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跨境电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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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 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 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 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 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关于征税问题​ 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 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巴西跨境电商相关法律

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和 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巴西联邦税务总局是海关事务的 主管部门,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海关政策、征收关税以及 实施海关监管制度等。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 巴西主要的海关程序都包含在2002 年12月26日的第4543号法令中, 其后的5138 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 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主要的进口措施都编撰在2003年12月1日 的《进口管理规定》。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 年9 月3 日的第12 号 《出口管理规定》中。
Part 10
跨境电商法律法规

了解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政策


了解主要国家和地区跨境电商法律法规
了解主要国际组织和国际法跨境电商法律法规
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政策
1.跨境电商贸易、商务、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规范对外贸易主体、贸易规范、贸易监管的一般性法律。 二是贸易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的商品需 要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范。 四是跨境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和其他规定。
2.针对跨境零售出口的政策

2013年8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出台了《关于实施支持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在该《意见》中,首次针对 跨境零售出口出台了支持政策,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纳入海关的 出口贸易统计,提出了确定零售出口的经营主体、专项统计、检验监 管模式、收结汇、支付服务、税收政策、信用体系等6项具体措施。






2.针对跨境零售出口的政策

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 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96号),规定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 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条件。
3.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问题的政策

201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和下发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 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 务试点管理要求》等多项文件,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 圳等地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2013年10月,包括财付通、支付宝、汇付天下、重庆易极付公司在 内的1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接获国家外管局正式批复,成为首批获得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标志着国内支付机构跨 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迎来实质性的进展。 2015年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试点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 售汇服务。


6.针对新出现的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的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 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税务总局还出台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 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公告)》,规定 了外贸综合服务退税的单独申报业务类型。 公告规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 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公告规定,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 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 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已 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 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 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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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便利通关办法,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 行”改革方案,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 (2)整顿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出口 商品法定检验费用。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 出口法检。抓紧研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3)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及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 (4)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 退税等服务。创造条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逐步扩大服务进口。 (5)积极扩大商品进口,增加进口贴息资金规模。完善多种贸易方 式,促进边境贸易。 (6)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 上的基本稳定。

韩国跨境电商相关法律

韩国于2002年颁布了《电子商业基本法》,对电子商务涉及的多方面 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范,包括电子讯息、数字签名、电子 认证、电子商务安全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促进政策制定等。 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的规定,包括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和对电子交易 者保证电子信息交易系统安全的规定;对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既 规定了政府在保护电子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还特别规 定了电子交易者和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成立损害赔偿机构的责任;对促 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定,包括政府应制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 方案,该法对方案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范;采取促进电子商务标准化 的措施;加强多方面的信息技术开发;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此外, 还包括国际合作、机构成立及职责设置等规范。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跨境电商 法律法规
美国跨境电商相关法律

美国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早最快的国家,它不仅是世界 上最大的在线零售市场,也是全球最受欢迎的跨境市场, 在2013年跨境电商交易中,美国网站是在线交易的最主要 目的地,占全部交易的45%。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 律和文件,采用鼓励投资、税收减免等措施,营造促进电 子商务发展的便利环境。

印度跨境电商相关法律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印度于1998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支持法》,内容涉 及电子商务具体的交易形式,以及证据、金融、刑事责任方面的内容,具有 较强的操作性。该法在亚洲是制定得较早的电子商务法案,在体例上也具有明 显独特性,它从法律上明确了针对传统交易方式制定的法律不能因电子商务 的新型交易方式而造成障碍,而且在证据、金融、刑事责任方面该法也有具 体的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 为了给电子商务中基于电子数据交换的交易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印度信息产 业部于1999年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蓝本制订了《信息技术法》, 该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网络民事和刑事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便捷性。2003年,印度政府又对 《信息技术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2008年12月印度 政府对《信息技术法》再次进行修订,通过《信息技术(修订)法案》,对不适 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如将“数字签名”、“数字认证”修订 为“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同时针对一些新出现的网络违法犯增形 式,加了网络犯罪的种类。

新加坡跨境电商相关法律

1998年新加坡为了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电子交易法》 。该法主要涉及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效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等三个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核心法律问题,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规 定了特定类型的安全电子签名技术及其法律意义、使用电子签名者的 义务、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义务等重要问题;明确了电子合同的 法律有效性,合同不能仅因采用电子形式效力就受到影响;明确了网 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其无法控制的第三方电子形式的信息造成 的问题,不应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即便第三方利 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系统传播了违法或侵权的信息。 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 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


5.针对当前保税进口新模式的政策

海关总署在2014年3月,针对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六个地 方的保税区试行保税进口模式的情形,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 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税进口模式的商品 范围、购买金额和数量、征税、企业管理等制定了相应的条文。
欧盟跨境电商相关法律

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是由欧盟成员国统一执行的对外贸 易政策、海关税则和法律体系。其内容最初仅涉及改 变关税税率、缔结关税和贸易协定等。1999年5月欧盟 签署生效《阿姆斯特丹条约》,将进出口政策覆盖范 围从之前只包括货物贸易扩展到大部分服务贸易, 2003年2月签署生效《尼斯条约》,又扩展到所有服 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2009年12月又签 署生效《里斯本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欧盟在FDI (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中贸易政策的权限。
三是电子商务支付相关。
四是知识产权、安全隐私、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相关法律。
跨境电子商务近期出台的政策

近期,有关部门出台了直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和部门规定,主 要是解决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遇到的发展新问题和监管难题。 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从国家对外贸易的高度出台对跨境电子商务 的支持鼓励政策
1、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 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 验检疫的问题 3、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 题 4、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 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5、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 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6、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 的问题
俄罗斯跨境电商相关法律

在电子商务方面,俄罗斯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立法的国家之 一,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俄罗斯信息、信息化 和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 《电子文件法》、《俄联邦因特网商务领域主体活动组织 的建议》、《电子商务组织和法律标准》、《提供电子金 融服务法》、《利用全球互联网实现银行系统的信息化 法》、《国际信息交流法》、《俄联邦电子商务发展目标 纲要》、《国家支付系统法》、《电子签名法》、《电子 一卡通法》及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法律等。
日本跨境电商相关法律

日本在跨境贸易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外汇及对外贸 易管理法》、《进出口交易法》、《贸易保险法》和《日本贸易振兴 会法》等,根据有关进出口的法律,日本政府还颁布了《输入贸易管 理令》和《输出贸易管理令》,日本经济产业省则颁布了具体的《输 入贸易管理规则》和《输出贸易管理规则》。 《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规定日本的对外交易活动可自由进行,政 府部门仅在必要时采取最低限度的管理和调控。 《进出口交易法》允 许日本的贸易商在价格、数量等贸易条件方面进行协同以及结成诸如 进出口协会之类的贸易组织,必要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对外贸进 行调控。该法同时确立对外贸易的秩序,以实现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制定可《输入贸易管理令》和《输出贸易管理 令》对货物进行具体分类加以管理。


4.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便利化问题的政策

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 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 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 物品的,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201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4]12 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9610” ,全 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 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 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01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又出台《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 告》(海关总署总告 [2014]57 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 ,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2.跨境电商监管(通关、商检、外汇、税收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通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是商检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是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是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3.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电子商务登记、准入、认定相关法律制度。 二是电子商务合同、签名、认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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