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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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司[2016]9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鲁司〔2016〕97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5日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为扎实开展新一轮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县域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建设
1.司法所由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明确为县级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级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名称为“××县(市)或××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3.司法所大门上方正中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徽,左侧悬挂司法所标牌(标牌为木制,竖式悬挂,白底黑字,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
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可以按比例进行缩放,但不得改变图案、颜色和字体。
二、队伍建设
4.司法所由3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落实到位,没有被挤占、挪用和空编现象。
5.司法所长为公务员,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政治素养较高,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其他工作人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
6.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所长)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