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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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税收部分)
一、现代商贸服务业
(一)积极从区外引进不占用土地资源的商贸、商务、中介及其他服务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餐饮)。

1、对新注册登记的商贸、商务、中介及其他服务业企业如年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80%(相当于全额的15%),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60%(相当于全额的45%),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100%(相当于全额的30%)。

对年实现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商贸企业,超过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100%(相当于全额的18.75%)。

2、对新注册登记的内贸大于外贸的商贸企业,如年实现的增值税、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在负担出口退税7.5%的情况下,增值税留成部分扶持80%(相当于全额的15%),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50%(相当于全额的15%)。

其他外贸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

(二)鼓励占用土地资源(不含办公楼)的商贸、商务、中介及其他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1、推动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对注册登记的二产企业分离设立的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其实现的新增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扶持50%
2、对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如年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以本年度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部分的60%为基数(第二年开始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对超过增长基数10%的部分,按实现的增值税区地方留成部分扶持40%(相当于全额的7.5%),营业税区地方留成部分扶持30%(相当于全额的22.5%),所得税区地方留成部分扶持50%(全额的15%)
(三)鼓励企业入驻核心商务区,发展楼宇经济(不包括金融、保险、餐饮)。

1、商务楼宇通过竣工验收后二年内出售、出租率达到70%(扣除自用)的,三年内出租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60%(相当于全额的45%)。

2、对新注册登记的商贸、商务、中介及其他服务企业凡购、租核心商务区或指定办公房在50平米以上的,如如年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2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增值
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80%(相当于全额的15%),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60%(全额的45%),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100%(全额的30%)。

对年实现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商贸企业,超过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100%(全额的18.75%)(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本地房地产项目)。

3、对引进的总部型企业,如年实现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三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增值税扶持18.75%,营业税扶持45%,所得税扶持30 %(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本地项目)。

(四)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公司和相关管理公司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对区内外科技型或高成长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1、经认定的股权投资或相关管理企业,三年内增值税扶持9.375%、营业税37.5%,所得税扶持30%。

2、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股权投资或相关管理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扶持15%。

二、物流行业
(一)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集装箱运输企业,如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给予52.5%的扶持,所得税给予30%扶持;如征收方式实行带征的,对企业综合税负率超过4.5%部分给予100%扶持。

同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查帐征收企业如年累计运输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超过部分的运输营业税给予60%扶持。

(二)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航运企业的运营收入给予补助。

1、运输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包括1500万元)的企业,如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的,运输营业税给予37.5%的扶持,所得税给予30%的扶持;如征收方式实行带征的,对企业综合税负率超过5.8%部分给予100%扶持。

2、运输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包括5000万元)的企业,如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的,运输营业税给予45%的补助,所得税给予30%的补助;如征收方式实行带征的,对企业综合税负率超过5.1%部分给予100%补助。

3、运输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包括20000万元)的企业,如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的,运输营业税给予52.5%的补助,所得税给予30%补助;如征收方式实行带征的,对企业综合税负率超过4.5%部分给予100%补助。

4、运输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的,运输营业税给予60%的补助。

所得税给予30%补助;如征收方式实行带征的,对企业综合税负率超过 4.3%部分给予100%补助。

(三)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除集装箱运输和航运企业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及交通运输业的延伸企业(货代、船代等),如年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三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形成区财政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如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的,运输营业税给予45%补助,所得税给予30%补助;如征收方式实行带征的,对企业综合税率超过5.1%部分给予100%补助。

(四)对新注册登记的仓储等交通运输延伸企业,如年实现营业税、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5万元以上的,营业税扶持22.5%,所得税扶持15%。

三、旅游业
对新注册登记的各类旅游公司、旅行社,三年内营业税扶持45%,所得税扶持30 %。

四、房地产业
对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在区外开发的,三年内营业税扶持45%,所得税扶持30%。

五、建筑企业
(一)对新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在区外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作业的,所得税扶持15%。

(二)对新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在区外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如年实现的营业税、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营业税扶持45%,所得税扶持30%。

(一)积极从区外引进不占用土地资源的商贸、商务、中介及其他服务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餐饮)。

1、对新注册登记的商贸、商务、中介及其他服务业企业如年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80%(相当于全额的15%),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60%(相当于全额的45%),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100%(相当于全额的30%)。

对年实现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商贸企业,超过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100%(相当于全额的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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