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领导、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室负责。包括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陪审员的选用、联络以及陪审活动等工作的安排。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人民陪审员名额出现空缺时,应在一年内补充选任。

第六条对依法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政治处应参照法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和有关档案,规范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三章培训

第八条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每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后,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审判业务的培训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自行组织实施。

本院可根据审判业务需要,自行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庭后点评、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始得上岗。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由政治处向中院提交人民陪审员名册、任命文件和省法院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申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依照《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有关单位或人民陪审员所在乡、镇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期间应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人民陪审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索贿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或伪造证据;

4、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

5、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客送礼或借用其交通工具;

6、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7、酒后参加审判活动;

8、为当事人说情、扰乱法官办案;

9、利用陪审员职务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由立案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同时负责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情况,以便于指导小组及时掌握和了解人民陪审员选用和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判业务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应当填写《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申请表》或口头申请,由立案庭将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告知审判业务庭主管领导或承办法官,同时,由立案庭通知该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与案件审理的,依照上述程序重新产生。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本院协助选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选定、联系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条人民陪审员选定后,参加审判活动事项由审判业务庭安排。审判业务庭变更开庭时间、地点或确定合议时间等事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一条审判业务庭应安排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前有不少于半个工作日的阅卷时间。人民陪审员要求阅卷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做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法官的指导下,可以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应到场评议,并先行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的,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应认真听取和交换意见,但做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应不少于上年度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20%。

第二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的,应及时向审判长或承办法官请假。请假的事由、天数等情况由审判业务部门记入平时考核。

人民陪审员无法继续参加审判活动,依照规定,案件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审判业务庭应通知立案庭,另行抽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二十六条审判业务庭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实际参加陪审案件数,陪审工作天数等履行职责情况于每季度末向政治处报送。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由政治处牵头,依据审判业务部门、立案庭、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平时考核材料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可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政治处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

人,报送当地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依照《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和《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实的,应当辞去或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而长期无法参加陪审工作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人民陪审员调出本行政区域的。

第三十条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决定,除依《办法》第三十七条通知有关单位外,应及时书面通知本院有关部门,并更新人民陪审员名册。

第六章补助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无论有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均依照《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当地标准给予上述补助。

第三十二条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的工资补助,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折算为日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