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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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2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有关精神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377号)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放管服”工作,现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条件及审查标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工程业绩1.将一至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工程业绩认定年限由“最近3年内”调整为“最近6年内”。

2.申请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要求的工程业绩,凡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均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1) 无证或超越许可资质等级类别范围承揽的;(2) 以劳务分包形式参与的;(3) 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4) 存在其他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最近6年内合法承揽的境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可以作为有效工程业绩予以认定。

(二)专业人员1. 对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2. 取消许可申请条件中关于预算员、安装工长的人员及数量要求。

3. 许可申请条件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及管理人员、质检人员须专人专岗。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7.09.15
•【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
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17〕78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法改〔2017〕64号)要求,促进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局起草了《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供电监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我局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周天春电话:************,152****8688
传真:************电子邮件:152****************
附件: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7年9月15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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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许可监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结束——。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25日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能发资质[2018]66号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8.08.24
【实施日期】2018.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的实施意见
(国能发资质〔2018〕66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家能源局决定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
服”改革的有力举措。

全面推行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建立健全“审批手续最简,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佳”的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机制,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防范行政许可办理中权力寻租等廉政风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电力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许可服务便民利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服务意识,简化优化许可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压缩时限,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企业办事更方便、更顺畅。

--许可程序规范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切实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的工作部署,现就实施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按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监管措施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机制,科学规范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标准健全完备,对接联动、动态管理的平台系统顺畅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的信用监管格局基本形成,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水平大幅提升,监管对象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行业氛围持续优化。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7.11•【文号】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积极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休〔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有关规定,现就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助力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一)简化优化部分配电项目核准(审批)证明材料1.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对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建成投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项目业主已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不要求提供项目核准(审批)材料,提供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开展配电业务证明材料即可。

2.作为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对于配电网是油田、矿山等大型项目的配套工程,且在主体项目核准(审批)材料中已明确建设任务的配电项目,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提供主体项目的核准(审批)材料即可,不要求提供独立的配电项目核准(审批)材料。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7.05.03
•【文号】国能发资质〔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5.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
件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17〕1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及《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2.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3.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3日。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适用于告知承诺)发布日期:2020年9月实施日期:2020年9月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除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且没有完成信用修复外,项目地址位于贵州省的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5.《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6.《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7.《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8.《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3号)三、受理机构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四、决定机构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五、项目审查类型告知承诺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企业信用等级不属于信用良好和守信的,5日内出具更改申报方式意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国能发法改〔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能源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2日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推动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光伏电站收购“十大”风险

光伏电站收购“十大”风险

光伏电站收购“十大”风险“十四五”之后,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支撑下,新能源迎来高速发展的新机遇期,国家政策、地方规划密集出台,国有企业强势加入,直接推动光伏电站投资和收购进入白热化。

2018-2022年,中国光伏行业投融资总体呈增长趋势,在“碳达峰、碳中和”因素的影响下,2021年我国光伏投资并购数量由15起增长到43起,投资金额由14.84亿元增长到148.7亿元,2022年我国光伏行业投资并购数量进一步增加到46起,投资金额达233.52亿元,为近年来最高。

目前,收购已建成光伏电站是光伏行业整合的重要路径之一,本文结合实务操作,就光伏电站项目收购中常见的十大风险点逐一剖析。

一光伏电站项目转让条件自2014年起,国家能源局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文禁止买卖光伏项目备案文件,即禁止“倒卖路条”,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该文目前已失效)等,根据前述文件规定,对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的条件作出了限制,要求项目已经投产,或项目未投产但项目备案机关已同意,否则不得变更投资主体。

另外,2016年5月30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共同下发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进一步明确了未投产光伏电站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条件,在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或其他类似原因情形下,项目投资主体方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投资主体。

同时,上述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于已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投资主体无力建设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

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管理中的合规风险全

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管理中的合规风险全

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管理中的合规风险《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定义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较集中式光伏电站具有〃小而散〃的特点,上述四点的合规风险主要是从集中式光伏电站式的角度阐述的,相较于集中式光伏电站式,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其自身的投资建设中也有独有的合规风险需要注意。

(1)建筑物产权合规风险一般来说,投资方取得业主屋顶经营权主要有两种模式:租赁模式(租赁业主屋顶铺设光伏电板,发电上网,价格按照实时电价收取)和无偿使用模式(能源管理模式EMC z免费取得业主屋顶,电站发电供业主使用,电价九折)。

针对租赁形式取得的屋顶使用权存在以下合规风险:屋顶租赁合同无效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期超临时建筑使用期,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瑕疵致使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临时建筑批准手续存在瑕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业务许可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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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财务资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提供资产负债表即可。

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
(一)明确发电项目许可要求
除豁免情形外,发电项目应当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此规定时限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应将有关许可内容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及调度机构。

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二)优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
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许可。

企业应提供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作为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

对未按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派出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理。

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监管工作的相关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精神,对于列入淘汰关停计划的煤电机组(应急备用电源除外),派出机构应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明确的时限,督促企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已实际关停的项目,按规定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关停后应及时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二)规范增量配电业务许可管理
在供电企业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供电营业区覆盖范围”中统一标注“不含已许可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

各派出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组织供电企业集中办理许可证信息标注工作。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

原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要求,妥善处置存量资产和用户,不得在已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新用户。

派出机构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同时抄送原供电企业。

(三)加强输、供(配)电企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输、供(配)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持证企业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自查、申请许可变更。

输电企业主网架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上一年度此类许可事项变更。

供(配)电企业供(配)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不列入许可事项变更,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管理。

供(配)电企业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主要设施、设备变化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供(配)电企业供(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各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做到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公开、透明。

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4〕426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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