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跨境电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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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征税问题
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 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从国家对外贸易的高度出台对跨境电子商务 的支持鼓励政策
(1)制定便利通关办法,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 行”改革方案,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
(2)整顿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出口 商品法定检验费用。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 出口法检。抓紧研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2015年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试点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 售汇服务。
4.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便利化问题的政策
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 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 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 物品的,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201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 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 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 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1、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 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 验检疫的问题
3、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 题
4、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 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1)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 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 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 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 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是电子商务登记、准入、认定相关法律制度。 二是电子商务合同、签名、认证相关。 三是电子商务支付相关。 四是知识产权、安全隐私、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相关法律。
跨境电子商务近期出台的政策
近期,有关部门出台了直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和部门规定,主 要是解决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遇到的发展新问题和监管难题。
5、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 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6、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 的问题
2.针对跨境零售出口的政策
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 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96号),规定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 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条件。
要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范。 四是跨境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和其他规定。
2.跨境电商监管(通关、商检、外汇、税收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通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是商检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是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是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3.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6)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 上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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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跨境零售出口的政策
2013年8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出台了《关于实施支持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在该《意见》中,首次针对 跨境零售出口出台了支持政策,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纳入海关的 出口贸易统计,提出了确定零售出口的经营主体、专项统计、检验监 管模式、收结汇、支付服务、税收政策、信用体系等6项具体措施。
(3)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及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
(4)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 退税等服务。创造条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逐步扩大服务进口。
(5)积极扩大商品进口,增加进口贴息资金规模。完善多种贸易方 式,促进边境贸易。
优选跨境电商法律法规
➢ 了解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政策 ➢ 了解主要国家和地区跨境电商法律法规 ➢ 了解主要国际组织和国际法跨境电商法律法规
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政策
1.跨境电商贸易、商务、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规范对外贸易主体、贸易规范、贸易监管的一般性法律。 二是贸易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的商品需
201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又出台《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 告》(海关总署总告[2014]57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5.针对当前保税进口新模式的政策
海关总署在2014年3月,针对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六个地 方的保税区试行保税进口模式的情形,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 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税进口模式的商品 范围、购买金额和数量、征税、企业管理等制定了相应的条文。
3.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问题的政策
201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和下发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 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 务试点管理要求》等多项文件,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 圳等地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2013年10月,包括财付通、支付宝、汇付天下、重庆易极付公司在 内的1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接获国家外管局正式批复,成为首批获得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标志着国内支付机构跨 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迎来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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