无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关于刑法空间效力,我国采取以属地(领土)原 则为基础,以有限制的属人(国籍)原则、保护 (安全)原则、普遍管辖(世界性)原则为补充 的混合管辖体制。
的行为;
B、对于1949年10月1日——1997年10月1日之间的行 为适
用何时法律,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
* 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 行为时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 且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并且依刑法典总
则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应当追诉的,适用新法;
** 什么是“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
** 如何理解“处刑较轻” 比较主刑刑种 主刑刑种相同,则比较同种主刑的刑罚幅度 主刑刑种和刑度相同,则比较附加刑 主刑刑种、刑度、附加刑相同,则看适用法定最
高刑或最低 刑时有无条件限制
C、注意特殊情况下的刑法适用问题 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连续犯、继续犯
思考题: 1、甲因犯有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1997年9月24日被二
继续犯罪.连续犯罪.同种数罪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 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 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 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 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 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 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 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 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 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 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2)
7、麦克唐纳,系某国驻中国大使馆文化参赞。
他在我国任职期间,利用文化交流的机会,窃取
我国大量机密文件。 8、中国公民甲在中国驻印度使馆办理护照延期
时,盗窃前来办事的越南人美金1万元
9、美国人汤姆在日本盗窃了我国公民 陆某 3000 美元,后趁来我国旅游之机, 刺探我国经济、军事情报并卖给A国, 到A国后强奸了中国妇女吴某,并参加 贩毒集团,从 A 国贩毒到 B 国,后被通 缉逃窜到我国,被我国警方抓获。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中国人在境外犯 罪) 保护管辖 在中国境外犯罪 (外国人对中国人 犯罪) 普遍管辖 (国际犯罪)
域外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具体规定 • 属地管辖权(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 属人管辖权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 保护管辖权
• 普遍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原则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要求派遣国召回
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外国代表
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宣布其为 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离境
②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
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③不适用中国刑法部分条文的情况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 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 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施行。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刑法的适用范围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刑法的适用范围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刑法的适用范围。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就司法考试而言,重点掌握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飞行)在别的国家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
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
其二,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中国通常有权管辖。
其三,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国就有权管辖。
其四,就未遂犯而言,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希望结果发生地与可能结果发生地。
其五,共同犯罪只要有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就有权管辖。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1)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注意哪些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通常是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由派出国召回)解决;(2)港澳地区犯罪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3)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4)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的规定。
二、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2.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三、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行使保护管辖权的条件: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3.双重犯罪原则:多数犯罪,中国和外国都认为构成犯罪,但有少数犯罪,中国认为构成犯罪,但外国和其他地区可能认为不构成犯罪,如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有些伊斯兰国家一夫多妻是合法的)四、普遍管辖权:也就是对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刑法总论 第二章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 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 绝对不定期刑是指作出刑事裁判时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所需服 刑的刑期,而完全由行刑机关根据罪犯表现决定释放时间。 • 3、禁止有罪类推 • 有罪类推(analogia in malam partern)是指在刑法中确没有 规定为犯罪的,比照类似的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 有罪类推制度源远流长,是最早的刑法原则之一。 在古代由于历 史条件的限制,法律不完善,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很好 的解决罪与非罪的判定问题 ,及时保护社会关系 •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就是: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 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新法比旧法判决重的,适用当时的 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 危险驾驶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轻法溯及既往 盗窃罪
刑法学 总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
• 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 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所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 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 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对立法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 则,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们对刑事立法和 刑事司法所具有的巨大指导意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罪刑 法定原则,相反却在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 推制度。 • 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 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 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刑 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刑法总论
本章重点: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3、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要件。
掌握: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方法。
第五章
第一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二节
第三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对象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 会关系(法益)。
(三)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直接侵害的某一种具体的社 会关系 1、简单客体 —— 即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一 个直接客体 2、复杂客体 —— 即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具 有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第三节 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指向 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 犯罪对象只是一个选择要件
(一)形式的侧面 1、成文法主义;2、禁止类推;3、禁止不利于犯罪人的 事后法;4、禁止不定期刑
(二)实质的侧面
1、明确性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思想基础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2、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也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法的规 定应当追诉的
•
•
新法重于旧法 ——适用旧法
新法轻于旧法 ——适用新法
前田雅英 刑法总论讲义
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摘要:一、引言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2.刑法总论的范畴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2.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形态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五、刑事责任论1.刑事责任的内涵与依据2.刑事责任的种类3.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减免六、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与适用2.刑罚的执行与减刑3.刑罚的替代措施七、刑法的历史与发展1.刑法的起源与发展2.我国刑法的历史变迁3.当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八、案例分析与讨论1.典型案例解析2.热点案例讨论九、结语正文: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总论作为刑法学的基石,系统地阐述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内容。
本文旨在概括介绍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刑法学习的参考。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具有以下作用:规范犯罪行为、教育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
2.刑法总论的范畴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论是对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总论则是对刑法分论的概括和总结。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刑法体系。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法外处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因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给予不平等对待。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
刑法的适用范围-最全资料PPT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属地原则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本法
中国领域:领域+旗国主义(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的确定:遍在说
思考:未遂犯、网络犯罪、预备行为
除外规定(限制)
不适用中国刑法: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 不适用内地刑法:港澳台地区 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特别刑法;变通规定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概念:即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 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内容: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限 时法
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
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 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 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限时法
概念:只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法律 特殊性:对于在限时法规定的时期内实施
问:对李、王二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适 用中国刑法追究?
选择题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 罪而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
A. 按我国刑法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B. 犯罪外国人未满18岁的 C. 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 D. 国际条约未规定此类罪刑的
1、宣布失效: 2、自然失效:
溯及力
1.概念:刑法对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2.我国刑法的原则:从旧兼从轻
(1)旧法非罪,新法是罪——旧法 (2)旧法是罪,新法非罪——新法 (3)旧法是罪,新法是罪,且应追诉——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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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
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
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
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
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
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
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
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2、“法律有特别规定”
(1)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法律基础
(2)特别行政区不适用该刑法
(3)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A、并非全部排斥刑法典的适用,而是在某些方面加以限制
B、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规定,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C、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抵触)
D、特别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刑法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2、刑法第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3、消极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既判力
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两个例外:(1)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只有在其他管辖权无法适用时才适用普遍管辖权,只有当犯有国际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时才可能适用普遍管辖权
限制有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
(六)具体适用
1、对外国人犯罪的适用
2、对单位犯罪的适用
独立的“第五空间”虞待探讨。
(七)引渡(我国《引渡法》)
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一个当时在其国境内而被另一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依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制度。
引渡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但当各国在行使刑事管辖权发生管辖竞合的时候,在国际上理论中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以解决刑事管辖的竞合。
因而,它与刑事管辖权的行使有关。
换言之,将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案件引渡到其他同样具有刑事管辖权的国家处理,对于本国来说,意味着作为主权内容之一的刑事管辖权的放弃。
因此,引渡虽涉及某些程序性问题,但更主要的是一个实体问题,在刑事立法上应当有所规定。
引渡制度涉及各国之间的关系,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并且存在着诸多限制。
这就意味着,在引渡过程中应当坚持一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即作为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根据缔约双方法均构成犯罪的;(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
(二)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由于原来的特殊立法条件已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溯及力
1.概念: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3.我国刑法有关溯及力的原则
刑法第1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1997年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1997年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
(3)当时的法律和1997年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按照1997年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1997年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1997年刑法典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对行为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4、特殊情形的溯及力:累犯、特殊自首、立功、*撤销缓刑、特殊假释、暴力犯罪的假释、*撤销假释(《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5、连续犯、同种数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四)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效问题的规定》)
1、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