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教材PPT 16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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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规》规定:顶层跃1层仍按1层算,故该住宅楼层数仍为9层。
建筑层数计算实例
例四 一栋9层的复式住宅楼,其每层层高为3.6m。 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 超过3m部分的住宅总高为9X3.6m=32.4m, 将其进行折算:得到:32.4m÷3m=10层,余数为 2.4m >1.5m,则将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该复式住 宅折算层数为10+1=11层。
建筑层数计算实例
例三 一栋9层的住宅楼,其中8层以下每层层高为 2.8m,顶层(9层)为跃层,其层高为5.0m。则该 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 超过3m部分即第九层总高为5m,将其进行 折算,得到:5m÷3m=1层,余数为2m>1.5m, 则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跃层部分层数为1+1=2层。 则该栋楼折算成8+2=10层。
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 论证。
2、建筑高度
原《建规》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 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 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 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 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 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1、适用范围
《高规》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 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应改为底部)设 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
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
3、建筑层数
跃层的层数和高度
3、建筑层数
《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规定: 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
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 算建筑层数。
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 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折算,余 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 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 按1层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讲座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吴雪岭
2007年8月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原《建规》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
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
务公共建筑; 二 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 地下民用建筑。
1、适用范围
新《建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层数计算实例
例二 一栋11层的住宅楼,下面两层商业网点,每层层 高为3.6m,上面9层层高均为3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 计算如下: 商业部分总高度为:2X3.6m=7.2m,将超过3m部 分的商网高度7.2m进行折算,得到:7.2m÷3m=2层, 余数为1.2m<1.5m,则余数部分不计入1层,即商业 部分层数为2层。 则该栋楼折算成9+2=11层。 (不用设消防电梯)
1、适用范围
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 住宅、宿舍、公寓、别墅
公共建筑
建 筑 工业建筑 厂房
办公、商业、交通、金融、旅馆、文娱、学校、 体育、展览、医疗、科学实验
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
仓库
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
1、适用范围
新《建规》不适用于: 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 人民防空工程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 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二、术语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 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的这段时 间,用小时表示。
稳定性——非承重构件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 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失去支持能力。
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 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明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高规》2.0.2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 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高度
单层建筑高度
不同屋面形式建筑高度
坡屋顶的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屋顶突出结构
建筑高度-不同地坪
3、建筑层数
新《建规》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 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 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 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 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 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 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 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2、建筑高度
新《建规》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 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 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 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 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 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 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 筑高度内。
住宅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计算实例
例一 一栋11层的住宅楼,下面两层商业网点,每层 层高为3.9m,上面9层层高均为3m。则该建筑折算层 数计算如下: 商网部分总高度为:2X3.9m=7.8m,将超过3m部 分的商业高度7.8m进行折算,得到:7.8m÷3m=2层, 余数为1.8m>1.5m,则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商网部 分层数为2层+1层=3层。 则该栋住宅楼折算成9+3=12层。 (应设置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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