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阶段划分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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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勘察 → 选址或确定场地
初步勘察
→ 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详细勘察
→ 施工图设计
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勘察各阶段基本要求
房屋建筑与构筑物是指一般房屋建筑、高层建筑、 大型公用建筑、工业厂房及烟囱、水塔、电视电讯塔 等高耸建筑物。此类工程的勘察应在收集建筑物上部 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及 变形限制等有关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总体上,勘 察工作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岩土工程重要性等级的划分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
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将工程分为三个重要性等级。
岩土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表
注: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30层以上可定为一级,7~30层可定为二 级,6层及6层以下可定为三级。
② 场地等级划分
(一)建筑抗震稳定性
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选择建筑场 地时,对建筑抗震稳定性地段的划分规定为:
水文地质工作: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 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 条件、各层地下水位, 调查其变化幅度, 必要时 应设置长期观测孔, 监测水位变化;
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 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
③ 详细勘察阶段的工作及要求
③ 地基复杂程度划分
注:关于场地、地基等级的划分应从第一级开始,向第二、第三 推定,以最新满足者为准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及地基复 杂程度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二、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在其总则中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 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 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资料,查 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 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勘察工作总体要求
查明场地及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 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 不良地质作用等;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确定地 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地基处理及 施工方案设计的建议;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不良地质作用防治方案建议;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
“一般发育”是指虽有不良地质现象分布,但并不十 分强烈,对工程安全影响不严重。分强烈,对工程设施安 全的影响不严重;或者说对工程安全可能有潜在的威胁。
(三)地质环境破坏程度
由于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导致地质环境的干扰破坏,是 多种多样的。例如,采掘固体矿产 资源引起的地下采空; 抽汲地下液体(地下水、石油)引起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 和地裂缝; 修建水库引起的边岸再造、浸没、土壤沼泽化; 排除废液引起岩土的化学污染等等。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度布置,对无特殊要 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和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 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 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个;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 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 宜布置适量探井。
勘探线应垂直于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地层界线 布置。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 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当加密。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布置及勘探孔的深 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按当 地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
对于土质地基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本阶段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 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 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 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 提出建议。
搜集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 建筑物的 相关资料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相关特征,分析和评价地基
(1)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 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 地表位错的部位。
(2)不利地段:软弱土和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 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 和斜坡边缘,平面分布上 成因、岩性和性状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古河道、断层破碎 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等。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 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 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 1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 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 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 且不应小于5m
岩土工程勘察
第四章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阶段划分及基本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阶段划分及基本要求
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划分 2、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 3、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勘察各阶段基本要求
一、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划分
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 评价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 的活动。 岩土工程勘察总的原则是为工程建设服务,因此具有明 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主要指的是地形起伏和地貌单元(尤其是微地貌单 元)的变化情况。一般地说,山区和丘陵区 场地地形起 伏大,工程布局较困难,挖填土石方量较大,土层分 布较薄且下伏基岩面高低不 平。地貌单元分布较复杂, 一个建筑场地可能跨越多个地貌单元,因此地形地貌 条件复杂或 较复杂。平原场地地形平坦,地貌单元均 一,土层厚度大且结构简单,因此地形地貌条件简 单。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的间距
注: 表中间距不适合于地球物理勘探;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 点总数的 1/5~1/3 ,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
注: 1.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2. 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岩土工程勘察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的地面标高相差较 大时, 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当预定深度内提前遇到基岩或厚度较大,分布均匀 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和老沉积土)时, 除 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适当深度外, 其他勘探孔可终 止钻进或减小孔深; 遇有软弱土层时, 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 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 加勘探孔深度。
地质环境破坏对岩土工程实践的负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往往对场地稳定性构成威胁。
地质环境的“强烈破坏”,是指由于地质环境的破坏, 已对工程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如矿山浅层采空导致明显的 地面变形、横跨地裂缝等。
“一般破坏”是指已有或将有地质环 境的干扰破坏, 但并不强烈,对工程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四)地形地貌条件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 单元、土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 探点总数的1/4~1/2; (2) 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竖向间距, 应 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 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② 初步勘察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
该阶段应对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应 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收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 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 水埋藏条件;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 势,并应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例如:在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对场地的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 象、地震烈度、特殊土类等必须查明其分布及其危害程度,因 为这些因素是评价场地稳定性、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的主要 控制因素。
再如:不同的建(构)筑物的重要性也不同,其破坏后产生的 后果严重性也不同。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划分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 岩土工程重要性 场地复杂程度 地基复杂程度
我国实行工程建设一般包括: 规划阶段 初步设计及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 施工阶段 与国际通用体制相同
铁道部门:踏勘 初测 定测 补充定测 公路部门:可行性研究 初步勘察 详细勘察 水利部门:规划阶段 初步设计 招标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 工 民 建: 可行性研究 初步勘察 详细勘察 施工勘察
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的场址选择、初步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岩土工程勘察一般可分 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三个阶段。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 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 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 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 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 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 应适当 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提供地基变形计算wenku.baidu.com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查明埋藏河道、沟浜、防空洞、孤石等埋藏物; 查明地下水条件,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判定 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 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 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 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①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的主要工作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以及对 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适合作出评价,具体应进行 下列工作:
收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工程 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在收集和分析已有技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 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 现象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 工作; 拟选场地对比选择分析。
(3)有利地段:岩石和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 土等。
(二)不良地质现象发育情况
不良地质现象泛指由地球外动力作用引起的,对工程 建设不利的各种地质现象。它们分布于场地内及其附近地 段,主要影响场地稳定性,也对地基基础、边坡和地下洞 室等具体的岩土工程有不利影响。
“强烈发育”是指由于不良地质现象发育招致建筑场 地极不稳定,直接威胁工程设施的安全 。例如,山区崩塌、 滑坡和泥石流的发生,会酿成地质灾害,破坏甚至整个摧 毁工程建筑物 。岩溶地区溶洞和土洞的存在,所造成的地 面变形甚至塌陷,对工程设施的安全也会构成直接威胁。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对场地与 地基的地震效应作出初步评价;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在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 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 评价。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如下要求:
另外对地震场地效应,桩基及基坑工程的勘察 应符合相应的规范。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 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
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 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 验确定;
对土质地基,应符合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 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 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 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 力 10% 的深度;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的部分( 或当基 底附加压力 p0 < 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 减少,但应深入稳定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 宜少于基底下 0.5~1.0 倍基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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