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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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协议书(讨论稿)
甲方:********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物业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 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进行由于施工引起的工程保修,现甲、乙、丙三方就相关工程保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0保修范围及期限
1.1保修范围
1.1.1由于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原因引起的房屋保修;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保养。
1.1.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自行发包和甲供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1.1.3由于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对原结构及管线进行改动引起的质量问题,如:拆墙;管道改装移位;门窗拆改;屋面堆物超载;屋面打洞安装其他物体;楼地面打洞;外墙凿洞开槽;改变电源线路、管道、电气设备以及使用不当等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1.2保修期限
1.2.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2.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1.2.3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和门窗的防渗漏,为5年。
1.2.4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
1.2.5以上项目的保修期限同《##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应一致。如保修的起始时间上有差异,以《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为准。
1.2.6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按《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
1.3 维修后的保修期
1.3.1维修后的保修期不影响“1.2保修期限”,即维修后的保修期,在时间延续上不超过“1.2保修期限”规定的,按“1.2保修期限”执行。
2.0 工程保修期内各方联系人员(乙方在保修期内安排专人负责房屋保修事宜)2.1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2.2 乙方常驻现场维修联系人
土建维修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水电维修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2.3 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2.4 乙方上述联系人一旦发生变更,应在1日内通知甲方、丙方。
2.5 自项目向业主之日起三个月内维修由甲方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三个月以后的维修由甲方全权委托丙方(10.1附件《保修委托书》)负责组织实施,乙方完全予以认同并遵照执行。
3.0 保修责任约定条款
3.1 业主报修的房屋质量问题,以户为单位,给予乙方一次整改维修的机会。完工期限以丙方业主约定时间为准(丙方在施工前注明完工时间),乙方维修一次后,只要该户任何一个维修项,发生一次同部位、同性质质量问题的返修,或超出丙方同业主约定完工时间。乙方即退出该户的保修,该户此后的保修由丙方另行聘请第三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3.2 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住户提出索赔要求,原则上由乙方与业主协商、谈判解决,若因乙方原因不按约定期限与业主协商一致,则视为乙方自动授权丙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谈判,丙方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丙方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乙方应予以无条件承认。发生索赔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现金,不得从保修金中提取。若乙方拒绝赔偿,丙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赔偿费外,并从保修金中提取本次索赔费用的25%作为违约金,作为丙方处理投诉的管理费及名誉补偿费。
3.3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维修,收到维修通知后因乙方原因不到现场维修,乙方除承担维修本身的所有费用外,另须按本次维修费用的10%补偿给业主,按本次维修费用的15%支付丙方维修管理费。
3.4 急修项目:渗水、漏水、给排水、供暖、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如上水管、供暖管道爆裂;设计有水房间的墙、地面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漏水;漏、断电;空调、热水炉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乙方须在丙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应急维修,全面完成维修时间由丙、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5 对于急修项目的应急处理(如上水管、供暖管道爆裂;设计有水房间的墙、地面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漏水、漏、断电等),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理;丙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抢修,抢修项目如属原房屋施工质量问题,抢修费用及相关损失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3.6 一般保修项目:丙方以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签发的方式通知乙方签收《维修整改通知》,乙方应在12小时内给予回复并赶到现场组织维修。送达时间以乙方收到电子邮件或签收文件时间为准。
3.7 急修和一般保修项目,无论乙方有什么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派人到现场落
实维修事宜,则视为乙方默认施工质量问题属实。丙方有权委派第三方维修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3.8 短时间(1日)内不能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乙方应服从丙方的安排,先行组织维修,不得推诿。否则,丙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单位修缮,相关损失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在保修金中扣除;
3.9 短时间(1日)内未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经甲、乙、丙三方最终确认,若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则甲方给于乙方办理工程签证,按实结算。(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10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业主提出的直接损失。
3.11 乙方维修人员应按丙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丙方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3.12 责任确属乙方的,一旦维修条件具备,乙方应立即维修,不得以种种理由推脱。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修缮,且因此发生的连带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3.13 未出售房屋在保修期截止前,由甲方会同乙方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无条件进行维修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甲方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经整改的项目或部位,其保修内容、保修期按本协议“1. 保修范围及期限”执行。
4.保修期间,因乙方保修质量及服务不能满足本协议要求,由丙方另行聘请第三方维修单位维修工程,其决算以《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XX年)》为基础上浮25%,另行约定单项维修单价(如:墙地面裂缝空鼓**元/m2等),商定后补签补充协议。
5.维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原设计要求为准。
6.对于责任归属有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鉴定,明确责任归属,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 保修金管理及返还方式
7.1 自工程保修期开始起,乙方需结算及申请支付质保金时必须经丙方审批同意,甲方方可支付。
7.2. 维修费用结算:对丙方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单位发生的维修费用,丙方每月5日统计上月维修数量及金额,并出具工程维修结算给甲方,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从乙方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并支付给丙方。
8. 安全管理
8.1 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总体《工程保修施工组织设计》。
8.2 自工程保修期开始起,乙方接到维修通知后,确定维修方案的同时,乙方应提交《维修施工安全措施》,经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