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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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人生有四个存折:健康情感事业和金钱。如果健康消失了,其他的存折都会过期。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目标,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的,由企业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1992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7月 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1992年6月 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1992年7月 1 日后参加工作),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 10年(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且1992年7月1 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级),可办理因病、残提前退休手续。每提前一年,养老金递减2%。

6、符合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均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7、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应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混岗工作,不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

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办理。

8、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28%计发。

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的人员。

六、工伤人员的补助办法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工伤保险补助:

1、工伤1?4级人员,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2、工伤5?10级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为其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标准是:

(1)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 日前发生工伤的,按照五级每月 22元、六级每月 20元、七级每月 18元、八级每月 16元、九级每月14元、十级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平均寿命的费用。1998年1月 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可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2)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市社平工资计算,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算,五级28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4)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且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3、工亡遗属人员,由企业按当前遗属生活费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子女计算到18周岁,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余命,年龄超过平均余命的,按5年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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