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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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印
(共印8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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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2000年度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附表二
2000年度省属企业所在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附表三
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增长率情况表
(二)据统计,1999年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省属单位的平均缴费工资为1211元,比上年度的1076元增长12.55%。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至60%调整”的规定和省属驻穗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省属驻穗企业1994年6月底前离退休的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60%调整,即上调 7.53%,省属驻穗企业1994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调整,即上调
一、关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
(一)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2000年度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作适当调整(详见附表一)。
(二)2000年度省属驻穗企业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调整,分别按缴费工资的下述比例执行: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8%;工伤保险0.8%;生育保险0.4%。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文件
粤社保[2000]48号
关于2000年度中央省属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省属电力、冶金、水利、煤炭单位,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企业2000年度的缴费比例和待遇调整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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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省属非驻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原则上按所在市的调整幅度调整,如果所在市的调整幅度低于5.02%的,按5.02%调整。
三、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单位工残退休人员的工残退休金参照上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四、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单位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仍按粤社保函[1995]1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计发基数调整为所在市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上述调整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表一:2000年度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表二:2000年度省属企业所在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表三: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增长情况表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待遇 通知
抄送:游宁丰副省长、张思平副源自文库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执行非驻穗标准的省属企业按所在市2000年度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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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详见附表二)。
(四)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不调整,仍按缴费工资的5%执行。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调整
(一)2000年度省属驻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1999年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调整,省属驻其他市县的企业按所在市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由于1999年湛江市、清远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因此驻湛江、清远的省属单位基础养老金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过渡管理方案》(粤社保[1999]56号)规定的办法调整(中央、省属企业所在市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详见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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