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网上购物格式合同法律规制论文
网上购物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越来越多的消费合同通过网络订立。
格式条款也被经营者广泛采用,但是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写入网上合同,为更好地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现行网上购物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我们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
【关键词】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效力;法律规制一、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德国法中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中称为附合条款;英美法中称为不公平条款;日本法中称为普通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传统合同中的适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另一种是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时合同。
网上购物合同是采用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订立的新型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上购物合同就属于此处的“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由电脑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
二、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规定,网络交易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无效:(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
格 式合 同 的概 念 及 特 征
般 向 不 特 定 的 相 对 人 发 出 ,适 用 于 所 有 同 类 交 易 对 象 ,
对 于 什 么 是 格 式 合 同 , 英 美 合 同 法 与 德 国合 同 法 略 有 差 异 。 英 关合 同 法 将 格 式 合 同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由世 代 的
[ 关键词 ]格 式合 同; 问题 ;法律 规 制 [ 图分 类号 ]19 3. [ 中 92 6 文献 标 识码 ]C [ 章编 号 ]1 0 文 0 8—6 8 (0 2 7—0 5 0 2 5 2 0 )0 00 3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契 约 行 为 大 量 发 生 ,不 断 重 复 ,使
合 同 解 释 问题 。 对 此 应 进 行 法 律 规 制 : 遵 循 公 平 合 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保 护 弱 者 利 益 原 则 、 加 重 提 供 方 责 任 原 则 , 赋 予 工商行 政 管理机 关 审查权 限 ,并加 强格式 合 同立 法 ,同时增 强市 场主体 法律 意 识 。
预 先 拟 定 、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提 供 给 对 方 的 条 款 , 其 范 围 是 宽
泛的。
在 《 同法》颁 布之 前 ,我 国合 同法著 作 对 于格 式合 合
商品 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劳务 的一 方 当事 A f 制 成 书 面形式 ,原 则上提 出合 -F 同条款 的 当事人 将合 同条款 明 确 印制 于一 定 凭证 ( 车 船 如
票 、保 险单 )之 上 ,或 张贴 于 营业 场所 显著 位 置 ,以便 对
方 当事人 了解 。
般 条 款 或 者 一 般 交 易 条 款 , 是 一 方 当事 人 为 重 复 使 用 而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格式条款,是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事先拟定的条款,当然这是没有与对方协商的,因此是需要和对方进行介绍说明的,然后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1 、 格 式 舍 同 的 舍 义
格 式 合 同最 早 产 生 于 1 9世 纪 的保 险 业 和 运 输 业 , 2 0世纪 4 0年代 后 , 被 公 共 事 业和 商 业领 域 广 泛使 用 。 格式 合 同 在 不 同国 家 和 地 区法 律 上 称 谓 有所 不 同 , 在 德 国法 上 称 为一 般 交 易 条 款 . 法 国 法上 称 为 附合 合 同 , 英 国法 上 称 为标 准合 同 ,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称 为 定 型化 契 约 。 我 国 《 合 同法 》 用了“ 格 式 条款 ” 一词 , 《 消 费 者
相对 方 的 遵 守具 有 强 制 性 。格 式 合 同 已经 渗 透 到 国 民 经济 的各
个 过 程 中往 住 需 要 很 长 的时 间 ,而格 式合 同是 由合 同 ~方 当事
人预先拟定 , 且对 方 在 缔 约 过 程 中 只能 接 受 或 者拒 绝 , 这就 决定
个领 域 , 因此 , 格 式 合 同 也就 一 定 程 度 上起 到 了 调 整 国 民经 济 结
构、 引 导消 费 、 落 实 各项 国家 政 策 , 从 而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稳 定 有 计 划 发 展 的作 用 。
2 、 格 式 合 同 的 弊 端
了格 式 合 同对 要 约 和 承 诺进 行 了 简 化 , 由于 其 缺 乏 协商 性 . 所 以 说 格 式 合 同并 不 一 定是 双 方 合议 的结 果 。 ( 2 ) 格 式 合 同 的要 约 向公 众 发 出 , 并 且 规定 了在 某 一 特 定 时
定 和预 测 潜 在 的法 律 责 任 , 制 定 明 晰 的权 责 分 配 措 施 , 促使 和 保
【 关键词 】 格式合同; 立法; 完善
合同的标准格式
合同的标准格式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合同的格式非常重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清晰明了地表达
双方的意愿。
以下是合同的标准格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标题,合同的标题应当清晰明了,准确反映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便于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理解。
2. 介绍,合同应当包括一段简要的介绍,说明合同的目的和背景,以便于读者了解合同的背景和意图。
3. 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包括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确定合同的缔约方。
4. 条款编号,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当按顺序编号,便于索引和
引用。
5. 条款内容,合同的条款应当清晰明了,用简洁的语言表达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的措辞。
6. 条款顺序,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逻辑顺序排列,便于读者理解和查阅。
7. 签署和日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日期和地点,以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以上是合同的标准格式,合同范本专家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应当严格遵循这些格式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内容,合同范本专家还应当灵活运用这些格式要求,为客户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
合同格式标准
合同格式标准首先,合同的格式应当简洁明了,包括合同的标题、正文、签署地点、签署日期等内容。
标题应当简明扼要,能够准确概括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人一目了然。
正文部分应当按照条款顺序编排,每一条款应当清晰明了,用词准确,不留歧义,以便于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履行。
签署地点和签署日期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注在合同的末尾,以示合同的正式性和合法性。
其次,合同的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字号、行间距等要求。
在书写合同时,应当选择规范的字体,如宋体、仿宋等,字号宜选择12号,以确保合同的可读性和规范性。
行间距宜选择1.5倍行距,以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进行标注和修改。
再次,合同的格式应当考虑到打印和存档的便利性。
在制定合同格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的打印和存档情况,合同的格式宜选择A4纸张,便于打印和存档。
另外,合同的格式宜选择单页格式,避免在打印和存档过程中出现分页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最后,合同的格式应当考虑到合同文本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在制定合同格式时,应当注意对合同文本进行保密处理,避免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泄露或篡改。
合同的格式宜选择PDF格式,以确保合同文本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合同文本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或损坏。
综上所述,合同格式标准的制定对于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规范合同文本的格式,提高合同的可读性和规范性,还能够保障合同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制定合同格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的简洁明了、符合法律规定、打印存档便利、保密安全等因素,力求制定出合适的合同格式标准,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了提⾼交易的效率,有的公司⾯对不确定的合同相对⼈,会订⽴格式条款合同,⽐如我们快递所填写的运单,就是⼀种格式条款。
那么,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第三⼗九条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四⼗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3、第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提供格式条款⼀⽅对已尽合理提⽰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格式条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效的,要订⽴格式条款合同,需要订⽴⼈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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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规定标准
合同格式规定标准
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的利益。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合同格式规定了一系列标准要求。
下面是合同格式规定的一些标准内容。
1. 标题:合同的标题应当清晰明了,能够准确地表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2. 合同订立日期:合同应当注明订立的日期,以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3. 合同双方信息: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以确保双方身份的明确性和联系的便捷性。
4. 合同目的和内容: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目的和具体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描述以及费用和付款条件等。
5. 合同条款和条件: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种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终止、违约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充分保护。
6. 附则:合同可以包含一些额外的附则,如不可抗力、保密条款等,以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和保密性。
7. 签署:合同应当由双方或多方的授权代表签署,以表明双方的同意和接受合同的内容。
8. 合同生效:合同应当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双方签署并交付后生效。
9. 附件:合同可以附带一些附件,如产品规格、附件协议等,以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细节。
10. 合同备份:合同的双方应当保留一份合同备份,以备将来的参考和证明使用。
总之,合同格式规定标准是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和完整性。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标准要求,在合同订立时认真审查和明确合同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同时,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格式条款 概念 规制 主要内容
格式条款概念规制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格式条款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也称为标准条款或通用条件。
它通常是由较强势的一方事先确定并提供给另一方,以便快速、便捷地达成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和规范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格式条款的概念、规制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格式条款通常包括一些标准的内容,如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交易的主要内容、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
由于这些条款是由较强势的一方起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倾向于保护起草方的权益。
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在实际商务活动中,格式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规制问题。
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单方面拟定的,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的问题,容易造成合同的不公平性。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欧洲联盟的《消费者权益指令》规定,格式条款要公正合理,不得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美国也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法规来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
国内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也在不断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的内容通常是固定的,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格式条款内容:1. 合同当事人:格式条款中会明确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交易条款:规定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3. 履行义务: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按照约定进行执行。
4. 保密条款:规定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资料的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5. 争议解决:定义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6.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格式条款还可能包括其他内容,如违约责任、解释权等。
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简化合同的签订过程、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格式合同理论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理论分析及其法律规制【摘要】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的出现适应了现代商事交易关系简便、迅捷的要求。
虽然格式合同优势明显,但也具有自身的弊端,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
在我国,尽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格式合同;产生意义;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制度概述合同是罗马法产生以来私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
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与债权发生根据的合同广泛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合同的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反战正在发生着悄然变化。
当今的契约已非梅英所处时代的普通契约,而是定型化契约,亦格式合同,已经在现代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因此,因此对格式合同进行理论研究以及法律现状的分析是及其必要的。
所谓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格式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定型化契约。
各国和地区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还有其他国家、地区的不同称谓。
格式合同的特征其特征以下几点:1、格式合同基本条款和基本内容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2、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进行同一性质的交易活动,具有机械重复的特性;3、格式合同缔约过程的特殊性。
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只能概括地予以接受或者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4、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多以合同文本、公告、告示表现出来,口头约定形式较为少见。
二、格式合同两面性(一)格式合同符合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的一面。
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其偶然因素但也有其必然性。
要深刻认识格式条款产生的必然性及其优势必须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入手。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同文本具有不可协商性 , 承诺人 只能表示接受或不
收稿 日期 :06—1 2 20 0— 1
作者简介 : 药晓东 (9 0一) 男 , 18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 院, 研究方 向为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① “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为达成 ( r nig 一项合 同而发生 的成 本和 事后 发 生的监督 ( oi r g 、 ar g ) a n m nt i ) on 贯彻 ( n rig 该合 同所 发生的成 本 ; ef cn ) o 不同于生产成本 , 为执行合 同所发 生的成本 。 R Ma hw :T eE oo c fnfu ” . t e s“ h cnmi o st— t s Ii
风险负担 、 付款期限, 对耗损 、 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
能预 先将 其减 少到最 低 限度 。 首先 , 格 式合 同 的特征 来 看 , 1 要 约具 有 广 从 () 泛性 、 持久性 、 细节性 , 即要 约 向不特 定人 发 出的 , 并 在一 定 期 限 内 有 效 , 含 了 合 同 文 本 的 全 部 内 包
表 现 为预 定性 、 可协 商性 、 式合 同是对 古典 契约 自由理论 的修 正 。格 式合 同的广 泛应 用 归 因 于 不 格 提 高效率 、 节省成 本 、 增进 交 易安 全 , 不容 许相 对人 协商却 影 响 了其 自由意 志 、 坏 了双 方 的利 益 但 破 均衡 , 导致合 同不公正 条款 泛滥 。 因此 , 必要 对格式 合 同进 行 法律规 制 , 有 以保 护 相 对人 利益 , 确保 社 会公 平 , 以期建 立公 平的 交 易环 境 。 [ 关键 词 ] 格式 合 同 ; 法律 规制 ; 免责 条款 [ 中图分 类号 ]D 4 8 [ 献标识 码 ]A [ F 1 文 文章 编号 ]17 62—10 20 )4— O0— 4 50(06 0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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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点击律:格式合同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其合同条款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垄断行业,其交易内容存在重复性,交易双方为了节约时间,节约精力,就会选择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因此被大量运用到商业领域中。
一、格式合同的弊端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包括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
使用格式合同可以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等,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格式合同排除了合同相对方选择、协商的权利。
虽然合同订立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合同拟定方对相对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剥夺了其选择协议内容的权利。
这明显违背了契约自由、平等公正的原则。
其次,拟定合同的一方很有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社会地位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虽然格式合同存在着一些弊端,但其毕竟是社会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将其完全取缔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
所以,要想避免格式合同的上述不合理现象,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就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多方面的调控。
目前,我国已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格式合同中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二、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1、《合同法》39、40、41条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仅要遵循公平原则,最重要的是针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以及说明的义务。
其次,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相应的格式条款无效。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有意义 的, 可以满 足主体需要 的功能和属性 , 它具 有 自 身的价值优势 , 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体 1格式合 同的使 用 , 降低 交 易成 本 , . 可 提高 交 易 效率 以最少 的资源消耗 取得最 大 的效果 , 这是 现代 商 品经济 的主体所追 求 的 目标 。格式 合 同内容 固定 、 形 式标准 , 可以 由不 特定 的多数人反复使用 , 约过程 把签 简化为要约—— 承诺 , 这种 签约模 式免 除 了逐 条协 商 及起草 、 审查合 同的过程 , 约了当事人 的时 间、 节 精力 及其他交易成本。格 式合 同以有利 于提高效率 的方式 分配资源 , 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 。 …正如英 国的迪 普洛克勋 爵 (o ii ) Lr Dp c 所说 :格 式合 同 的条款都 d lk “ 是经过多年 的实践后 固定下来 的, 们 由那 些能够 代 它 表某一行业 的经常从 事此类交易 的人制作 , 验证 明 , 经 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 “ ” 2 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 险, . 增进交易安全
一
、
格式合 同的概 念和特征
格式合 同又称定 式 合 同、 准合 同 、 标 附合合 同等 , 是指合 同当事人一方 预先 拟定 , 方只 能表示 同意或 对 不同意 的合 同。由于各 国立法 和司法 实践不 同 , 格 对 式合 同的称谓 也不 同。德 国民法称为 一般契 约条款 , 法国称为 附合合 同, 日本称为普通契约条款 , 中国台湾 学者称为 附从契约或 定 型契约 , 中 国大陆有 两种称 在
摘要 : 市场经济发育 日 渐成熟 , 格式合 同适用愈加广泛。格式合 同的采用有积极作 用, 但也存 在一些不足 , 国应借鉴 国外有关格式合 同制度的先进经验 , 用法律手段规制格式合 同, 我 运 以实现 格 式合 同的公平 、 率 、 全的价 值 目标 。 效 安 关键词 : 格式合 同; 利弊; 防性审查制 ; 预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 F2 D 5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 63 20 )4 06 — 3 1 2 2 6 (06 0 — 09 0 6
浅谈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浅谈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摘要]旅游格式合同大量运用于境内旅游实务中,其弊端引发了众多的旅游合同纠纷。
为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控制非常必要。
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主要从内容控制和效力控制两方面进行。
内容控制可以适当减少“霸王条款”的出现。
效力控制则主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将“霸王条款”变更,或归于无效。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内容控制;效力控制随着境内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创造出了各式各样的行业惯例、规则。
大规模旅游活动的展开要求合同订立程序必须快速简捷,境内旅游格式合同便应运而生。
采用格式合同方式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已经是我国当前旅游业的普遍现状。
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能够带来了经济上的滚滚利益,但也引起了众多的旅游合同纠纷。
对旅游格式合同弊端的研究日益引起旅游业和法律专家的关注。
一、旅游格式合同弊端分析旅游格式合同提高了旅游业经营活动的效率,节省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双方签约的时间和费用。
同时,旅游格式合同可以预测和确定某些潜在的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旅游业交易安全。
但是在旅游实务中,却不断发生“霸王条款”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例,旅游格式合同的缺陷暴露出来。
旅游、法律各学界对“霸王条款”的探讨开始逐渐深化。
(一)旅游格式合同限制了旅游者的自由意志契约自由就是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形式协商的自由。
旅游格式合同的出现,使旅游者就旅游合同内容、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受到了限制。
从形式上,旅游者概括接受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这种接受虽然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但旅游者只有概括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
对于合同的内容细节没有协商的余地。
表面上的合同自由无法掩盖合同制定时旅游经营者的单方强权。
这为“霸王条款”出现埋下了隐患。
(二)旅游格式合同经常限制或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经营者单方预先制定的,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不可避免的要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5篇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5篇篇1电子商务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合同也因此成为了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其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商务合同格式的定义、特点和司法裁判规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定义和特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广泛使用的标准合同模板,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标准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通常是标准化的合同模板,其条款和内容都是经过事先确定和固定的,买卖双方没有太多的协商空间。
2. 自动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基本上是自动化完成的,通过网络或者其他电子平台进行合同的生成、传递、签署和履行。
3. 无形性: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通过电子方式生成的,没有实体文件的存在,也没有纸质的签字和盖章,因此合同内容常常需要依赖电子证据来证明。
4. 高效性: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较传统合同更为高效、便捷,可以大大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
二、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制:1. 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司法裁判需要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包括格式合同是否合法、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等。
2. 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裁判应当明确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是否可以采用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3. 电子证据的认定:司法裁判需要认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确保其能够作为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的有效证据。
4. 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违约、不当竞争、侵权等行为,司法裁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责任进行规定,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维护消费者权益: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中应当更加注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打击力度。
三、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发展和趋势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使用也在持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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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公用事业的私营化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
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格式合同其实是把“双刃剑”,对格式合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规制,是各国立法、行政及司法界极力希望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也有学者把格式合同界定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即为不特定多数定约而预先制定的,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协商的合同。
”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主体的一方固定性;2.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3.格式合同内容的单方预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4.格式合同形式的书面性;5.格式合同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
(一)格式合同的优点
1.格式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时间,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主体一方和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从而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2.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交易形态也不断涌现,而有关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
这时新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格式合同明月双方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利于事先分配合同风险、减少诉讼。
格式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且其合同条款明确而细致,特别是格式合同中关于风险分配的条款,使得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明确,从而有利于减少诉讼和提高诉讼效率。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1.格式合同违背了合同中的公平原则。
鉴于格式合同具有的合同关系双方地位不对等性,而且格式合同也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好的,所以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些利己、排
除对方当事人权利,尤其是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
这与合同中应遵循的公平平等原则相违背。
2.格式合同违背了合同中的自由、协商原则。
格式合同的预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使得其与合同中的自由协商一致等原则相违背。
三、我国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对策
(一)立法规制。
目前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形成完备的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不多,且散见于单行法中,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等。
其中《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相对来说较为详细,但是仍不够全面详尽。
针对目前立法现状,应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工作。
尽快对《合同法》作出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不公平条款如何确定、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的认定以及合理提请注意的方式;或者对现行《合同法》进行修改,把格式合同作为加入合同法分论中作为合同的一个类型进行规定。
建议在条件成熟后制定一部统一的《格式合同法》,全面而细致地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
(二)司法规制。
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法律之规定,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作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
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审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合法的利益[1]。
在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制订方
由于利益的趋势和优势地位难免会钻法律空子,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此时面对立法的不足,司法机关就要在审判过程中,对格式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但由于司法规制的被动性、事后性和低效性等缺陷,注定了它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要逊色于行政规制。
但司法规制的效力具有终极性,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能切实地保护个案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法院处理的格式合同案件尚不多见,司法规制在规制格式合同方面的作用在实践中不是很大,其主要原因是从事案件审判的法官不主动、司法不独立。
(三)行政规制。
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对格式合同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从而防止和纠正消除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27条对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
因此,应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权限[2]。
但在运用行政规制方式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时,行政权力的本性是扩张和侵略,特别是对个体自由的侵略,因此对行政规制我们应抱着高度谨慎,防止行政权力在格式合同中过度渗透,杜绝用行政权力代替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意志的现象。
(四)社会规制。
对格式合同的社会规制是指消费者组织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等,利用其自身的社会影响以及宣传舆论工具,对格式合同使用人使用格式合同进行的社会监督。
对格式合同社会规制的
方法主要有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新闻监督等。
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社会规制人们的认识尚显不足,既缺乏尊重公民自主选择的传统,也缺乏培养公民自主意识的制度机制。
因此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此外,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协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监督力度,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参考文献:
[1]高圣平,刘璐.民事合同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298。
[2]顾瑞.论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