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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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俞XX,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家住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XX,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0829XXXX

被告:台州市XX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里东浦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洁;组织机构代码:78566732-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剩余团款共计人民币582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7740.6(58200*6.65%*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挂靠第三人西藏凯莱国际旅行社经营业务,双方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原告以第三人名义开展业务,在完成经济指标8000元后,产生的利润除去国家相关税费后,利润归俞XX所有,俞XX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俞小钗负责,与第三人西藏凯莱国际旅行社无关。2010年7月11日及2010年7月21日,被告台州市XX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承接的叶XX等15人团队和茅XX等27人团队交予原告,由原告以第三人名义负责对被告的两旅行团负责地接等有关旅游业务。经原被告实际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旅游总团款分别为82900元和136300元,团款合计219200元。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圆满完成了地接等旅游服务,但迄今为止被告只支付了161000元团款,尚有58200元未付。2010年12月14日,原告俞小钗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俞XX向被告提供正规发票和在职证明,被告待查无误后两日内付清余款,原告俞XX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了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俞XX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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