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发挥陪审作用的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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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发挥陪审作用的书面建议一、建议公开选拔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用规则并予以公示。
二、建立对人民陪审员相应的监督程序,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的发挥其人民陪审的职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和细化。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密切了群众与法院的关系,但由于人民陪审员相关制度设计过于单薄,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不足,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实践中多有不到位之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根据常识判断,法官的权利并不限于审判这一阶段,应当包括从立案到结案,连续的、系统的、有层次的一系列权利。而在实际中,人民陪审员仅参加审判这一阶段,立案程序、诉前调解程序、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交换、刑事案件中的庭前会议等均没有参与,只是在开庭之前获得法院给予的庭审材料。人民陪审员并不能对参与的案件有全面的、直观的了解,而且除庭审外没有其他跟原被告双方进行交流的机会,就很难真正厘清法律事实,也难以对法院审理的案件起到应有的作用。
所以,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合理得分配案件,比如复杂的案件让人民陪审员连续跟进,不排进其他案件,毕竟人民陪审员没有法官的专业水平。
对于案件中的程序性活动,法院应当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员没有必要参加或因故无法参加的,法官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及时的说明,让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监督法官,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选则缺乏明确的选拔标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经过推荐或报名、审查、提请人大任命、人大任命几个步骤。实践中,一般是以基层法院为主导,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助下,对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提请人大任命,人大一般也不会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提请任命的名单表示异议。由此带来选任过程中若干问题:①对候选人的筛选缺乏严格的标准,无论是决定提请人大任命,还是决定不提请人大任命,都没有一个明确、公开的理由;②对候选人的筛选缺乏严格的考核制度,从而很难以一个统一的标准给予全体候选人客观的评价;③对选任者缺乏监督。从目前的实践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法院的意见在选任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之一便是监督法院,由被监督者对监督者的选任负主要责任,监督很可能留于形式。以上程序上的缺陷,可能给社会形成选任不公的印象,进而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信赖,影响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就应当对人民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由基层法院同级人大来决定。基层法院及其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人大提出候选人选后,人大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选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于陪审员的数量及其他要求,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人大提出,作为选拔的依据和条件。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应当不限于当选之后的集中培训。从当选到年任期届满,人民陪审员需要连续地、系统地参加培训,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真正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水平。
现在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是监督法院,保证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在现实之中,碍于人民陪审员的水平有限,对法律的专业名词理解起来可能有困难,但对一般人可以判断的事项应当具有判断能力。而在很多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出现许多不够严肃的行为,如在开庭时看手机、打瞌睡、出庭的着装如同“万国旗”等等各种缺少法庭尊严的情况,已经影响到庭审的正常进行和法律的严肃性。究其原因有许多,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只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因素,并不能把所有的责任全推到法官身上,而需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约束监督机制。
人民陪审员的部分职责为监督法院,陪审员自身也要接受监督,且需要从选任到卸任,都要接受约束和监督,在选任程序中需要人大公开的选举;在就任过程中,人大需要制定专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或其他影响司法权威的行为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
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只要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以立法等方式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选任、培训、补助、监督等进行细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上海市人大代表:潘书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