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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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死亡自然人:
公民死亡后的名誉权,及知识产权中的 人身性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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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二)诉讼行为能力
1、界定: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3、状态和时限: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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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界定:
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所 具有的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独立行使诉讼 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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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规范依据:
《最高法院意见 》:
67、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 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 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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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
第一: 该诉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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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概念界定
(一)界定: (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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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界定: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 民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以其名义进 行,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并 受人民法院裁判性文书拘束的程序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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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内涵:
第一: 诉讼以其名义进行;
第二:
与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或案 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C、其他组织:成立
终止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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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事诉讼法》第49条:
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 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 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 证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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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 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 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 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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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民法通则》第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1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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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民法通则》第12条: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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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 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 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 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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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A、内涵差异; B、法律状态和时限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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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状态和时限: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A、完全行为能力; A、有诉讼行为能力;
B、限制行为能力;
C、无行为能力。 B、无诉讼行为能力。
规范依据:
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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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规范依据:
第二: 对方相应诉讼行为亦无效;
第三: 因追认而有效:
a、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b、其取得诉讼行为能力后自行追认。 问题:
追认是否须获对方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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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第一: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诉 讼行为能力; 第二:
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一定有诉讼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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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界定:
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又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类:
A、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组 织:
B、依法登记成立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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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特殊情况:(思考)
A、胎儿: 继承关系中胎儿的遗产预留份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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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A、直接的利害关系; B、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
受人民法院实体性裁判文书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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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 (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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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诉讼权利能力
1、界定: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 3、主体范围和时限: 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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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界定:
所谓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 讼义务的法律资格。
即,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法 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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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
差异:内涵不同 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
律资格
VS 参与民事实体交往的基本法律资格 共同点: 二者的主体范围和时限在理论上应完全一 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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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பைடு நூலகம்
(解释)
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主 体范围,及对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的保护期限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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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主体范围和时限:
A、自然人: 出生
死亡
B、法人组织:成立
终止
第六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当事人概述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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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七、原告与被告
公民死亡后的名誉权,及知识产权中的 人身性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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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行为能力
1、界定: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3、状态和时限: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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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界定:
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所 具有的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独立行使诉讼 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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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规范依据:
《最高法院意见 》:
67、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 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 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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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
第一: 该诉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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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概念界定
(一)界定: (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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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界定: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 民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以其名义进 行,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并 受人民法院裁判性文书拘束的程序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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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内涵:
第一: 诉讼以其名义进行;
第二:
与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或案 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C、其他组织:成立
终止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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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事诉讼法》第49条:
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 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 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 证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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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 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 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 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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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规范依据:
《民法通则》第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1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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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规范依据:
《民法通则》第12条: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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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 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 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 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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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A、内涵差异; B、法律状态和时限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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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状态和时限: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A、完全行为能力; A、有诉讼行为能力;
B、限制行为能力;
C、无行为能力。 B、无诉讼行为能力。
规范依据:
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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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规范依据:
第二: 对方相应诉讼行为亦无效;
第三: 因追认而有效:
a、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b、其取得诉讼行为能力后自行追认。 问题:
追认是否须获对方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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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第一: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诉 讼行为能力; 第二:
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一定有诉讼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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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界定:
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又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类:
A、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组 织:
B、依法登记成立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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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特殊情况:(思考)
A、胎儿: 继承关系中胎儿的遗产预留份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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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的利害关系; B、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
受人民法院实体性裁判文书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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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 (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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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权利能力
1、界定: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 3、主体范围和时限: 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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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定:
所谓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 讼义务的法律资格。
即,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法 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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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
差异:内涵不同 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
律资格
VS 参与民事实体交往的基本法律资格 共同点: 二者的主体范围和时限在理论上应完全一 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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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主 体范围,及对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的保护期限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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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主体范围和时限:
A、自然人: 出生
死亡
B、法人组织:成立
终止
第六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当事人概述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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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七、原告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