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律中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
它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也经历了存与废两种争论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这项制度的实行面临许多困难。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意义;缺陷;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审判实践表明,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强化司法监督、宣传法制、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健全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弱化的趁势日趋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形式和象征。
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在司法工作和法制宣传上真正发挥作用。
基于此种原因,笔者将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
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
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简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五)缩短任期 陪审员的任期,应改为1年。为保护公民参与陪审的热情和 积极性,不禁止连选连任。 (六)改革陪审员的产生程序 陪审员侯选人的人数不少于确定的陪审员名额的2倍,由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挑选进行提名或公 民自荐。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取消法院的提名权。通过 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在其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合格的人员 报县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所 需陪审员在辖区所在地的所有陪审员中随机抽取。 (七)增加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 应当改变目前实践中合议庭往往只有1名陪审员的现状,规 定合议庭中法官、陪审员的人数都应当在2人以上。为防止单个 法官把其意志强加于陪审员,所以规定要有两个以上法官。同时 应当保持陪审员在人数上多于法官,以避免法官以少数服从多数 的表决来否定陪审员的意见。 (八)改革抽取程序 建立真正的随机抽取,由书记员负责抽取陪审员。抽取的人 数应当为组成法庭所需陪审员人数的两倍。抽取的方式应当从 秘密走向公开透明,应当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取的时
(1、邓颖.刘我闲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走向的儿点思考.http://www.civillawCO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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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如(4j乍禺林.R众参与刑事审削比较研究.人K小版祉.2006‘F版.第229撕,第1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 2008)第27条再次重申,要“全面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 度,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充分 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立场是始终如一的,即坚持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从务实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必须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陪审制度 在《宪法》中确立陪审制度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潘恩说: “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雨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 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若想使 陪审制度真正扎根于公民的思想中,必须将陪审制度提高到宪法 层面上来,使陪审制度成为根本的法律制度。 (二)以加强民主性为改革的根本 陪审制度的民主性最主要体现在陪审员的资格选任方面,所 以,改革现行陪审制度首先要改变目前这种精英化、专业化的陪 审员选拔,降低要求,做到大众化。要使陪审员资格制度具有可 操作性,符合民主精神,并且符合利用普通公民的常理、常识、常 情参与司法裁判这一根据。 (三)陪审制度适用范围 关于陪审制适用范围。必须保证有一部分案件原则上能够 适用陪审制。应当取消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决定适用陪审制的裁 量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在保留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情 况下,同时赋予当事人对法定的可以适用陪审制的案件选择放弃 适用陪审制的权利。 (四)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 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可以以案件数量为参考,以人 口按比例分配为单位,根据案件数量确定年度所需陪审员的总人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地和运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陪审员选拔和培训不够科学。
现行的陪审员选拔机制相对简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即可参加选拔,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陪审员素质和能力不足的情况。
同时,陪审员的培训也存在不够科学、不够深入的问题,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胜任工作。
2. 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受限。
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却无法进行陪审,这就限制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范围和深度。
3. 陪审员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
在实践中,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实践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不安。
其次,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 建立科学的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对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评估,建立更为严格的选拔机制;同时,加强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2. 扩大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范围。
可以逐步扩大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在更多的案件中得到应用,同时也需要注重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特定案件的处理,建立相应的专门机制。
3. 明确陪审员权利和义务。
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实践中更加自信、明确。
总之,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陪审制度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行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
陪审员是陪审制度的基础,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陪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因此,必须加强对陪审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使其具备适应复杂案件审理的能力。
同时,要建立起严格的选拔机制,选拔具有公正、中立、善良品质的人员从事陪审员工作,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
陪审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缺乏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因此,应当立法规定陪审制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威和地位,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再次,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
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当前,我国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较为薄弱,导致一些陪审员在执行职责时存在一定的失职和不当行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严重违法的陪审员进行处罚,以保证陪审制度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目前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范围较窄,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少数类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增加,需要将陪审制度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如行政案件和商事案件等。
只有在更多的案件类型中实施陪审制度,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保障人民的权益,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争议解决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和完善我国陪审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需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引入公众参与司法,增加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虽然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首先,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往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随机性可能会导致一些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
因此,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选任机制,遴选出更加负责任、具备较高素质和良好社会公德的陪审员。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也应该重视,培养其法律知识、审判技巧和纪律意识,提高其辨别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确保他们能胜任陪审员的角色。
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
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常常只具备陪审员的权益,其义务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包括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参与讨论等等。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陪审员的约束,确保其秉公执法,遵守法律和纪律,不得接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仅在一些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其他领域,如民事、行政案件等,则并未引入陪审员。
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将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让公众参与更广泛的司法审判,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是一项较为繁重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应该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报酬机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激励,以确保其积极参与和稳定履职。
同时,也要加强对陪审员的保护,确保他们不受到恶意攻击或打压,真正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总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加强培训与考核、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扩大参与范围以及建立健全的激励和保障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推动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化。
对完善我国陪审制的认识与建议
对完善我国陪审制的认识与建议陪审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通过在庭审中听证,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证据,并最终作出合法裁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决策。
然而,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通过完善措施来提升其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要正确认识陪审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参与形式,有助于提高法庭裁决的公信力和广泛认可度。
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增加案件的多元视角,减少裁决的偶然性和个体主观意志的影响。
因此,加强陪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应对司法公信危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其次,需要加强陪审员的专业能力培养。
陪审员是陪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依法行使监督司法权力。
因此,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应更加精细化、专业化。
建议可以通过增加陪审员的选拔条件,如年龄、教育背景、社会经验等,筛选出具备较高素质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候选人。
同时,加强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和审判知识水平,增强其对案情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此外,应建立健全陪审员的激励制度,使其真正成为法庭上公正、公平、有质量的裁判力量。
第三,要加强陪审制度与法官制度的协调和配合。
陪审制度与法官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关系。
为提升陪审制度效能,应加强陪审员与法官的沟通和配合。
建议通过定期举行座谈会、交流经验,加深彼此的了解和理解,形成良好的工作合作氛围。
同时,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权和权力应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其发挥主动作用,促进合理、公正的裁决。
第四,要加强陪审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陪审制度作为公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形式,应该更加透明和公开。
建议可以加大对陪审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陪审制度的认知度,增强其对陪审过程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应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最后,要加强陪审制度与社会个体的关系。
陪审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外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的,是以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为价值理念的。
但在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
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发挥更好的效果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一、陪审制的形成及其发展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从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其理念是用权利制约权力以确保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民主与公正,使公民能直接参与司法审判,防止国家司法权利的滥用。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
陪审制在世界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
陪审团制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参审制则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考察参审制其仍起源于英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
在中国,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
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
我国的陪审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年由沈家本、伍廷方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中出现的。
但这种制度只是书面规定而已,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得到实施。
应该说,我国现代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起源于20 世纪30 年代初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陪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使其成为一项宪法性制度。
不幸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陪审制度也名存实亡。
1976 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司法制度,1978 年通过的我国第三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
”随后在1979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再次重申了这一制度。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摘要】我国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当前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程序复杂繁琐等。
有必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完善陪审制度不仅可以增强法治理念,还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议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机制,简化陪审程序,并加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意识和责任感。
未来,我国陪审制度有望在完善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为保障公民权益和司法审判体系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陪审制度、意义、完善、存在的问题、不足、必要性、改进方向、建议、重要性、紧迫性、发展前景。
1. 引言1.1 介绍我国陪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民事和刑事审判程序中,由被告和原告双方共同组成的陪审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团的职责是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听取案件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从而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裁决案件的真实情况。
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早在唐代就有相关制度的雏形。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也逐渐走向规范化和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适用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如涉及刑事罪行、重大经济纠纷等。
陪审制度的引入,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民主化和人本化发展趋势,更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通过陪审团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法治意识。
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2 提出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
由于陪审员的选拔标准和培训机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负面影响。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鼓励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并设立相应的异议处 理机制,保障其异议权。
监督权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处理机制。
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完善建议
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力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如媒体、公众和专家等 。
域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结词
运行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详细描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运行 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陪 审团制度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适用于刑事案件 和部分民事案件;而参审制度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公 正的判决结果,适用于各类案件。此外,陪审团制度 中陪审员由随机抽取产生,而参审制度中参审员由选 举产生或推荐。
05
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完善建议
选任条件
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职业 背景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基本
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选任程序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任期制度
设立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规定最 长任期,避免长期任职影响陪审效 果。
人民陪审员培训完善建议
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参与性、非职业性、随机性等特征,能够体现司法 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
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理论新探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张雁涵(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1)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区别于英美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
本文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为切入点,通过对该制度的内容、缺陷进行说明和分析,提出了完善这种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7-02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历史演变及其意义(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得到确认。
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做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员陪审员制度,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965年,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任期一般为2年。
高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
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宪法原则。
1978年,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
1979年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陆续颁布、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的一项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人民陪审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
一.我国近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
”①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②清政府在清朝末年被迫修律时,沈家本、伍延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
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体现了陪审制度的理念。
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与刑事无屈抑,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还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省、市、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①周静:《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及其构建》,中国法院网()。
②夏庆山:2005年12月30日《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中国法院网()。
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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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作者:李文一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9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立法补充选任管理
作者简介:李文一,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244
通说认为,现代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法官在面对大量因商品交易产生的纠纷时,需要在裁判过程中听取民意,方能综合案情争议作出裁判,陪审制度也就悄然兴起,陪审制度一经实施便广泛运用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后来由于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以及陪审制度所特有的社会参与性及公正廉洁性等优点,该制度也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运用。
我国建国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很多司法制度都学习参照苏联模式,在此背景下,陪审制度也被我国司法活动所吸收运用。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及其特点
陪审制度是一项由非法律职业人员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但在不同的法系之中,陪审制度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英美法系中,通常是由不特定的若干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被称为“陪审”,在大陆法系中,通常是由少数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被称为“参审”。
严格地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称为“陪审”,但与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并不相同,其实质上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参审”,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审级制度的划分,人民陪审员制度被限定在部分一审案件中适用,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
(二)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吸收非职业法律相关人员,借助普通社会大众参与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以此来听取社会群众对于法律适用的不同声音,以避免职业法官对案件审判“对号入座”方式的审判,是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出发点,简要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的落实。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司法公正的基底是合法、合理、合情的统一,其中“合法”的实现可借助法律文件的规范,“合理”的实现可借助法学理论的指引,而“合情”的实现则来源于法官的生活经验,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需要借助自身的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综合平衡当事人的“过错”与“责任”,另一方面,法官面对
性质相似的案件在所难免的会出现思维定式,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不仅可以弥补法官的惯性思维,还可以从普通大众的角度看待具体案件、解读法律规范,使法官判案不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
2.防范司法腐败的发生。
对于司法监督,除了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外,外部监督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在实践中常常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与司法工作具有相对封闭的工作性质有关,而人民陪审员则是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结合,不仅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让审判权的行使得以在“阳光下”进行,而且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行使职权、营造一个“干干净净”的司法工作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
3.促进司法民主的实现。
通过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群众多了一种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方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有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的权利,司法事务作为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让人民群众多一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渠道。
4.协助法治国家的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广泛的人民群众,而最好的普法宣传教育方式就是让社会大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之中。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可以让社会大众在参与司法活动中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制度,在审判过程中认识其中的法学理论,逐渐养成法治思维,也正是在这样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以点带面的形成一种社会影响,进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缺少法律保障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一系列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陪审权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的之一,属于公民所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内容,《宪法》却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虽然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各法律之间却存在内容不统一,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其他三部法律则都没有提及“义务”。
各个法律不是单独存在的个体,而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各个法律存在如此出入,不能谓之健全。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与《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不同,《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中何种案件、何种程序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行政诉讼法》都未加规范,这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产生了疑惑。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配角”,在庭审过程中,发言少、提问少、讨论少,在休庭讨论中也很少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更是难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职业法官产生不同的声音,其往往是陪衬法院审判员的庭审工作,听从职业法官的意见,甚至沦为了“凑人数”的工具,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价值所在,更没有真正行使其手中的权利。
(四)人民陪审员的问责制度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详细且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会出现人民陪审员虽然享有一系列陪审权利的同时,没有责任的约束,人民陪审员难免会产生消极懈怠的态度,在陪审中甚至还出现了因利益诱惑而枉法裁判的腐败现象,而陪审活动又缺少事后完善的纠察制度,严重偏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本意。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立法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首先要做到完善,将各个单行法之间的相互不协调的有关内容补充完善,做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一,然后将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内容在《宪法》加以体现。
纵观我国宪法四次修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中“有进有出”,在第四次宪法修正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内容被删减,使之没有出现在现行的《宪法》之中,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推向了新高度。
2015国家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虽然这些举措都传达出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但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的补充,才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具保障性与权威性的举措。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
首先,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目标人群上看,我国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组成代表性欠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中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
”该条规定明确提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此项规定限制了很大一部分人参与陪审活动的可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民陪审员“职业化”的现象,经过各种条件的筛选,在某一区域内符合条件成为人民陪审员的群体势必经常参加陪审活动,无形中产生了“脸熟”的现象,长此以往下去,很容易出现“职业人民陪审员”的现象,失去了其本应具有的“人民”的特性。
在2015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有所降低,不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在试点区只需高中以上学历即可,此举可以说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趋势。
然后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上,有学者创造性的提出借鉴仲裁员的选任机制来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在具体的选任方式上可以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将人民陪审员按照职业进行划分选任,例如让商人参与审判商事纠纷案件,让司机参与交通事故类纠纷案件,这样选任出的
人民陪审员不仅对相关案件具有一定的认知,可以增强其发表看法的自信心,还能弥补法官在此领域的认知空白,真正实现“审与议”的结合。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力度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于人民陪审员相关义务的规定却模糊不清,导致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员缺乏硬性的监督制约措施。
就此问题可以尝试由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动态考核,将人民陪审员参照司法人员进行管理,人民陪审员虽然并不具备司法人员编制,但实质上其所参与的陪审活动却是实实在在的司法活动,其行使的权利是不折不扣的陪审权,所产生的后果具有法律强制力,故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参照司法人员不无道理。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机制
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活动势必会付出时间、精力甚至会影响自己个人正常的工作进展与私人生活,同时人民陪审员为了能更好的胜任陪审工作势必也会进行一定的学习,产生一定费用,付出一定的脑力劳动,国家对这些内容都应该有所补助,同时这也是促进陪审制度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但也应看到,如果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来自于法院的话,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从法院处领取补助金难免会产生“看人脸色”的感受,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陪审工作的良性开展,产生“不敢说”的现象,而法院则摇身一变成为了“雇主”,这就在看不见的层面上导致了双方本来平等的地位出现了失衡。
二是法院承担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无疑会加重法院的财政负担,这样一来就会产生法院不愿吸收人民陪审员的现象。
就补助款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项资金,单独向人民陪审员发放,实现独立管理、独立开支与独立发放,使人民陪审员的补贴脱离法院,真正实现“不看脸色”的行使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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