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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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强化公众监督,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客观状况排名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平的原则,我部制定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半年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的排名,以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排名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
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指标进行排名,方法如下:
(一)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按照相关要求,首先利用各参与排名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评价点位数据,计算排名时段(半年、年)及上年同期内各项污染物浓度(其中,SO2、NO2、PM10、PM2.5为24小时平均浓度,CO为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浓度,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再根据污染物浓度计算单项指数,最后计算得出各城市排名时段及上年同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二)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1位小数。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R——综合指数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1位小数;R大于0代表恶化,R小于0代表改善,R等于0代表持平;
I排名时段——排名时段综合指数;
I上年同期——上年同期综合指数。
(三)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
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变化程度排名指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若城市当前评价年各项污染物浓度在排名时段均已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则不参与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排名。
四、信息发布内容
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情况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和恶化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当改善或恶化城市数量不足10个时,列出全部改善或恶化城市名单。
在公布城市名单时,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变化率。
对于数据量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城市,公布其数据缺失情况。
五、其他要求
排名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统计方法、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数据修约等要求均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