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水利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实务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实务征管一处一、概述●《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2011年8月30日印发,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的规定自2011年1月1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十条,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基金来源、筹集办法、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重大意义●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做出重大部署,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规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规范了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是我省贯彻和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的重要行动,也是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更是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的重要步骤。
●对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历史沿革●1995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征收防洪保安资金●1997年2月,国务院出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我省制定《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经财政部批准,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使用。
●2001年12月,制定《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出台《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8月,我省制定新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筹集和使用办法,将原有的水利建设基金和防洪保安资金进行归并。
工程施工项目水利税(3篇)
第1篇一、水利工程项目的税收政策1. 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属于建筑服务范畴,应按照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目前,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
2. 印花税:水利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应按照印花税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文件性质而定,一般在0.05%至0.5%之间。
3. 土地增值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60%,具体税率根据项目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 契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行为,需按照契税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税率根据项目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水利工程项目的税收筹划1. 合理选择施工方式:在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中,选择合适的施工方式可以降低税负。
例如,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可以减少增值税的税负。
2. 优化合同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理设计合同条款,如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比例等,有利于降低税负。
3.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在工程造价确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税负。
4.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增值税、印花税等。
三、水利工程项目的税收风险防范1.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项目相关人员应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收风险意识。
2. 合规操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项目合规。
3. 定期进行税务审计:定期对项目进行税务审计,发现并纠正税收风险。
4. 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明确税收责任,确保税收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总之,水利工程项目的税收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税种。
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税收,防范税收风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2篇在我国,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业灌溉、城市供水、防洪排涝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水利工程水费,流转税,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7﹞90号
【发文日期】2007-06-06
【实施时间】2007-06-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税收入。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开展专项清理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摸清税源入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单位户数和收取水费情况,将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单位全部纳入地税管理,办理税务登记,有关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应一律使用地税发票,对以前年度实现的各项税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三、认真总结上报。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政策,对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仔细研究、妥善解决,并认真总结相关工作情况及成效,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局(税收管理一处)。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1.24
•【字号】财综〔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水利基金填报流程
吉林省水利基金填报流程1、首先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的网站。
2、您可以使用您的税号和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将金色的税务托盘插入电脑来使用证书登录。
进入登录页面后,税务系统会显示您在申报期间(一般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需要申报的税务信息。
3、一般要先完成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将增加城建税和教育费的报表,地方水利基金将包含在此报表中。
4、根据各地水利收费标准不同,一般按当月应缴纳增值税金额的0.5%征收。
一般情况下,在报表中填写当月增值税金额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缴纳的地方水利。
然后保存声明就完成了。
水利建设基金是地方税,不需要在任何地方代收代缴。
企业在申请水利建设基金时,要先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本期要申请的项目,找到水利建设基金,点击申请,然后填写企业免税收入金额。
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该缴纳的税额,然后点击提交扣税。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机构为财政部门,征收机构为: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广西缴纳增值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国税部门征收。
水利建设基金必须缴纳吗?1.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
2.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收入计提。
各省市征收比例不同,如湖南省0.06%,浙江省0.01%。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
3.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水利建设基金在哪里申报,大家看完本文后也都知道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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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征收水资源费【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鄂水利规函﹝2008﹞294号【发文日期】2008-05-14【实施时间】2008-05-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印发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鄂水利发〔2007〕8号),确定了“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征收职责、征收程序、配合机制、考核办法等。
在各级地税、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正在积极有效开展。
但目前仍然存在政策执行不够到位,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征收入库情况不够理想等问题。
特别是发电、供水行业拖欠水资源费现象较为突出。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征收核定。
目前,少数地方对征收核定工作抓得不够扎实,影响了征收工作的开展。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鄂水利发〔2007〕8号文的规定,积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核定工作,做到人员专班化、工作制度化,确保核定数额客观、准确,打牢征收工作基础,为地税部门代征入库提供坚实依据。
当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做好取用水单位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和今年一季度应缴水资源费的核定工作。
对取用水单位还未下达《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的水利部门,务必于5月31日前下达,并经取用水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于6月5日前传递给地税部门。
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核定情况须经省水利厅审核盖章。
二、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征收力度。
省地税局对水资源费征收的年度目标考核,不以下达征收基数的方式考核,而以实际征缴入库率考核(入库率=征收入库数/经取用水单位签字确认的核定数),入库率必须达到95%以上。
所得税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区别与联系解析
所得税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区别与联系解析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不仅承担着财政平衡和资源配置的功能,而且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其中,所得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作为税收形式的代表,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本文将对所得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行区别与联系的解析。
二、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所得税是对个人和企业所得额进行征收的税收,是一种按照财产所有权收取的一种财产税。
所得税的主要特点包括:1. 征收对象广泛:不仅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利润、股息、红利等各种收入;2. 按等级征税:所得税根据不同收入水平,采取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实行较高的等级差异化税率;3. 收入征税:所得税是一种对收入征税的税收形式,对个人和企业真实的经济收益进行征税,回避了财产过于集中的问题。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概念与特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指国家为加强地方水利建设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特点包括:1. 用途专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保障了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2. 地方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方政府统一管理,根据地方情况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3. 收入来源多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收入来源包括土地出让、水资源开发、水土保持、水产养殖等多个方面。
四、所得税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区别所得税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征收对象、征税方式、用途等方面存在以下区别:1. 征收对象不同: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各类所得,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涉及到土地利用、水资源开发等与水利建设相关的活动;2. 征税方式不同:所得税采取按照收入额度征税的方式,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征收不同税率,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通过土地出让、资源开发等形式进行征收,收入来源较为特殊;3. 用途不同:所得税征收的税收主要用于国家财政的日常支出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
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资源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9日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葛洲坝电厂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葛洲坝电厂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函【标 签】缴纳水资源费,葛洲坝电厂水资源费【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鄂水利规函﹝2006﹞654号【发文日期】1995-08-19【实施时间】1995-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三峡开发总公司: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贵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已向长江水利委员会申领了取水许可证,应当向我省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于葛洲坝电厂不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其缴纳水资源费标准应当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96号)文件执行。
请贵公司做好葛洲坝电厂缴纳水资源费的组织协调工作,于2007年元月10日前,按宜昌市水利局、地税局送达的《湖北省取水单位和个人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应缴水资源费情况申报通知书》填报应缴费额等情况,并向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葛洲坝电厂2006年度水资源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 005]3号J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农[2 0 05】1 8 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及标准:(一)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二)对铁矿石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三)对天然气、石油和其他资源型矿产(其他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开采企业按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其应纳资源税的3 0%. ’以上的销售数量均包括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和企业自用数量。
第三条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以现金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暂使用税收完税证征收,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自治区级收入,征收时应缴入“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级科目中的“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项目。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纳,使用资源税申报表,在征收资源税时同时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按照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将列入年度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对征收不足形成欠费的单位按比例扣分.第六条自治区地税局每年按照5%的比例向财政部门申请征收经费,全部作为基层征收局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但是考虑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难易程度和地区的差异,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在拨付征收经费时,可各掌握1%的征收经费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征收宣传辅导费,征管人员的学习培训。
费,有关征管的办公费,专项检查费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依据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依据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是指在水利建设中,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投资人的投资款(包括公积金),和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等,根据章
程后作为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而需要征税的情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收法》、《关于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计税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的主
要内容包括:
一是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的范围:该项收入包括水利建设单位从投
资人处获取的投资款,以及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
二是税率: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的征税率为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
一般为25%;
三是应纳税所得额: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的实际价款扣除支出后的
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收法》和《关于水
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若干规定》,纳税单位应当向地税部门按时报告、交纳征收;
五是减免和免除:根据法律,一般允许州内水利建设项目免交税,而国家及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发布的水利建设经费支出,将不再受到任
何税收限制。
通过以上对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项收入的
计税有规定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严格执行和管理水利建设
专项收入计税制度,有助于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利用,促进经济可持
续发展,做好水利建设财政保障。
与水利相关的税收政策
【税法大全】与水利相关的税收政策2020年的这个夏天,真的是好难。
南方广大地域持续遭遇强降雨,汛情严重。
加强水利建设,确保河流水库等防洪安全,肯定将成为汛期以后的重点。
今天德新税悟给大家梳理一下与水利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征税品目与适用税率(一)水利建设兴建水利工程设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9%。
(二)销售货物、应税服务1、水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为9%。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2、提供航道管理、航道疏浚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适用税率为6%。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打捞救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打捞救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
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4、提供水路运输光租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中的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3%。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5、水力发电企业销售电力,适用税率为1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00]3号【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颁布日期】20000418【实施日期】20000418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提高大江大河的防洪抗旱能力,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省对业已开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规范,报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同意,财政部对我省下达了《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务院文件和财政部批复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征收标准及征收途径:(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水运附加、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3%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提取、划转。
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应提取的3%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划转。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古代农田管理制度是指古代社会对农田的管理和规制制度。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农业对于古代社会来说是最基础的生产活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在古代社会,农田管理制度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内容古代农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制度、耕作制度、赋税制度和水利管理制度等。
在古代社会,土地是生产资料的主要形式,对土地的管理和规制一直是古代政府的重要任务。
土地制度是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有封建土地制度、绅田制度等。
封建土地制度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封建君主通过对土地的分封和赐予臣子,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维护自己的政权。
绅田制度是指土地归绅士所有,由绅士出面管理,绅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官方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
这些土地制度对古代农田管理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古代农田的开垦和使用。
耕作制度是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另一重要内容。
古代中国的耕作制度主要有分配耕地、耕种和收获等。
在古代社会,土地的分配与耕地的耕种和收获都受到严格的规制,古代政府通过颁布政策和法令对耕作制度进行管理和规定,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转。
赋税制度也是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古代中国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地税和田赋两种。
地税是古代政府对土地收取的一种税收,田赋是古代政府对农民收取的一种税收,这些税收用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赋税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水利管理制度是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中国的水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治水、灌溉和水利工程等,它对于古代农田的管理和开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代政府通过实施水利管理制度,加强对农田的灌溉和保护,提高了农田的产量和利用效率。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古代农田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从原始社会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时期。
奋发图强 开创地税工作新局面
奋发图强开创地税工作新局面
桂文奎
【期刊名称】《湖北财税:理论版》
【年(卷),期】1995(000)003
【摘要】1995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继续深化各项改革的重要一年。
全省地税工作总的任务是:以邓小平同志的特色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税制改革,加快有地方特色的税制体系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硬化征管手段;强化税收法制,维
【总页数】2页(P12-13)
【作者】桂文奎
【作者单位】湖北省地税局副局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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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一)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二)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三)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当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比上年减少的;(四)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五)符合省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七)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1-3年内;(八)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按规定备案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九)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并且当年专用设备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十)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十一)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十二)景点类旅游企业的门票收入;(十三)省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十四)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十五)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新办3年内的连锁经营超市;(十六)跨省企业集团的本省总部(含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机构)、新引进3年内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十七)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3年内的金融机构总部;(十八)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3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十九)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3年内的服务企业;(二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收入;(二十一)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二十二)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二十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十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二十五)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二十六)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二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二十八)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二十九)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三十)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湘财综[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2、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附件1: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
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水利基金减免申请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水利基金减免申请报告篇一:20XX水利基金减免网上申请操作说明20XX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申请操作说明宁波地税网上办事服务厅(客户端)升级完成后,纳税人可直接通过客户端在线提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申请。
现将相关操作步骤简要说明如下:一、登录宁波地税网上办事服务厅(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点击选择“税收优惠申请”,如果提示有新版本推出,请点击“立即升级”。
二、进入税收优惠申请界面进入后点击“新增”,弹出全部“税收优惠项目”列表,在检索条件中选择申请减免的税费项目,并可在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模糊查询。
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优惠项目,点击“确定”。
(说明:优惠项目的“办理类型”分为“即办”“限办”两类。
即办类项目,纳税人完成申请即终审;限办类项目,纳税人完成申请后需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即终审。
)三、进入税收优惠办理界面需填报的信息分为三个部分:纳税人信息、主表信息、附表指标。
(一)纳税人信息。
办税人名称与身份证号码为必填项,身份证号码必须如实填写,系统会自动按身份证号编制规则进行校验。
(二)主表信息。
在减免方式上,根据优惠项目的不同,部分项目为按幅度减免,应填写“减免幅度”,部分项目为按额度减免,应填写“减免额度”。
(系统已自动设定,纳税人在减免幅度与减免额度中只能填写一项)(三)附表指标。
具体指标因优惠项目的不同而各有区别,纳税人必须据实填写。
附表指标分为三种类型:1、选择项,即纳税人可在已列出的项目中选择。
如“外贸企业类型”,纳税人可下拉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一;2、采集项,即需要纳税人自行填报的信息。
如出口销售额、转口贸易销售额、全年营业收入等,纳税人须据实填写;3、调用项,即系统自动带出的信息,无需纳税人填写。
如全年利润总额和全年应缴水利基金总额。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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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翻印
烟地税翻印〔2011〕55号翻印日期:2011.11.1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1]84号发文日期:2011.7.26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地税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意义
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贯彻今年中央、省委两个“1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
通过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一步拓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扩大收入规模,对于建立稳定持续的水利建设筹资机制,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征收工作,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二、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规范代收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暂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2011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三税”为征收依据,具体代收工作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7月1日以前实现的在7月1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三税”不征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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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缴纳人应按照“三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拖欠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督查、催缴,对拒不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规定进行追缴。
三、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水利、地税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主体,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各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使用。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各级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工作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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