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200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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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6年4月6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台市委〔2006〕6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制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社会公益类、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和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盈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
(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
(一)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企业;
(三)出售;
(四)撤销;
(五)其它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归并、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资产处置办法
(一)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和产权界定
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与剥离,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在市财政部门统一政策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改制单位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财务审计。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报告书。改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事业单位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资产核销。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做好清理债权和核定负债工作。对未弥补亏损、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红字、应摊未摊及应提未提等费用,及因盘亏、
报废等核销的各种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参照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深化我市直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市委办〔1998〕91号)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台清办〔2002〕5号)精神,提出初步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报市事改办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核销。核销资产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接收。
4、资产评估。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书。按照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行政管理方式的通知》(台财国资发〔2002〕5号),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市财政部门核准;集体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须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单位的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时,应按照规定与审计和评估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责任和时间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所有资产、负债、权益都已纳入审计和资产评估范围,同时保证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
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确定该单位列入改制之月的上月最后一天。审计期限统一确定为审计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化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的时限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清产核资、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公示7天。
5、产权界定。坚持“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进行产权界定。经评估和核准后,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事业单位的资产参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规定予以界定。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并免收证书工本费外的其它费用。
(二)资产提留、剥离
1、资产提留。资产提留的项目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精简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比例欠缴的部分等费用、担保资产处理费用等。
改制单位的资产提留经费,按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取,交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原事业单位有担保资产的,改制后的单位应重新办理借款和担保手续。但被担保单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或银行追债经法院判决执行的,原单位有担保和联保责任的那部分资产,可按担保金额的50%在净资产中提留,实行专项管理。执行时,从提留资产中予以核销,损失大于提留资产的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承担,损失少于提留资产的剩余资产由改制后单位买
断。
2、资产剥离。改制单位资产剥离的项目主要有:
(1)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帐款。
(2)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俱乐部),能改制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成建制地独立出去,也可移交给同类实体管理。对剥离后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由资产所有者(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与改制后的单位签订专项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经费分摊办法;也可出售给改制后的单位。
(3)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先用于补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再用于改制中支付职工住房补贴,还有结余的,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部门。
剥离资产除个别有专项用途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接收。市财政部门可采取委托管理、出售等方式处置剥离资产。
(三)资产处置
1、国有资产退出。改制单位经评估核准、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
2、资产转让方式。应按照《台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
对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金额超过500万的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国有资产处置时,其转让程序、转让价格都应向社会和单位职工公开。对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90%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资产处置工作自改制方案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逾期的,应书面报请市事改办批准。
3、资产转让收入处置。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纳入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国有资产转让收入首先用于系统内事业单位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等改制成本支出。对资产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所需支出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调用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或转让收入),以保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4、债务处理。全部债务由改制后的单位承接,并与相关的单位办理好债务转移手续。对撤销、歇业、关闭等单位的债务,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算,经结算有结余的收入,按上述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同处理。
主管部门应与市财政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的资产转移交接和衔接工作。
四、人员安置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职工的原聘用(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现有人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安置。分流安置主要形式有:置换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和自谋职业等。改制单位职工提前退休基准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