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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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执法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科技执法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科技执法系统在管理中的作用,切实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提高执法的信息化水平,推进公正、廉洁、高效执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技执法视频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传输设备、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软、硬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科技执法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使用科技执法视频监控系统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科技执法视频监控系统的系统操作人员。

第五条科技执法系统视频监控硬件设备的更新和系统运行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六条科技执法视频监控系统所有设备列入各部门固定资产,信息中心会同办公室、财审科对设备的分发、调配、收回、报废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系统出现故障,部门操作人员及时与信息中心联
系维修,信息中心应在24小时内安排人员调查处理。

第八条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利用监控平台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视频监控传输设备存储的所有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

违反本条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巡查车辆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车载设备处于开启状态,对于不按照要求开机的车辆由执法大队定期通报。

第十条为确保数据安全,使用人员须将系统默认的登陆密码进行重新设置,密码应同时包括数字和字母,长度不得低于六位数。

第十一条系统操作人员每个工作日须登录科技执法监控系统平台,对自己辖区内监控点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二条使用人员应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汇总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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