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侦查权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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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侦查权构建【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机关重要的组成成员,其现行的工作机制,出现了司法警察作为非侦查主体却承担沉重的侦查任务的角色矛盾。本文在揭示上述矛盾的基础上,提出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有限侦查权的构想,让司法警察能积极能动地参与案件侦查。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有限侦查权
一、司法警察的一般属性分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常是“法警”的同义词,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武装力量。[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司法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成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承担着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司法任务,为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内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具有警察的共性。而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设立,行驶检察权、执行法律监督职权。正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特征
首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具有它们的共同
特性,同时具有其专属特征:
1.专属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部门,专属于检察机关,其职责是专向的服务于检察工作。
2.辅助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具有辅助性。
3.中立性。基于人民检察院的中立性,司法警察也应具有中立性。
4.独立性。同样基于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具有独立性。
(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性质与职责
1.性质
根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可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专门属性是服务与人民检察院。[3]
2.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是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是执行传唤;三是参与搜查;四是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是提解(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是送达法律文书;七是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是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理突发事件;九是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享有侦查权的法理分析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具有警察权。因此按司法警察
的本质属性来看,司法警察应当拥有侦查犯罪,收集证据,逮捕罪犯,辅助司法检察官的权力活动。
(一)法律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9条、第10条)等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拥有几方面的权力,其中享有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利与侦查权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中,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参与搜查;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和侦查职权相似。而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查机关内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理应享有侦查权。
(二)现行司法警察角色与职能定位的缺陷
1.没有侦查主体资格却肩负沉重的侦查任务。[4]
2.司法警察没有侦查权,导致开展相应的工作会有困难。
3.责任与角色不匹配。司法警察没有侦查权却要参与配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大案、要案,有责任和角色不匹配之嫌。
三、赋予司法警察侦查权的意义
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有限的侦查权能有效动员司法警并且积极调动司法警察的能动作用,进一步有效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力量,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也能防止内部侦查的监督矛盾。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即有监督权又有执行权,赋予司法警察侦查权,将案件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这种分权模
式的探索无疑也是一种对解决内部监督矛盾的方法。四、构建司法警察有限侦查权的设想
在协助检察官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中,赋予司法警察在检察官主导下的有限侦查权,详细构想如下:
第一,人员配置的建立。将司法警察队伍分为协助检察工作和协助侦查工作。后一部分被赋予有限侦查权,在检察官领导下,参与办案,执行案件的侦查事务性工作。[6]
第二,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将其确定为: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
第三,有限侦查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侦查权,即在检察官领导下开展侦查。
第四,检警一体化模式的探索。检警一体化主要指人民检查院司法警察在集中编队管理的基础上,由主要业务部门分散使用。在具体工作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明确分工又合作无间,紧密协调共同完成办案工作。
[7]
参考文献:
[1]但重新,杜军.警察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7.
[2]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
[3]刘天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j].河
北法学,2008,8(8):182-186.
[4]王会国,李红斌.司法警察在看管工作中面临困惑[j].中国审判,2007,10:74-75.
[5]袁劲秋.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和重构[j].政法学刊,2002,8(4):84-86.
[6]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j].人民检察,2005,2:61.
[7]孔璋.检警关系的模式与选择——兼谈中国特色审前程序中的警检关系构想[j].人民检察,2005,3: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