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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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一、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关于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定义主要有三部法规:2010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将地方政府平台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也是首次对政府融资平台明确定义的官方文件。

随后,在2010年7月,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联合发布财预[2010]412号文,将政府融资平台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19号文和412号文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基本相同,只不过412号文在19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地方政府需要“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的要求。

2011年,原银监会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上研究确立《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在说明中银监口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银保监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口径和财政部口径并不一致。财政部强调城投融资平台是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而银保监会对城投融资平台的认定,是对偿还责任的实质出发,对各类法人统计的宽口径。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的历史严格

我国目前对政府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系统制度。“名单制”管理系统推出历史,其实一直要追溯到2010年的国发19号文。

1、国发[2010]19号和财预[2010]412号

为了限制城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国务院要求银监会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规定银监会自2010年3季度开始编制地方投融资平台名单,更新频率为3个月。

2、银监发[2011]34号

在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的要求中,明确按照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情况建立“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3、银监发[2012]12号

在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且名单制管理系统也预留了退出机制。

根据银监会的原则,退出类平台成熟一家退出一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资产负债率要在70%以下,并且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达到全覆盖的指标要求。

目前,银监会每个季度会推出一版最新的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并根据不同风险定性将融资平台划分为:

全覆盖(100%)

▪基本覆盖(70%-100%)

▪半覆盖(30%-70%)

▪无覆盖(30%以下)

划分标准主要考察自身现金流能否覆盖全部债务本息情况。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退出的相关知识点,我们梳理如下:

(一)为何这么多平台公司选择退出呢?

平台债在各市场发行依然受多重限制,剥离平台名单选择其他形式的发债成为平台公司的选择。

1、证监会指导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而在证监会对融资平台发债的口径中,对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I.在银监会政府融资名单中,且非“退出类”,不得发行公司债;

II.在银监会政府融资名单中,且为“退出类”,或者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等相关业务的,其报告期(近3年,非公开发行为近2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和现金流占比,不得同时超过50%,但募集资金用于省级保障房的除外。

不过后来监管方发现,双红线直接导致一些企业通过调整会计处理规避发行条件,反而不利于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于是2016年该指导规则被修订:

▪一是“双50%”改为“单50%”。即仅要求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50%,取消现金流占比指标;

▪二是调整指标计算方法。发行人计算政府性收入占比,除了可采取报告期内各年度政府性收入占比的算数平均值外,也可采取“加权平均法”(各年度源自地方政府的收入总额/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2、发改委

发改委对地方平台的发债意见是,对于被银监会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且非“退出类”的发行人,原则上不再审批其发债申请。

而“退出类”平台发债,需提供银监会出具的相关证明,需达到全覆盖的标准。

3、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要求,即新增债务纳入政府一类债务的公司发债需要提供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的一系列专项说明。

由此可见,三大市场对于平台公司债券发行端均不同程度设置了限制条件。

在严苛的发债条件下,据了解,目前能够在三大市场成功发债的项目多为受多方政策鼓励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平台公司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程序呢?

平台公司并不是想退出就能退出,尤其是对于为能合规融资而调整的

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就必须按银监办发[2011]191号、银监发[2013]10号等要求执行:

1、退出条件:

I.须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系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II.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III.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100%[含]以上)。

IV.存量贷款中需财政偿还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

V.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2、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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