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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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2.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1.园区
境外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 “备案管理制度”。填写进、出境货物 备案清单。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 管海关申报
(1)境外
园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园 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
A.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B.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C.转口贸易货物; D.外商暂存货物; E.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F.进口寄售货物; G.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部件; H.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I.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J.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3.海关监管
(1)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监管制度 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2)园区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 计算机管理系统。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 管理。 (4)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 存 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 区主管海关。
3.海关监管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
A.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 物资等; B.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 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 零配件及工具; C.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企业自用 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境外运入园区的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 主体、园区企业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 生活消费品,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 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程序第四讲
保税物流货物(3)
六、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 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概述 1、含义: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 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 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包 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2)园区
境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 简单加工,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 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退运手续。
2.园区
区外
(1)园区 区外 A.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提供相关许可 证件,缴纳税款。 B.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关,提供加工 贸易登记手册,继续保税。 C.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有特 定用途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 税证明”和相应证件,免缴进口税款。
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 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 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2)区外
园区
视同出口: 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商品,应当照 章征税; 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 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2)区外
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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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 装材料,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填写“出口 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从异地转关进入园区后, 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 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B.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 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 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 物报关单”证明联。
(5)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包括查验后,园区企业可以指派 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① 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② 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出区退换的货物; ③ 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④ 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⑤ 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二)报关程序
(2)区外
园区
C.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 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生活消费品、办公用品、交 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证明联。 D.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 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 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 还。
(3)保税物流园区对其他特殊监管 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
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或 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 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联。
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入仓环节出 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 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 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 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 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 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帐 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2.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 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 “打膜”、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 的辅助性作业。 3.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 (包括进境货物)如果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 理海关手续。 4.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 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 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