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读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制必要性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制必要性的浅析【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任何他人或国家都不应过多地加以干涉。
国家制定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其目的在于保护格式合同当事人中弱者的契约自由,限制强者过多自由,以维持公平。
【关键词】:格式条款最大化契约自由均衡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适应现代商事交易发展趋势的需要。
它简化了订约程序,节约了谈判时间,规范了合同内容,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业发展。
但同时,格式合同中也存在大量不公平条款,使合同纠纷不断。
针对以上情况,本文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切入点,提出了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就其经济意义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首次提出了格式合同这个概念。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集中使用了格式条款这个概念,并在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显然也肯定了格式合同的说法。
关于这一概念,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合同,如法国、日本称之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合同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其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示范合同”,二为“附意合同”;我国台湾则称之为“定型化契约”。
格式条款并不能自动地纳入合同,这里还需要有一个程序,而这一程序正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的法则 , 它能 够 和所有 人 的 自由并存 , 它 是 每个 人 由
于他 的人性 而具有 的独 一无 二 的 , 原生的, 与生俱 来 的权 利 。 ” 因此 , 自由理应 受 到 法 律保 护 。而从 经 济学 的观点 看 , 合 同 自由使 资 源 可 以在 一 个 有效 竞
方 意思 表示 是否 为 格 式 条 款 ; 二 是 该格 式 条 款 是 否
反映 的是 商品 和服 务 的稀 缺 、 生 产 能 力 以 及 有效 生 订 人合 同 ; 三是具 有疑 义条 款之解 释 ; 四是格 式 条款 产 的产 出。这就 表 明 , 合 同 自由能 够 激 励 人 们 发 现 内容之 效力 的认定 ; 五是条 款未 订入 合 同或 无效 时 , 新 的生产方 法 以 及提 高 生 产 效 率 , 从 而 增 加 社 会 物
“ 在这 场 合 , 像 在 其 他 许 多 场 济 主体 对 于交易过 程 中可能 出现 的大多 数情 形 都有 会利 益最 大化 。 因为 , 他 受一 只看不 见 的手 的指 引 , 去尽 力 达到 一 了认识 并逐 渐 总结 出规 律 , 使 得 提 前 拟 定详 细 周 密 合一 样 ,
关键词 : 《 合 同法》 ; 格 式条款 ; 规制; 效率 ; 提请注 意; 解释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志 码 : A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各 国法 院 在 处 理 涉诉 的格 式 条 争机制 中被 配置 到使用 价值 最高 的地方 中去 。也就 款 时 的具 体做 法 , 一般 分为 五个 步骤 : 一 是判 断 该单 是说 , 合 同 自由直 接 指 向市 场 , 在这 个 市 场 中 , 价格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如下:1.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格式条款的风险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较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摘要:格式合同因其特有的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方式。
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利弊、我国格式合同现状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加以阐述,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以求对格式合同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格式合同;概述;利弊;现状;规制一.格式合同的理论概述关于格式合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节省缔约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
(二)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这一特性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缔约成本,预先分化风险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再次,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
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滥用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
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
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
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
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格式合同理论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理论分析及其法律规制【摘要】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的出现适应了现代商事交易关系简便、迅捷的要求。
虽然格式合同优势明显,但也具有自身的弊端,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
在我国,尽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格式合同;产生意义;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制度概述合同是罗马法产生以来私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
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与债权发生根据的合同广泛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合同的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反战正在发生着悄然变化。
当今的契约已非梅英所处时代的普通契约,而是定型化契约,亦格式合同,已经在现代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因此,因此对格式合同进行理论研究以及法律现状的分析是及其必要的。
所谓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格式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定型化契约。
各国和地区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还有其他国家、地区的不同称谓。
格式合同的特征其特征以下几点:1、格式合同基本条款和基本内容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2、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进行同一性质的交易活动,具有机械重复的特性;3、格式合同缔约过程的特殊性。
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只能概括地予以接受或者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4、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多以合同文本、公告、告示表现出来,口头约定形式较为少见。
二、格式合同两面性(一)格式合同符合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的一面。
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其偶然因素但也有其必然性。
要深刻认识格式条款产生的必然性及其优势必须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入手。
浅谈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doc
浅谈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遇到格式合同的情形大大增多,小到银行开户、手机入网,大到房屋买卖、车辆买卖等,格式合同充斥着我们的生活。
格式合同在提供便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非法推责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及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广大的农村群众,由于他们知识匮乏,法制意识低下,维权能力不足,更容易成为格式合同的受害者,强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对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极为必要。
; 而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与一般合同相比,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性、对世性、固定性、强制性以及书面性等特点。
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经济或法律上处于较强的地位,因而其可以将预先由其拟定的反映其意志及利益的条款强加于他人,对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而没有与之协商的余地。
也正是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因此许多不公平条款、霸王条款等充斥在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中,从而引发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成为不可或缺。
; 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主要体现在:直接限制或免除提供合同一方的责任;限制对方权利;限制对方寻求救济手段以及各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
对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目的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一是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即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详细的说明;二是规定那些免除提供合同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归为无效;三是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杂, 相对人不知其 意义 , 因此如何订人合同 , 与传统 个别蹉 商缔 约应 有 不 同 】 。条 款使 用 人 要 将 格式
条款作 为要 约一 部 分订 人 格 式 合 同中 , 必 须事 先 就
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格 式条 款 的订入 规则
关 键词 : 同法 : 式 条款 ; 制 合 格 规
中图分 类号 : F 1 D 48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06 20 )40 3 - 10 -94(06 0 -0 50 4
所谓格式条款 , 根据我 国《 同法》 3 合 第 9条规 定 , 指 当事 人为 了重 复使 用而 预先 拟定 , 是 并在 订 立
是 建立在 真正 的协 议 的基 础上 , 恰恰 相反 , 它意 味 着
据《 同法》 3 合 第 9条第 1 之规 定: 款 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 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 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按照 对方 的要求 , 对该 条款 予 以说 明。根 据这 一规 定 , 在 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 中, 格式 条款提 供人除了要按照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 , 合理地
确 定 当事 人之 间 的权 利 和义 务 之 外 , 还应 当 负有 以
下 两个方 面 的义务 。 ( ) 一 提请 注 意及 说 明义务
对 一个 由他 人制 定 的法律 关 系的屈从 , 同 自由、 合 平 等遭 到破坏 。 因此 , 国都纷 纷 通 过 修 改 或制 定 单 各 行 的法律 对 格式 条款 加 以规 范 。我 国 《 同 法》 合 第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 月 ___ 日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一、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 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
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
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 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 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
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 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1. 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
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浅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公用事业的私营化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
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格式合同其实是把“双刃剑”,对格式合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规制,是各国立法、行政及司法界极力希望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也有学者把格式合同界定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即为不特定多数定约而预先制定的,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协商的合同。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主体的一方固定性;2.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3.格式合同内容的单方预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4.格式合同形式的书面性;5.格式合同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一)格式合同的优点1.格式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时间,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主体一方和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从而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2.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交易形态也不断涌现,而有关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1. 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方)预先制定好的、在重复使用中对任何一方(接受方)具有不变内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有以下法律要求:2.1 公平原则提供方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合理,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2 显著提示提供方在合同中设置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且这些修改或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 格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提供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对已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单方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未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用格式合同欺诈、胁迫对方;•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4. 法律救济当一方在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对方权益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对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结语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助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6. 注意事项在签订和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明确对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地址等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对我国民事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其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提前订立、事先约定的一类条款,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标准性。
在民事合同中,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各类标准合同、通用合同和平台协议等文件中。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益。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限制或责任豁免等。
其次,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为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合理、充分和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明示和合理的原则,不得含糊其辞或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不公平。
此外,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
这一规定要求格式条款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要求违反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最后,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主张取消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未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对格式条款做出订立和规定。
这一规定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要求,要求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并保证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公序良俗和经过平等协商等方面。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由于格式合同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因此格式合同被广泛运用于运输、金融等行业。
但是格式合同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如可能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等等。
因此,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有哪些?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合同法对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
合同法对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合同法对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进行详细探讨。
一、合同文本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书面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表达的形式进行记录。
书面形式的要求有助于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明确性,避免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
2.内容明确:合同文本应当明确表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
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对于双方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3.合法合规:合同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法律的底线,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文本应当真实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存在强制、欺诈、误导等行为。
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体现了合同法对于自愿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
二、合同文本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格式是指合同在书面形式上的具体表达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标题:合同文本应当以“合同”为标题,以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标题的设置有助于使合同文本在众多文件中易于识别和区分。
2.主体部分:合同文本应当包含主体部分,即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
主体部分应当按照条款的顺序进行排列,并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签名:合同文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主体部分的末尾进行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
签名的目的是确认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同意和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4.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附带附件,以补充、解释或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
附件应当在主体部分之后列明,并注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5.保密条款:根据需要,合同文本可以包含保密条款,对合同内容的保密和保护进行约定。
保密条款的设置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总结:合同法对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旨在确保合同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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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读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
以下是关于合同法:解读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遇到格式合同的情形大大增多,小到银行开户、手机入网,大到房屋买卖、车辆买卖等,格式合同充斥着我们的生活。
格式合同在提供便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非法推责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及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广大的农村群众,由于他们法律知识匮乏,法制意识低下,维权能力不足,更容易成为格式合同的受害者,强化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对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极为必要。
而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与一般合同相比,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性、对世性、固定性、强制性以及书面性等特点。
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经济或法律上处于较强的地位,因而其可以将预先由其拟定的反映其意志及利益的条款强加于他人,对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而没有与之协商的余地。
也正是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因此许多不公平条款、霸王条款等充斥在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中,从而引发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成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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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或缺。
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主要体现在:直接限制或免除提供合同一方的责任;限制对方权利;限制对方寻求救济手段以及各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
对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目的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一是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即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详细的说明;二是规定那些免除提供合同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归为无效;三是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还引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这也是对格式合同进行的一种侧面规制。
虽然相关的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制,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因格式合同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并不因此而有所减少,反而有增多的趋势。
尤其是对于农村群众,很多人字都认识不多,根本无法读懂及理解格式合同的意义及存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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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常常成为格式合同的受害方。
故进一步如何提高乡村人的法制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显得尤为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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