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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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苏高法审委[201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11.24
【实施日期】2011.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1年11月24日苏高法审委[2011]17号)
为全面规范诉前调解工作,严格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诉前调解案件从材料受理、预立案、移送、办理、结案、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第二条诉前调解案件是指在立案前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经征询当事人意见预立
案后,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自行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一律纳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电脑结案工作,并将诉前调解案件纳入全年审判绩效考评的范围。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庭的诉前调解案件应当纳入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并填写《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软件自动生成)。

第八条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部门应当在当日进行预立案,并送达《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受理通知书》,及时安排诉前调解。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

经法律释明后,当事人仍然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九条立案部门负责对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编立案号后,诉前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诉前调解案件统一编立“诉前调”字案号。

第十条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后,立案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有关组织或调解人员。

第十一条当事人同意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的,立案部门应当在预立案当日将《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连同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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