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 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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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大量的贿赂案件特别是一批大要案件得到揭露和惩处,这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但相对于严惩受贿行为而言,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部分行贿分子继续进行行贿犯罪,诱发腐败行为,带坏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受贿行为,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建设。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理解,对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成因进行粗浅分析,提出一些对策措施,以期能寻求治理行贿行为的有效途径,从而为全面打击贿赂行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贡献绵薄之力。
一、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和特点
1.潜规则盛行,行贿行为的涉及面广。在当前查处的贪腐案件中,权力寻租是一方面,行贿公关是另一方面,它们是同一事情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密不可分。可以说,只要有受贿行为的发生,其背后必然有行贿行为的存在。同样行贿行为跟受贿行为一样,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既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也存在政治,文化生活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范围更广,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尤其在经济领域,表现更为突出,商业贿赂已成为普遍的“潜规则”,甚至是公开的秘密。谁不遵守其中的“潜规则”,谁就为自己的正直付出代价,从而被动地加入行贿者的行列。
2.手段形式多样,行贿行为的隐蔽性强。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人因势而为,花样不断翻新,简直是无孔不入。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给予
回扣、期权交易、干股分红、假赌送钱、高卖低买、合作投资、色情贿赂等各种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同时,由于行、受贿双方往往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贿赂行为只在少数当事人中完成,通常都是采取“一对一”的暗箱操作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排他性。
3.数额大、周期长,行贿行为的诱惑力和腐蚀性强。综观全国各地查处的贿赂案件,行贿的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更有单笔行贿金额达千万、上亿元的惊天之举。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高达亿的巨额受贿共只有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竟高达亿元;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中,苏州市娄葑镇开发区主任顾某单笔行贿姜人杰8250万。对于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这些巨款的诱惑力无疑是致命的,一旦把握不住便深陷其中。同时,大多数行贿者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受贿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金钱、人情往来,将受贿者牢牢地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这种周期性长的行贿方式对党员干部的腐蚀性更强。从办案实践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贿人长期拉拢腐蚀下,逐步放松警惕而被拉下水,走上受贿犯罪的道路。
4.重受贿轻行贿,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弱。近年来,我们看到的多是官员因受贿落马,受到法律的严惩,而那些贪官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打击贿赂犯罪,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打击行贿行为的力度比较弱。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行贿案件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到受贿案的5%。上述统计数据也在许多现实案例中得到体现:以性质恶劣闻名全国的湖南郴州窝案中,先后16次向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行贿万元的郴州商人黄生福,多次被司法机关传唤,但未被追究法律责任,至今仍逍遥法外;一名叫张锡敏的香港籍商人,先后以行贿方式将
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拉下水,行贿数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一次比一次高,也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导致行贿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行贿行为的存在和蔓延,必然导致贿赂案件屡禁不止,对腐败的蔓延起着巨大的推波助澜作用。我们要深入分析导致行贿行为存在的原因,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治理对策。
1.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认同行贿。
由于对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目前大的社会环境上对行贿行为有一定的认同感,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礼尚往来、人情关系等在大多数社会成员中普遍存在并根生蒂固,表现到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就异化为金钱、财物等方面的交往。动机不纯的感情投资要通过其来打点,正常的情感交流也要通过其来维系;不正当的利益要通过其来谋取,正当的利益也要通过其来维护,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不送钱不交往、不行贿不办事”的现状,大家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行贿并随波逐流参与其中。二是人们对行贿和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受贿者万分憎恶,恨不能杀之后快;而对行贿者的痛恨却十分有限。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贪得无厌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于被动甚至被迫的情境中,被涂抹上“弱者”的色彩。在一个权力缺乏制约的社会里,人们将行贿者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甚至将行贿理解成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人们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却不知行贿的主观恶性更强。
2.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诱发行贿。
当前,我国仍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变革的
时期,制度和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容易滋生腐败,导致权力寻租,诱发行贿行为。在经济体制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复生产和建设导致供大于求,竞争机制不健全,存在着行业垄断、产品垄断和资源垄断等。这些都容易滋生贿赂行为,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用行贿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政治体制方面,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在不断推进,但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变,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程序不够,自由裁量权太大,监督制约不到位、管理制度不严格等。这些都使一些手上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员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提供了可能,从而助长了行贿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3.法规依据方面的原因——宽容行贿。
由于当前立法相对滞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存在着对行贿受贿处罚依据不对等的问题,行贿量刑较轻,在对行贿罪的构成标准上给予了宽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认定;对单位行贿行等行为缺乏处罚规定,致使对单位行贿处理上存在难落实责任人、难定性和难处罚的问题;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其范围要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不正当好处”狭窄得多,不利于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行为的惩治等等。这也就导致执纪执法机关对于一部分行贿案件基于多方面考虑不愿意立案,也就形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刑罚轻刑化、行贿犯罪成本相对较低的现状。这种现状让行贿者在获得巨大经济收益和付出成本相关较低的诱惑下更加倾向于通过行贿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使得未被刑处的行贿者得以再一次次的“铤而走险”。
4.执纪执法方面的原因——放纵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