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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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g与np22之争:管你屠龙倚天看我各拍几砖

92g与np22之争:管你屠龙倚天看我各拍几砖

92G与NP22之争:管你屠龙倚天看我各拍几砖作者:秦Ray 当前军警圈里,关于92、92G与NP22之争不断,92及92G好比纵横江湖多年,霸气横生、实力非凡的屠龙宝刀,NP22则像一把杀人不见血,柔中带钢、险中取胜欲将江湖兵器霸主之位夺走的倚天宝剑。

在博主和众基层无名小警看来,无非是无谓之争罢了,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拍上几砖,各打三十大板,回去再给全国军警研究更好用的枪去。

写这篇小文,没有特殊的目的,也绝非文中两把枪中任何一把的软文,更不想引出什么阴谋论,也无意掀起军工江湖里的腥风血雨,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情况下,个人吸纳了许多基层使用者的想法,总结提炼,客观地谈谈意见建议,大家一起参考下,也呼吁下。

初衷都是为了我们和平年代伤亡率最高的纪律部队——公安警察兄弟们,能用上一把真正的好枪。

三枪对比图,大家先睹为快,再慢慢听我废话。

作为一个喜欢钻研装备的业余战术装备控,沾了新疆各路军警战术达人们的光,近期跟着蹭了一下92G和NP22的实际测试。

近一年以来,关于NP22和92式手枪在国内军警圈、军迷圈里成为一个讨论的焦点。

一些关于NP22的初试图文也在微信微博广为流传,国内能和NP22做比较的,也只有92式9mm枪了。

在各大军事装备论坛里,不乏有支持NP22换装的,也有以身土不二的爱国情怀甚至上升到国家民族主义角度拍砖的。

既然NP22剑有所指,自然就会有人反击。

不得不说,92式9mm手枪是目前国内警察处置恶性暴力案件最为有效的手枪(你认为还能有别的吗),在新疆尤其如此,它的弹容量足以应付一场小的战斗,威力也不容小觑,在处置暴力案件中,停止作用非常明显。

但92式9mm手枪在公安部门使用了这么多年后,反映出的问题或多或少存在。

手枪是警察的执法重器,堪称警察的第二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警察可以依法开枪的15种情况。

警察与军人不同,开枪时要具备的条件和限制很多,如果使用枪支不当,或者枪支本身存在不利于处置等问题,将严重影响警察执法,甚至会伤及警察生命,导致更加恶劣的后果。

训练条令题

训练条令题

训练条令题一、判断题1、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A.对B.错答案:A2、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A.对B.错答案:B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A.对B.错答案:A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

()A.对B.错答案:B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A.对B.错答案:B6、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A.对B.错答案:A7、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技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A.对B.错答案:B8、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A.对B.错答案:A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集中训练。

()B.错答案:B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A.对B.错答案:A1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集中训练与自学相结合的优良学风。

()1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A.对B.错答案:A1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管理,分级实施。

()A.对B.错答案:B1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分工实施。

()A.对答案:B1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分级领导,分工负责,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A.对B.错答案:B1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A.对B.错答案:A1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汇编)-试卷22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汇编)-试卷22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汇编)-试卷22(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

(分数:2.00)A.半年B.1年√C.1年半D.2年解析:解析: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

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故选B。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条件?( )(分数:2.00)A.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B.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C.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D.旁系血亲中有正在服刑的√解析: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③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④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⑤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⑥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故选D。

3.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 )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分数:2.00)A.县以上公安机关B.市(地)以上公安机关√C.省级公安机关D.公安部解析: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十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故选B。

4.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 )的公安专业培训。

(分数:2.00)A.三个月以上√B.半年以上C.一年以上D.两年以上解析: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

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监察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令第 20 号《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2009年11⽉27⽇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2⽇⼈⼒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28⽇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29⽇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10⽇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2010年6⽉1⽇起施⾏。

监察部部长:马駇⼈⼒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年四⽉⼆⼗⼀⽇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民警察的⾏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依法履⾏职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条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领导⼈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总页数】5页(P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12
【相关文献】
1.解读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J], 黄润诚
2.公安部印发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J],
3.福建省公安厅召开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工作座谈会 [J],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体系构建探析——基于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视角 [J], 冯建义;刘欢
5.开展公安民警专业训练的实践与思考——基于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视角 [J], 杨忆[1];周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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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正文:---------------------------------------------------------------------------------------------------------------------------------------------------- 公安部公告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68件部门规章(截至2008年5月)进行了清理,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现予公布。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08年5月)序号部门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及令号1《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3月4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公布施行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10月12日公安部令第11号公布施行4《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号公布施行5《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令第14号公布施行6《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公布施行7《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发布施行8《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令第23号公布施行9《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施行10《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1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2《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公布施行1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2日公安部令第32号公布施行14《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公布施行1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令第37号公布施行17《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公布施行18《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4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公布施行19《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公布施行2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2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2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令第44号公布施行2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24《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公布施行25《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公安部令第49号公布施行26《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公布施行27《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公布施行2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6月1日公安部令第53号公布施行2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公布施行30《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57号公布施行31《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5月23日公安部令第58号公布施行32《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施行3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公布施行3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3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11月26日公安部令第62号公布施行36《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3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1月2日公安部令第65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3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69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4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41《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4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4年6月9日公安部令第73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4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4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公布施行45《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47《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8月18日公安部令第79号公布施行48《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9月17日公安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49《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82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0《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令第8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1《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5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其施行5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公布施行56《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公布施行57《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58《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5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7年6月5日公安部令第92号公布施行60《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93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61《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9月26日公安部令第94号公布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6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6号公布自2007年12月25日起施行6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6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8年2月28日公安部令第97号公布自2008年2月28日起施行65《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66《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3月12日公安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67《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3月18日公安部令第100号公布施行——结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8.16•【文号】•【施行日期】1995.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1995年8月16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始终贯彻世界观、人生观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校依照本规定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培训。

人民警察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的成绩、鉴定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不予授衔、晋升。

第五条人民警察参加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培训种类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分为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和衔级,实行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

第七条高级培训,包括警督选升警监以及晋升厅(局)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厅(局)级和警监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八条中级培训,包括警司晋升警督以及晋升处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处级和警督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九条初级培训,包括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晋升科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一级警司警衔以下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参加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

第十条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根据需要可以合并进行。

公安教育训练中教官的法律地位探析

公安教育训练中教官的法律地位探析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nrnai of Yuunan Police Collegg2021年第1期NO.C2021总第144期Suml44公安教育训练中教官的法律地位探析魏光禧(重庆警察学院,重庆•沙坪坝401331)内容摘要:教官是公安教育训练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源动力,是决定公安教育训练质量的关键因素。

教官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待遇、保障、救济途径等,是教官制度的核心问题。

从教官法律地位的历史渊源和域外经验可知,有必要"教”“官”分离,赋予公安院校、民警培训基地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剥离教官身份中“官”的浓厚行政色彩,明确教官与公安机关、公安教育训练机构、学员的法律关系,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合作治理。

关键词:公安教育训练;教官;法律地位;法律身份;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631.C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21)01-62-05公安教育训练在公安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是提升公安队伍能力素质、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基石。

而教官是公安教育训练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源动力,是决定公安教育训练质量的关键因素。

我国《人民警察法》中没有关于教官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于教官的法律地位均语焉不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官制的发展。

而在实务中,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培训基地建立了人员数量庞大的教官库,但存在教官资格认证不规范、专职教官缺少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兼职教官的调度缺乏权威性、教官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缺乏保障等问题。

我国公安院校基本都起源于1457年左右成立的民警培训学校,教官制是其办学特色和优势,但至今仍然存在“学院教官不被实战部门认可、实战部门教官招不进来”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核心和基础就是教官的法律地位,这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待遇、保障、救济等,也决定了教官与公安机、公安练机、学员的法系。

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公安部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01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开展公安民警专业训练的实践与思考——基于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

开展公安民警专业训练的实践与思考——基于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
条令 》 )自2 0 1 5 年1 月 1日 正式 《 练时间、训练内容等有关要求, 《 和警种业务。专业训练根据警种 实施以来已有一年多时间。 在《 训 l 并对各级公安机关的训练职责进 8 的需求,侧重专业性和实用性, 练条令》的原则指导下 , 湖南省 l 行了梳理。 《 训练条令 》明确 ,l 根据各警种部门岗位职责和形势 株洲市公安局 ( 以下简称市局 )l 由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规划 、《 任务组训,在课程设置 、 课时安 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创新 , 首次 i 组织 、 指导 、 管理 、 实施训练工 》 排、调训对象 、 授课教官上更专 分类并行,同步推动晋升训练和 l 作,公安机关警种 、 部门在政工 》 注于岗位业务技能,强调面向实 专业训练两种模式。在一年多的 i 部门的管理、 指导下, 负责规划 、i 战,突出实用。 实践中,专业训练模式得到不断 l 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 l ( 三) 专, I k q ) , l I 练具体实 施情况 厘清和规范,同时也暴露出一些 l 展训练。新修订的 《 训练条令 》《 2 0 1 5 年 ,作 为分 类实施 晋 问题和短板。因此,对专业训练 《针对民警训练中出现的一些新情 l 升训练和专业训练的开局之年, 模式进行全面的梳理显得尤为必 》 况和新问题,在制度层面加以改 《 市局按照政工 、 基地 、 部门 “ 三 要。 l进和完善,着力向能力提升和服 《 位一体” 训练管理体制, 提出 “ 严 回望——专业训练的提 《 务实战聚焦发力, 在内容设计上, l 格落实晋升训练 、 推动执行专业 出与实践 《《 训练条令》既从总体上对训练 l 训练” 。市局在 2 0 1 5 年全年开设 ( 一) 顶层设计的新导向 l 工作做出明确、 具体的刚性要求, 2 专业训练培训班 2 0 期,培训学 作为教育训练制度建设的重 i 又给各地改革创新预留了空间。 》员9 1 7 人次。 要成果 , 新修订的 《 训练条令 》 8 ( 二) 本地训练模式的对 接 》 2 0 1 6 年 ,在 市局党委 的统 在指导思想上强调公安教育训练 l 为执行好新修订的 《 训练条 l 筹下,政工 、 基地 、 警种部门积

公安部关于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

公安部关于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

公安部关于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10.23•【文号】•【施行日期】200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工作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四统一五规范”为基本内容,以建立完善条例条令为主体的制度体系为重点,实现公安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2、基本目标(1)建立保障公安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组织体系。

上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指挥关系顺畅,政令警令畅通。

内部管理体制完善,职能配置科学合理。

机构设置规范统一,人员编制标准明确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

(2)建立适应公安工作实战需要的民警职业训练体系。

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制度严格落实。

岗位练兵、科技练兵扎实有效。

“战训合一”模式普遍推行。

教官熟悉公安工作,教材紧贴公安实战,训练基地设施配套,训练经费基本保障。

民警政治、业务、体能、心理素质全面增强,胜任本职工作需要。

(3)建立具有公安队伍特点的内务管理体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特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实施。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和各级前卫体育协会负责本标准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西藏、青海、新疆等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测试项目和标准,报中国前卫体育协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分组和项目第五条体育锻炼达标按性别和年龄划分为男七个组、女六个组。

1、男子、女子青年一组:25岁以下(含公安院校学员);2、男子、女子青年二组:26岁至30岁;3、男子、女子青年三组:31岁至35岁;4、男子、女子青年四组:36岁至40岁;5、男子、女子中年一组:41岁至45岁;6、男子、女子中年二组:46岁至50岁。

—1 —7、男子中年三组:51岁至55岁。

第六条本标准项目设四类,男七组、女六组计十四项。

第一类项目:100米跑、10米×4往返跑;第二类项目:800米跑、1000米跑、1500米跑、1500米健步走、2000米健步走、1分钟跳绳;第三类项目:1分钟仰卧起坐、俯卧撑、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第四类项目:立定跳远、纵跳。

第三章考核和标准第七条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考核。

第八条参加者从每类锻炼项目中,各选一项参加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根据参加者完成四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第十条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标准为200分至275分,平均为50分以上。

良好标准为276分至335分,平均为70分以上。

优秀标准为336分至400分,平均为85分以上。

第十一条参加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及格:1、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考核项目;2、有一类项目的考核成绩低于35分(不含35分)。

队列训练条例

队列训练条例

队列训练条例内容一:立正、跨立、稍息1、(立正)立正是警察的差不多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警察在宣誓、同意命令、进见首长和向首长报告、回答首长问话、升降国旗、奏国歌和警察之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讲解示范】:1、其口令为:“立正”下面由我边讲边做,请同学们注意观看。

2、动作要领:(由我边讲边示范)当听到立正的口令时两脚跟靠拢并起,两脚尖向外分开60度;两腿挺拔、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微向后张;两臂自然下垂,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间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颚微收,两眼向前平视。

2、(跨立)所谓跨立,确实是跨步站立。

它要紧用于警体操和执勤等场合。

跨立与立正能够互换。

【讲解示范】:1、其口令为:“跨立”下面由我边讲边做,请同学们注意观看。

2、动作要领:当听到跨立的口令时,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躯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

两手至于背后,左手握与右手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内腰带上沿)同高,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手心向后。

听到“立正”的口令后,在左脚靠拢右脚的同时,两手放下成立正姿势。

3、(稍息)稍息是在队列中站立时刻较长时采纳的一种队列动作。

【讲解示范】:1、其口令为“稍息”下面由我边讲边做,请同学们注意观看。

2、动作要领:当听到稍息的口令时,左脚顺左脚尖方向提胯伸出约全脚掌的三分之二,两脚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躯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

稍息过久能够自行换脚。

听到“立正”的口令后,左脚提胯收回,复原立正姿势。

内容二:停止间的转法(停止间的转法)停止间转发,是停止间变换方向的一种方法。

分为向右(左)转,向后转,必要时也能够半面向右(左)转。

【讲解示范】:1、其口令为:向右(左)——转。

向后——转。

半面向右(左)——转下面由我边讲边做,请同学们注意观看。

2、动作要领:以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以头带动躯体,使躯体和脚和谐一致向右(左)转体90度,躯体重心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2015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2015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2015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2015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现将《贵阳市公安局2015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2015年4月30日贵阳市公安局2015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及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全省、全市公安局长会议精神,以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为主线,以深化警务改革为抓手,着力加强队伍党的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安队伍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为全力打造贵阳公安发展“九个升级版”、“实现2015年刑事案件再降10%,切实提升全市公安机关城市治安控制力”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人才智力支持和精神文化动力。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为“两严一降”及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供思想保障。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把学习贯彻引向深入,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把学习讲话精神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不断深化对讲话精神的理解和把握,重点解决理想信念问题、对党忠诚问题、政治纪律问题,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2.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守纪律、讲规矩放在重要位置,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必须”的要求,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杜绝“七个有之”,落实“十严禁”、“十不准”、“八个绝不允许”。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2.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部修订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请在2021年3月9日前通过邮件发送至****************。

公安部2021年2月7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生成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围绕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聚焦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突出实战化导向,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训练,着力锻造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公安铁军,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实战本领,为公安机关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撑。

刍议警务实战训练教学方法

刍议警务实战训练教学方法

刍议警务实战训练教学方法倪峰【摘要】当前我国警务实战训练是警察教育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来看,警务实战训练的内容和时间在警察培训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充分说明警务实战训练在警察训练体系中的地位。

从教学理论的原理出发,从警务实战训练教学方法的概念入手,可以探讨分析警务实战训练教学方法的特点及分类。

公安院校要重视警务实战训练教学方法的内涵及分类,根据分类研究警务实战训练的常用教学方法,借此可以提高警务实战训练教学方法的运用效果。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policing reform, the educational model of police combat exercise is a novel means of training policemen. It is based on the condition of the physical stamina training in the police colleges. It combines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theories of the physical stamina training. We expound the respects of the physical stamina training. The physical stamina training must be preceded in a planned and systemic way. The police college should study the physical training method of the physical stamina training.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n effective training model of police’s tactics with combat exercise to serve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police work.【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6页(P72-77)【关键词】警务实战;教学方法;教学模式【作者】倪峰【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15警务实战训练是提高人民警察预防、制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警察依法、安全、高效地完成执法任务能力的教育过程,是公安机关开展岗位大练兵和“三必训”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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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制度、规划、标准,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建设网络训练平台,制定本地区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本地区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地区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入警训练;(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职务、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及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六)公安部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可授权或委托市级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保障本地区训练工作,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二)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施的专业训练;(三)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四)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和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三章训练任务第十九条入警训练是对新录用、调入的人员进行的训练。

入警训练时间不少于90天。

其中,新录用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新录用、调入任县处级副职职务以下人员的入警训练时间为180天。

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总训练时间的30%。

入警训练内容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基础公安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公安工作能力。

其中,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和体能训练课程不少于集中训练课程的30%。

第二十条晋升训练是对晋升职务、晋升警衔的人民警察进行的训练。

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

其中,新任市、县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职务晋升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党性党风教育、国际国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公安发展战略、公安法制与执法、科学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等,重点培养战略思维和管理素养,提高胜任领导工作能力。

警衔晋升训练内容根据训练对象和工作需要,参照职务晋升训练设定,重点培养专业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凡已经参加同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警衔晋升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1年内可不再重复参加晋升训练。

第二十一条专业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人民警察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专业训练时间由政工部门和警种、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保证人民警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训练,三年累计不少于30天。

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专业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其中,单警装备使用、枪支基本操作、枪支实弹射击、徒手攻防技能、体能达标训练等课程不少于专业训练课程的30%。

第二十二条发展训练是公安机关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着眼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人民警察健康成长组织的训练。

发展训练主要包括在职领导干部专题训练、后备干部培养训练、专家和业务骨干研修、教官业务提高训练、民警职业拓展训练等。

发展训练的时间、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紧贴实战需要,推进训练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学习、训练、管理、考核。

推行实战案例教学,基层和一线人民警察的案例教学课程不少于总课程的30%。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实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提高训练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以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和实战本领为目标,通过岗位练兵、在线学习等形式开展自学自练,达到训练考核标准。

基层和一线民警应当根据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

第四章训练机构第二十五条部、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教育训练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警种、部门应当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依托公安院校设立训练基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练基地。

第二十七条训练基地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官和管理人员;(三)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训练场所、设施、装备;(四)根据任务需要研发训练课程的能力;(五)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训练基地作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实行政工部门与训练基地“一体化”领导管理体制,由政工部门领导兼任训练基地主要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院校建设,充分利用其教学科研优势,加强训练理论研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和综合性的训练工作,在训练中发挥引领和高地作用。

第五章训练教官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官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门类齐全、充满活力的教官队伍。

第三十一条教官是指从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

在规定期限内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专职教官;兼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兼职教官。

第三十二条教官应当热爱公安教育训练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训练教学、课程研发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教官实行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

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择优选聘、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初审、专家评审、组织聘任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教官在聘任期内完成年度训练教学任务,享受相应课酬、学习资料费、课程研发费等待遇,并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建立教官知识更新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并组织教官参加进修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安排教官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调研。

专职教官实践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

第三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授课和业务骨干推优任教制度,鼓励和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离岗任教。

离岗任教经历列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选聘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第六章经费装备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警察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足额保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按照“谁调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训练经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公安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基地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器材,并将新装备优先免费配备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

第七章管理考核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警务化管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晋升训练前,组织人民警察参加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体能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晋升训练。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实施训练,组织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予以认定,并通报参训人民警察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上岗、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晋升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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