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丝路金融小镇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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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丝路金融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丝路金融小镇是按照我省“拓展众创空间、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产城融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规划发展的以金融业为主导、体现国际贸易特点的产业小镇。丝路金融小镇既为市场转型提供金融要素支撑,发挥金融的造血输血功能,又有利于金融业与国际贸易优势紧密结合,加快形成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发展模式,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改革。为促进我市丝路金融小镇健康发展,加快形成金融业集聚发展新格局,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发展目标和思路
(一)紧紧抓住我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和金融专项改革的战略机遇期,发挥义乌特色,凸显贸易金融,推动金融业集聚健康发展,着力建设全国贸易金融示范区和创新金融实践区。
(二)强化金融工作力度,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整合调动各方资源。坚持争取政策与努力实践相结合、引进机构与鼓励辐射相结合、盘活存量与提高增量相结合、做强传统金融与发展新兴金融相结合、加快金融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努力实现义乌金融业加快发展目标,着力培育丝路金融小镇。
二、扶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在丝路金融小镇集聚发展,具体扶持对象为下列第(一)条中的8类金融机构。新迁入义乌并注册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以及本意见实施前已在义乌注册并经金融办认定的第8类机构,税务登记在义乌的,享受下列第(一)、(二)、(三)、(四)条政策。对1-7类机构原注册地在义乌,新注册地迁入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税务登记在义乌的,享受下列第(二)、(三)、(四)条政策。
(一)给予开办补贴,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1.对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义乌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
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是指直属于银行机构总部,拥有独立金融许可和营业执照,成本独立核算且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设立的专营机构(包括私人银行、小企业金融、跨境
资产交易、贵金属、票据、信用卡和资金运营中心等批准设立的专营机构),奖励500万元。
2.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是对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二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三是对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现货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按照“一企一议”给予相应奖励。对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代表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丝路金融小镇发展。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按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补助,最高奖励5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亿及以上的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研究确定;对于注册在外地,营运中心设在丝路金融小镇的,根据其税收征缴情况按“一企一议”给予相应开办补助,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6.鼓励金融与互联网、外贸综合服务、物流仓储等业态融合发展,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信息服务等金融业务在义乌试点。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落户的“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型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或相关专题会议认定,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7.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注册征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大数据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或相关专题会议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对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企业”)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简称“基金管理企业”)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给予奖励:
(1)基金企业及基金管理企业的运作,须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2)以公司制设立的基金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市内募集资金的规模,享受政策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8000万元(单只基金产品不低于3000万元),且存续期须超过1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3)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4)符合条件的基金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须经市金融办备案。
奖励标准:对公司制基金企业,按照当年实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企业,按募集资金规模的1‰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给予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1.购地自建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相关优惠政策参照《金融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义政办发〔2010〕95号)文件执行。
2.购买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政府指导价落实,每层允许3家及以下企业入驻,并按实际购买面积办理产权手续。相关政策按照《金融商务区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招商实施细则(实行)》(义政办发〔2013〕20号)文件执行,且地方留成部分契税100%予以返还。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第二条第一款中的1-4类机构,给予5年连续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暂按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后2年暂按每年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5-8类机构,给予3年连续租房补贴,暂按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如房屋租金波动较大的,补贴标准另行制订。
(三)给予相应财政奖励
1.在丝路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的5-7类企业,经金融监管部门或相关专题会议认定的,自开业年度起2年内,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给予100%的金融创新奖励,之后3年给予50%的奖励。对属第8类的公司制基金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自形成地方贡献的当年起,5年内按照形成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分红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